来信解答:1、公司股权转让问题;2、保险金的处理问题

作者:王科峰等 来源:法律与生活 发布时间:2008-03-10 12:11:50 点击数:
导读:读者来信:我是一名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共有四人,其中,股东张先生持股份33%,股东李女士持股份41%,股东马先生持股份8%,我自己持股份18%。去年,我与股东张先生商议,他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我,并签订了《股权转让…

读者来信:

我是一名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共有四人,其中,股东张先生持股份33%,股东李女士持股份41%,股东马先生持股份8%,我自己持股份18%。去年,我与股东张先生商议,他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我,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上个月,我们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讨论公司增资300万并修改公司章程事宜,我提出全部增资由我来认购,其他股东表示反对,并认为我和股东张先生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他们提出对于公司新增资本,各股东均额认购。请问:1、我与股东张先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公司新增资本应否均额认购?

律师解答:

对这位读者提出的两个问题,现依法分别解答如下:

第一,公司股东之间是否有权自由转让股权?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而只有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才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由于新公司法没有考虑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时对持股比例和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没有注意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仍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完全自由地转让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你有权认购股东张持有的全部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完全可以事先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转让股权作出限制。

第二,公司股东如何认购新增资本。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在股东之间没有通过一致同意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增持新股。所以,你公司的300万新增股本,你有权按其中的51%的比例增资,因为股东张先生已经将他的33%转让给你;而另外两名股东分别按41%8%的比例增资。这样,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既不能按照你所说的增持全部新增股本,又不能按照另外其他股东所坚持的按等额比例分摊新增股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科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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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一年前,我借给亲戚10万元钱,前些天,他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我想要回借给他的10万元钱,但是也知道他家徒四壁,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后来得知他曾经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金30万元,受益人是他女儿。问,我能否从这30万元中受偿他欠我的债务?

律师解答:

此案涉及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偿还生前债务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而本案中,你亲戚指定他女儿为受益人,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324对河北省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案中,由于你的亲戚在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所以保险金不能作为他的遗产来进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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