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电视台 维权也要依法

作者:刘硕 来源:中国教育电视台 发布时间:2008-03-10 12:01:48 点击数:
导读:维权也要依法 (下)WWW.CETV.EDU.CN2004年07月25日关注内容  解说:吴性坚打电话给朝阳区太阳宫派出所,派出所说必须要拿着学校开具的身份证明来所里查询。7月5日吴性坚先给黄某送去了一封信,吴性坚在信中说非常理…








维权也要依法 (下)
WWW.CETV.EDU.CN2004年07月25日关注内容

  解说:吴性坚打电话给朝阳区太阳宫派出所,派出所说必须要拿着学校开具的身份证明来所里查询。7月5日吴性坚先给黄某送去了一封信,吴性坚在信中说非常理解黄某因丢书而产生的不快心情,并一再申明自己与丢书无关,我们在黄某处看到了这封信。
  吴性坚:我是掏心窝子写的。
  黄某:当时我看了这个信,我觉得这个事情上,我觉得我也没什么可跟他去理论的,我就没理他。
  解说:吴性坚从7月5日送出信后,一直没有得到黄某的回音,于是他在学校开出了身份证明,并写好大字报、标语牌,还打印了近40份传单。7月12日早上,他带着这些离开了宿舍,首先去了太阳宫派出所。
  吴性坚:我就问那个马冲,那个民警,他说没有人因为丢书而报案的,我就确定黄没有就丢书的问题报案,后面我又到他那里去,问他要报案的回执,他也没有报案的回执。
  黄某:那天他来举着牌子和大字报的时候,当时他先到我这儿来的,我说那好,咱俩一起去报警。
  解说:黄某目前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性坚与丢书有直接的关系,吴性坚急于解决劳务报酬问题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做法妥当不妥当呢?要想顺利解决第二个月的劳务报酬问题,应该依照哪些法律法规呢?我们采访了科华律师事务所的王科峰律师。
  王科峰(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的行为从法律上我们认为不太适当,民法上有一条基本原则叫做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因此当纠纷发生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
  解说:那么就目前双方的分歧怎样依法解决呢?
  王科峰:双方在签定的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吴某又继续为黄某进行打工,黄某接受这种工作,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延续或者延期,双方发生争议仍然应该按原合同的条款进行处理,至于双方争议的工作期限问题,双方的说法不一致,按照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处理这些争议。
  解说:如果要依法解决这个纠纷,吴性坚做好准备了吗?
  吴性坚:他给过我一个名片。
  记者:你那个试用期的合同现在在不在呢?
  吴性坚:试用期的合同,我现在找不到了。
  记者:你记得它上面盖章了吗?
  吴性坚:他签了个字。
  记者:你那个试用期的合同确实是找不着了吗?
  吴性坚:我去要工资的时候,我本来是凭合同去要的,那次找我就没找着。
  记者:你现有没有就是说可以证明你在那里工作的一些东西,可以作证明的,你在那个单位工作的东西有没有?
  吴性坚:工作的东西我手边没有,因为任何的材料的话,我认为我改完之后也应该交到那里去,因为这也是属于公司的,我就没有留那个底稿。
  记者:有关联的东西都没有吗?纸片?
  吴性坚:他给过我名片的。
  解说:我们在吴性坚这里看到的与黄某有关的东西仅有这么一张名片。倒是黄某给我们出示了双方签定的试用期劳务合同。要想避免发生这样的劳务纠纷,打工学生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王律师: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点是要审查对方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或者用工者的主体是合法的,一般来说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第二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打工者应当注意单位的一些工作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作为自己实际工作期限的工作记录或者是有关的证明自己工作期限长短的一些手续问题一定要完善好。
  解说:目前正值暑期,是大学生打工的高峰时间,如果一旦出现了劳务纠纷,专家提示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不要采取非理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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