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会议要求油、气、水、电等近期不得涨价

作者:国务院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8-01-10 13:55:11 点击数:
导读: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会议要求,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会议要求,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会议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决不可放任不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方针,在大力发展生产、切实保障供应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强化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一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执法。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要加强教育。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也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强化管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物价稳定。要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价格监督和导向作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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