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作者:顾敏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7-09-04 10:57:59 点击数:
导读: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且将于明年8月1日起实施,这部前后历时十三年起草完成的法律,究竟会如何认定垄断行为?它将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今…

       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且将于明年8月1日起实施,这部前后历时十三年起草完成的法律,究竟会如何认定垄断行为?它将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今天就与人大常委会、商务部的官员以及法律专家一起来解读这部《反垄断法》。

  充满波折的《反垄断法》通过表决

  8月30日下午4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首先宣布了对《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等4部法律的表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大会以150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了反垄断法。”

  尽管有4部法律同时通过,但《反垄断法》却成为了记者们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研究室主任黄建初:“市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的,那么能够充分地发挥市场的配制资源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这样的经济运行的效率,来保护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利益。”

  对于大家关注的,为何要在《反垄断法》中加入“保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施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争议,黄建初主任做出了解释。

  黄建初:“我们国家现在制定的反垄断法,体现法律的制度的导向功能,它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我们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来做大做小,发展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这些规定就是体现了就是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的要求,有利于国内企业依法竞争做大做强,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去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看到,《反垄断法》在与经济相关的配套法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西方国家最早在100多年前就制订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而我国的《反垄断法》从起草之日起,围绕它的争议从未间断,十三年来,关于这部法律的争论一直十分激烈,为什么这部法律的出台会充满波折呢?

  《反垄断法》从1994年在八届全国人大上列入立法程序至今13年,当时《反垄断法》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作为中国反垄断法的专家,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一直都在呼吁中国对反垄断行为早日立法,然而,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利通过的时候,《反垄断法》却被搁置了下来。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本来是要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一并出台,就像和世界各国的,就是后进的这些市场经济国家,还包括我们的台湾地区,都是把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是放在一起合并出台,但当时,就是不正当竞争性在中国特别突出,但典型的垄断现象,在中国还不是那么突出,所以后来立法思维就发生了变化,就是先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90年代初期,中国刚刚完成由计划经济过度到市场经济,中国的企业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很多人认为出台《反垄断法》还不成熟,在随后的10年里,起草反垄断法的机构由国家经贸委合并到了商务部,从2004年开始,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接手了具体起草的工作,然而此时对于《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出台的争论依然在延续。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兼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因为反垄断,你一定要有一个垄断的这个基础,确实市场有很多的垄断现象,采取归置垄断,所以现在我们企业没有做到做过大,为什么现在去反垄断呢,其实现在我们看起来,这是一种误解了。”

  在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加入了反对行政垄断的章节,然而,在西方的《反垄断法》里,都没有对行政垄断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行政垄断行为在很多方面还在体现,因此,当时是否在《反垄断法》中加入行政垄断的条款,成为了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尚明:“在我们国家经济生活中,政府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实际上行政垄断这种现象,在逐步的减少,包括逐步的放松政府管制,引入竞争性行业,那么行政垄断的现象越来越少,但是不可否认还有,这也是百姓关心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反垄断法里头要不要写,怎么写,那么最后既然这个问题存在,老百姓要关心,那么有必要在这个法里头呢,标明这么一种,这个法的意志,或者是这个立场,这是我们的原则上是反对行政垄断的。”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改革开放30年,竞争的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终于使得本次《反垄断法》在经过三次修改之后出台。

  黄建初:“大家都觉得既然我们搞市场经济这么一种制度,那么我们当然有一个反垄断法,当然不允许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竞争,所以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话,对制定反垄断法必要性的这一点问题上应该说各方面的意见都是一致的。”

  《反垄断法》明确了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框架

  制定《反垄断法》将起到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而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最典型的垄断,就是一个巨无霸企业肆意提高价格,赚取超额利润。但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垄断行为远远不是这么简单。本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反垄断法草案》时,很多人大代表就提到了刚刚发生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事件。

  从今年7月26日开始,以华龙、白象等为首,占据我国60%以上市场的中低价方便面价格整体上调。实际上从6月起,高价方便面已陆续提价,覆盖了康师傅、统一等主流品牌,平均涨幅达到20%。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的调查结果,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去年年底到今年7月初,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商量涨价幅度、时间和步骤。并从今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据有关厂商透露,7月中旬,这个协会又组织国内20多家方便面厂商在郑州开会,讨论了涨价时间和幅度,参会企业的产品全国市场覆盖率达95%。

  无独有偶,早在2000年6月9日,包括TCL、康佳、创维、乐华等曾经在市场上杀的你死我活的竞争对手们,坐到一起。

  康佳集团总裁陈伟荣:“我们在座的9个彩电企业,自愿组成的一个松散性组织。”

  成立峰会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形成价格同盟,避免恶性降价,而这种“价格联盟”,就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在国外,这种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尚明:“如果竞争者之间,两个或几个做之间,那么你们商量的价格问题,一般意义上来讲,你是对付消费者的,不对付别人的,所以这种行为对这个市场的破坏力是非常巨大的,在西方国家或者是很多市场经济国家,是严厉打击的,过去是有一起,抓一起,并且受罚都是非常严重,一罚款动辄就是几千块,甚至有的是上亿。”

  在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就增加了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的有关条款:“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如果违反,将会受到严厉惩罚。

  黄建初:“你行业协会你是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我们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这种搞垄断协议的这种行为,那么你要规范了这个法律规定的话,那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你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以让这个社团管理的登记管理部门去撤销你的登记。”

  我们在使用电脑的时候,自然会使用到Windows操作系统里自带的IE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然而就是这两个工具软件,让微软吃上了长达10多年的反垄断官司。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视察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由此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违反相关协议,要求微软停止将“探索者”浏览器与视窗95操作系统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

  2004年3月,欧盟正式宣布微软垄断罪成立并处以6.13亿美元罚款,并给微软90天的时间期限勒令微软对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修改,即将微软媒体播放器从Windows操作系统中剔除出来。欧盟认为,微软Windows捆绑媒体播放器阻碍和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因为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垄断了90%以上的操作系统市场,随后微软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将于今年9月17日对美国微软公司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作出裁决。

  像类似微软这样的行为,在最新的《反垄断法里》被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盛杰民:“那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主要指的是,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占有很高的这个市场份额,另外对其他的竞争,对手有很多的支配力量,影响力,其他对它有很大的依赖性的这样的一些企业,那么他们往往都是以很多的一些,好公司啊,或者是我们国家的很多这个公共企业啊,自然垄断行业,等等。”

  尚明:“滥用你要用概念的话,就是说,不正常的使用,违法使用,等等,一般现在的很多国家它都把它这个具体化了,你比如说搭售,那由于我具有支配地位,你买这个东西,你就必须要买另外一个东西,我们常讲,我买一瓶醋,你必须带一袋盐,你不带的话,我不卖给你,我这儿是支配地位,你到别的地方买不着,还有这个不合理的高价,卖很高价,垄断高价,因为他具有垄断,你买不到,还有掠夺性定价,低价销售,低价销售干什么呢,因为我有很大的这个势力,我通过低价销售,我把其他的竞争者给挤出市场,他最后还是要占用垄断的高价,等等,这些现象都属于这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从2004年开始,美国掀起了一股商业并购潮,其后波及到中国,不少国外巨头对中国企业展开了并购。而像并购这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也被写入了《反垄断法》当中。

  尚明:“由于经营者它要集中,不管大鱼吃小鱼也好,还是说其他性质集中也好,都不可避免的会增加你的势力,那么这个势力,有可能导致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困难,也就说削弱你的竞争,所以对有一些的这种并购啊,这个反垄断机构是不同意的,它分析你必然会削弱竞争,那么这种并购呢,就被禁止,不允许。”

  为此,在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中,特别提出了并购的申报制度,得到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后,才能开展并购工作,尚明司长告诉记者,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已经受理了300多项并购申请,绝大多少都能够顺利通过。

  尚明:“绝大多数的并购,95%以上的并购都很快的通过了,只有极少的并购,那么因为他确实并购影响比较大,并购以后,原来都是主要的竞争者,现在竞争者真正消灭了那就有理由可能怀疑他是否今后会有一些影响竞争,或者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所以不同意。”

  在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一个和其他国家《反垄断法》不同之处,就是特别列了一章,反对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这其实也是操作最复杂的一章。

  黄建初:“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它规定的就是对经营者,也就是对企业的经济垄断行为。对于这个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话,我觉得它并不是反垄断法能够最后完全能够解决的一个问题,那么在我们国家的话,涉及到滥用行政权利来排除限制竞争,那么它的原因很复杂,我觉得,而且我觉得你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实际上要更深层次的说,是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要涉及深化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严格的依法行政。”

  《反垄断法》的出台是通过保护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反垄断法》对于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充分考虑了国内实际情况,明确了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框架。那么,《反垄断法》的出台,会给大家的经济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呢?

  由于《反垄断法》中设立了规范企业行为的种种条款,因此有人不免会担心,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不是会限制企业的发展。然而,实际上,《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而且通过保护竞争,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尚明:“所以不要一出台反垄断法,我们企业害怕了,说好,我就支配地位了,我是不是今后要小心,或者法律会更多的关注我,没关系,所以这个就是要出台反垄断法以后,我们在,包括我们各种性质的企业,这个不要害怕,所以反垄断法是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所以你大了没关系,你100%,80%,70%都没关系。”

  记者:“这种支配地位并不代表垄断?”

  尚明:“支配地位它是一种垄断状态,但是呢,你如果不滥用的话,这种法律武器他不会对你发挥作用。”

  很多人都很关心,《反垄断法》的出台,是否会导致手机资费或者水电、油等价格的下降,然而在盛杰民教授看来,《反垄断法》的颁布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消费者会逐渐享受的利益的。

  盛杰民:“他们,也多数都是国有的占控制地位的这些企业,那么对他们如何适用这部法,也许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反垄断委员会,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的一些细致的安排,当然我相信,肯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使它形成一个竞争的市场,那么这个肯定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大很大的利益的。”

  《反垄断法》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我国在经济法领域的空白,同时也让消费者又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而更重要的是,让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行为能够更加的规范。

  黄建初:“我们市场上所有的经营者,它都有一个非常明确和清晰的预期,就是你什么行为是能做的,什么行为是不能做的,那么他搞协议的时候,他就得判断一下我这个协议是不是垄断协议啊,他在实行并购的时候他就得判断一下,我这个并购是不是会具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啊,那么这样的话,它有可以依照法律规范的话,他就自己来调整自己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话当然对于是我们建立我们国家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这样市场体系来说,那么当然会发挥作用的。”

  半小时观察

  反垄断法表面上看,反的是各种利用优势地位,排除竞争,使市场被强势者所掌握的行为。但从根本上说,它更是在维护一种社会公平,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生命力的来源。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占据了核心地位,赢得了 “经济宪法”的称号。

  酝酿了十三年的《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这是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走向成熟的标志。但是我们看到,这样一部经济宪法的出台仅仅只是第一步。具体的执法机构目前还不明确,实施细则仍在制定当中,而当这一切法律体系完备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具体落实情况。反垄断对于一个国家乃至每个消费者的重要性,我想大家都不难理解。但是,反垄断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和字面上,真正要取得效果,还需要我们下更大的决心。希望反垄断法真的能带来反垄断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上一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应当担责 下一篇:受争议的“交通法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