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研究

作者:顾新兰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7-06-14 14:22:49 点击数:
导读: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从该公约的条文中可以看出,无罪推定作为一项人权保护原则,始终与证据证明联系在…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从该公约的条文中可以看出,无罪推定作为一项人权保护原则,始终与证据证明联系在一起。控方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否则,被告人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证据证明。但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有些证明对象难以用证据证明,有些证明对象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如,有关被告人心理方面的内容难以用证据证明;有关刑讯逼供犯罪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证明难题,证明理论必须加以解决,否则,证明理论将受到实践的轻视或嘲讽。

  在刑事诉讼中,受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人们习惯于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之外其它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缺少研究,尤其对刑事推定缺少研究。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推定有其自身的作用和价值,尤其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故意”、“目的”等主观认知状态方面更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对刑事推定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及时地认定,进而影响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

  刑事推定不仅与诉讼制度、诉讼模式联系在一起,而且与举证责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刑事推定与这些复杂的因素搅和在一起,决定了刑事推定必将是证据学研究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推定进行系统研究的论著还不多见。对能否使用推定的方法认定案件事实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不能使用推定的方法认定“明知”。 不过,大多数学者主张刑事诉讼中可以用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只是对推定的适用应该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中能不能引进刑事推定方法?对哪些案件事实可以使用刑事推定?以及如何适用刑事推定等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犯罪,必须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而“明知”、“故意”或“目的”属于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很难用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的认定主要是靠其自认,也就是靠被告人口供。在被告人拒绝自认“明知”、“故意”或“目的”时;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认“明知”、“故意”、“目的”,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又否认“明知”、“故意”或“目的”时,不少司法人员往往束手无策,不知用何种方法确认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

  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不同证明要求,以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偏重于发现案件真实的传统,尽管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大量推定的规定,但我国刑事立法中极少有刑事推定的规定。这使得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推定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体系,司法人员习惯于依法办事。由于刑事立法中缺少相应的推定规则,司法人员在运用推定时,会觉得底气不足。立法上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对犯罪的打击。司法机关在无法认定被告人主观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时,要么把被告人降格处理,要么将被告人放掉。这样的处理方法,在客观上是轻纵了罪犯。无论是轻纵罪犯,还是罚过于罪,都是一个法治社会应当极力避免的事情。(英国刑事修订委员会)成员深信“有罪的人被宣布有罪,无罪的人被宣布无罪,才是公共利益之所在。”

  从国外和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的认定主要是采用推定的方法,而不是用证据证明。这说明在国外和香港的立法实践中,以及在联合国的有关公约中,已经认识到被告人主观上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是很难用证据认定的,只能根据客观情况予以推定。我国刑事立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借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引进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者“目的”。

  通过立法规定推定“明知”、“故意”或者“目的”,是为了克服证明上的困难,加强对一些危害特别严重犯罪的打击,是对一些成熟的司法经验法律化,使司法人员在运用推定时能有法可依。不过,与证据证明相比,推定降低了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降低,意味着错案发生的风险在增加。所以,立法在规定推定“明知”、“故意”或“目的”时,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降低错案发生的风险。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对哪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可以运用推定,推定“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的范围有多大,以及如何为推定设置限制性条件,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对刑事推定进行准确、深入、系统地研究,不仅能为立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对刑事司法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刑事推定的研究都存在不足。

  加强对刑事推定研究,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主要原因还在于司法人员试图以刑讯的方式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以此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或者“目的”,完成其追诉犯罪的任务。引进刑事推定规则,可以改变以往单纯地依靠口供的方法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者“目的”,降低口供在定案中的作用,从而间接地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推动口供中心向物证中心转移,提升司法文明。推定核心任务在于解决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世界的问题,推定把人类认识的触角由客观世界推进到主观世界,推定拓展了证据学的研究领域。

  研究刑事推定规则为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还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诉讼公平。推定减轻了一方的举证责任,使原本由一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到了另一方,推定实质上是对诉讼双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和平衡,重新分配和平衡举证责任的根据是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研究刑事推定规则有助于完善我国证明体系和证明方法。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体系还比较粗疏,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少有例外性规定:被告人应否承担举证责任,何时承担举证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其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什么,都存在研究不足的问题。其次,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上还局限于证据证明,对司法认知,拟制,特别是刑事推定规则的适用研究不足。认定案件事实方法的单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及时地认定,进而影响到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再次,研究刑事推定规则必须研究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主要包括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是可以转移的。推定暂时地减轻了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后果是使举证责任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研究刑事推定规则有助于分清什么是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有何区别,什么叫举证责任转移,其条件是什么,由诉讼中的哪一方承担提出证据责任,哪一方承担说服责任。

  本文重点研究了推定的构成、推定事实的反驳,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我国学者大多赞同“推定的实质是借助于某一事实的存在,来推断出另一事实,而这种推定的事实则无须再去加以证明”的观点。 但哪些事实可以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不同的基础事实在推定中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如何反驳推定事实?还缺少系统性研究。推定作为一项程序性技术,始终与诉讼模式、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研究推定必须结合证据制度与诉讼模式,否则,无异于无源之水。从表面上看,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但它背后承载了一定的诉讼利益,并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和诉讼文化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推定必须有比较开阔的视野和比较恰当的方法。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设置都是围绕无罪推定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在一个合格的法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定罪之前,他有权被视为无罪,但这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假定又是可以推翻的。无罪推定把举证责任加诸于控方,控方要想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对他的无罪假定,否则,被告人有权被视为无罪。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疑是有利的。不过,任何事物都是“有一利必有一弊”。无罪推定为控方规定了比较高的证明标准,加大了证明的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犯罪及时打击,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效率。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适度平衡,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利益是综合利益,而不是某种单一利益。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它所追求的综合利益,必须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推定有罪。特定情况下的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无罪推定反对的仅是主观臆断,并不反对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情况下的推定有罪,否则,刑事诉讼将无法开展。无罪推定与推定有罪,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借助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力争理清推定的来龙去脉。在研究路径上,本文遵循从日常生活到民事活动,从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从具体到抽象的轨迹进行。


  博士论文《刑事推定研究》摘要

  作者:李富成


  推定是指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推定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基础事实、推定根据、推定事实,其中,基础事实是前提,推定根据是关键。

  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看,不仅涉及到外部证明对象,还涉及到内部证明对象。外部证明对象可以用证据证明,而内部证明对象:如,“明知”、“故意”、“目的”,难以用证据证明。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明知”、“故意”、“目的”,只能依靠推定来认定,推定是证据之外一种重要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基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要求,以及在证明上注重客观真实的传统,尽管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大量的推定规定,但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极少有推定规定,这使得运用推定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目的”,缺少法律根据。立法上的不足,势必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推进。司法机关在无法认定被告人主观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时,通常做法是:要么把被告人降格处理,要么将被告人放掉。

  从国外和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的认定主要是采用推定的方法,而不是用证据证明。我国刑事立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借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引进刑事推定规则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故意”或者“目的”。

  推定最基本的分类是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成熟事实推定的法律化,法律推定要求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推定,目的是使司法人员在运用推定的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不过,与证据证明相比,推定降低了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降低,意味着错案发生的风险在增加。所以,在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时,要遵守推定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坚持无罪推定,还要允许特定情况下的推定有罪,特定情况下的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二者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特定情况下的推定有罪,要坚持严格的适用条件,防止危害被告人的权利。

  在方法上,本文借助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力争理清推定的来龙去脉。在路径上,本文遵循从日常生活到民事活动,从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从具体到抽象的轨迹研究推定。


  博士论文《刑事推定研究》目录


  引  言

  1 推定的历史与现实 6

  1.1 推定概述 6

  1.1.1 推定的概念 6

  1.1.2 推定的分类 7

  1.1.3 推定的对象 11

  1.2 推定的历史 13

  1.2.1 外国古代法中的推定 13

  1.2.2 我国古代法中的推定 16

  1.3 推定的现实 18

  1.3.1 日常生活中的推定 19

  1.3.2 民事行为中的推定 19

  1.3.3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 21

  2 推定的基础理论 25

  2.1 推定的构成与规则 25

  2.1.1 推定的构成 25

  2.1.2 推定的规则 34

  2.1.3 推定的反驳 43

  2.2 推定与证明责任 48

  2.2.1 证明责任概述 48

  2.2.2 推定与举证责任 56

  2.2.3 推定与诉讼模式 63

  2.3 推定的价值分析 65

  2.3.1 推定的工具价值 66

  2.3.2 推定的程序价值 71

  2.3.3 推定风险与防范 76

  3 无罪推定与推定有罪 82

  3.1 无罪推定 82

  3.1.1 无罪推定概述 82

  3.1.2 无罪推定功能与特点 85

  3.1.3 无罪推定与证明 89

  3.1.4 无罪推定与证据规则 94

  3.2 推定有罪 98

  3.2.1 推定有罪立法概述 98

  3.2.2 推定有罪的必要性 103

  3.2.3 有罪推定与推定有罪 107

  3.2.4 无罪推定与推定有罪 111

  4 推定的运用 115

  4.1 相似行为推定 115

  4.1.1 相似行为推定的理由 115

  4.1.2 相似行为推定的价值与风险 120

  4.1.3 相似行为推定的运用 123

  4.2 毒品犯罪中的推定 131

  4.2.1 毒品犯罪中证据的特点 131

  4.2.2 毒品犯罪证明上的困难 134

  4.2.3 如何推定毒品犯罪 138

  4.3 刑讯逼供中的推定 149

  4.3.1 刑讯逼供犯罪的特点 149

  4.3.2 刑讯是难以证明的犯罪 153

  4.3.3 如何推定刑讯逼供犯罪 157

  结  论 164

  参 考 文 献 165

  在学研究成果 170

  致  谢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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