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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谢谢帮忙 已回复2009/1/11 13:33:53
我是山东临沂一农民。07年5月看到山东泗水大发昆虫有限公司的广告很有吸引力,去看了一趟。他们张兆新老总说:只要签了合同,免费技术辅导,上门回收,且回收价格是定好的。如果我们违约按种虫二倍赔款。(这些合同也有标明)于是,我以5800元购买100斤种虫。谁知,所谓的技术辅导就是购买种虫时给的一张纸,上面写着喂养的步骤。更可恨的是承诺的回收也不算了。到了回收的时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来回收,我又在公司的指点下把鲜虫烤成干虫,屡次打电话也不来回收,只好自己打车送去,送去了说没钱给只打白条。从此以后,公司都以无资金为由拒收。从头至尾,共损失达6万元。他们合同中承诺的一项也没有兑现,请问这是否属于诈骗?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本案涉及合同争议和合同诈骗的区分问题。根据你的叙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以养殖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你可向法院起诉,要对方赔偿你的各项损失。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的具体手段包括以下5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伪造印章、证件、营业执照、报假姓名假地址,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利用抢、偷、骗来的盖有印章的介绍信、合同书,假冒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支票、汇票、提单、信用证做担保,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
如需帮助也可来电,010-59626828,王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7 21: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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