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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请救救15岁的受害少女 已回复2008/1/15 0:19:56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适用《合同法》。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违约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均无异议。既然是“违约”,就应适用《合同法》规定,以《合同法》及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明辩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违约事实。一审法院自相矛盾的地方在于确定纠纷为“违约”纠纷,认定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并不适用《合同法》来审理,更不调查双方履约的情况。
(二)、本案不应当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的《合同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未签定教育合同的普通学校一般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本案与该办法本质的区别在于本案是私立全封闭式贵族学校,双方签定了《协议书》,学生家长支付了比公立学校多出数百倍的费用,学校也是书面承诺了履行比公立学校更加严谨、科学的教学、管理和高度注意、保护义务。应当适用《合同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把本案确认为“违约”纠纷,却以侵权纠纷来确定双方举证责任,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回避基本事实,引用不相关的规章规定,枉法裁判。现上诉贵院,请求二审法院秉公执法,查明本案事实,直接改判。请求二审法院为15岁可怜的疯女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给孤女寡母二人以正常的存活的机会。


律师回复
晨晨的母亲:
   您好!看了你的诉说,我们极为同情,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为你及女儿讨还公道.如果你有意,我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此案或给你提供其他帮助.请你把诉讼的相关材料给我们寄来或传来或送来.也可来电话联系\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54071    13051686039
     传真:010-85656976       E-mail: wkf@cndc.net.cn 
     此致
                                北京    王科峰 律师
                                   2008-1-16
 
回复: wkf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16 12: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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