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11-16 11:28:43 点击数:
导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9月18日第八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并规范律师行业应用理论研究工作,研究解决律师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的选题,应当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律师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影响和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为参与律师工作立法、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选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机制;

 

  (二)国内外律师制度研究;

 

  (三)律师业务发展创新的理论和实践;

 

  (四)律师行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委托课题。

 

  重点课题以律师行业整体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其他研究课题属于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组成员应当符合特定条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由全国律协通过招标立项。委托课题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解决方案,由全国律协秘书处提出,经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委托立项。

 

  第四条 其他单位资助研究经费,委托全国律协组织律师、法学和法律工作者承担的研究课题,按照具体课题协议执行。

 

  第五条 全国律协每年第四季度在《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发布下一年度研究课题征集公告。研究课题申请人根据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研究课题,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后填写《研究课题申请书》,报全国律协审查。

 

  第六条 申请研究课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申请人和课题组组成成员年龄均不超过40周岁;

 

  (三)课题申请人应当提供课题研究计划,内容包括时间进度、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

 

  (四)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五)课题申请人正在承担全国律协研究课题未结项的,或者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部门批准的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报;

 

  (六)课题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鼓励律师与学者共同组成课题组。

 

  第七条 全国律协组成研究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结果由全国律协在中国律师网公布并通知研究课题申请人。研究课题评审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三)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四)课题申请资助经费及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八条 研究课题工作实行研究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研究课题申请人在课题批准立项后转为研究课题主持人,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资助经费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重点课题的完成期限不超过二年。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委托课题的完成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研究课题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研究课题起始时间从批准研究课题立项之日起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研究课题管理年度。

 

  第十条 研究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由研究课题主持人填写期中检查表,按时提交全国律协。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重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委托课题由全国律协以随机抽检的方式检查。

 

  第十一条  全国律协通过中国律师网公布研究课题期中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律协将撤销研究课题,追回已拨付研究课题资助经费:

 

  (一)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二)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三)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四)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主持人应当与全国律协就研究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全国律协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研究课题批准立项后,因研究课题主持人出国或者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研究课题主持人的,或者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全国律协提出申请并且得到批准。

 

  第十四条 全国律协研究课题资助经费来源于会费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资助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图书资料费;

 

  (二)设备及耗材费;

 

  (三)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

 

  (四)差旅费;

 

  (五)劳务费;

 

  (六)全国律协批准的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课题每年度资助经费总额、具体数量和资助金额由全国律协秘书处提出,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年度资助经费总额同时纳入年度会费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律协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课题组成员自行筹集。研究课题立项后由全国律协拨付资助经费的50%,研究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下期研究课题资助经费:

 

  (一)不提交或者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二)将课题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第十九条  全国律协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全国律协研究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资料集等。

 

  第二十条  全国律协组织实务部门、学术部门的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对研究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二十一条  研究课题成果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

 

  鉴定专家之间对于研究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全国律协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研究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二十二条  研究课题鉴定结果分为径行通过、优秀、合格、不合格四种。

 

  (一)径行通过。研究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采用并应用于实践。

 

  (二)优秀。研究课题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

 

  (三)合格。研究课题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

 

  (四)不合格。研究课题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  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径行通过”、“优秀”以及“合格”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全国律协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对研究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提交全国律协。修改后的课题成果经过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全国律协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剩余资助经费不再拨付。课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该研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全国律协研究课题。  

 

  第二十四条 未按研究课题完成期限提交课题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是未得到批准的,由全国律协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并追回已拨付的课题资助经费,列入全国律协研究课题诚信记录,该研究课题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全国律协研究课题。

 

  第二十五条  为了强化研究课题成果转化意识,拓展研究课题成果转化渠道,发挥研究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益,全国律协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优秀研究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

 

  (二)通过刊登《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网,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国律协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三)研究课题鉴定成果为“径行通过”或者“优秀”的,酌情予以资助出版;

 

  (四)鼓励课题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企业事业单位决策服务,为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服务。

 

  第二十六条 研究课题成果的著作权归全国律协所有。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才可以发表。课题组成员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发表课题成果,应当征得全国律协书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全国律协研究课题”字样。研究课题承担者对于全国律协提供的课题研究相关资料、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成果和结论,如果全国律协有特殊要求的,未经全国律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委托课题的著作权归属、发表以及保密事项按照全国律协与委托方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课题研究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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