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

作者:国家统计局 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6-12-26 14:24:07 点击数:
导读: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2015

 

  一、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

 

  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

 

  (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

 

  五、有关说明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三)本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说明,参见《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六、生产性服务业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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