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纾困帮扶须优化财税法治环境
破局中小企业发展难题,财政政策要积极有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政府绩效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钟玮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支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不断优化,制度性、应急性、阶段性政策更加多样灵活。
对于内循环,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领域,可以在采用发放消费券、适度奖补等手段充分扩张需求的同时,财政政策要更加主动精准地对接企业,要继续完善中小企业的服务平台,强化对中小企业产业链的摸排处置,及时疏通用工、物流、订单各个环节的难点堵点,大力推动国产替代。
对于外循环,应紧紧抓住外贸生态中我国汽车、飞机、电子等巨量市场地位,以及上中游供给对发达国家产业链的吸引、嵌入、带动和支撑作用,致力于形成协同共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命运共同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集群的复苏。
“未来,对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要在财政平衡可持续的前提下保持规模、扩大范围、简化操作,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聚焦度,在税改进程中要统筹分析财税政策的综合影响,避免强势市场主体向中小企业转嫁税负。”钟玮建议。
着力重视“四个精”,稳定税法预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中,“放管服”应三位一体,整体协调,互相支撑,最终形成“放得开、管得住、服务优”的新税收征管格局。要防止优化服务形式主义化。优化服务,不必要弱化管理。
“纳税服务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不在创新服务方式或形式,而在提升税法确定性服务,稳定税法预期,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经济活动。”滕祥志说,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提出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要求,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服务。同时,税务执法中的税法解释与适用,不违背税收法定,杜绝行政造法,不逾越法律边界;税收执法中如果引发纳税争议,须有良好且顺畅的救济渠道,保障纳税人行使救济权。这样才能促进纳税遵从,降低税收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社会满意度。
面对多种因素导致经营困难加剧,不少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加速转型发展。滕祥志认为,新发展阶段的征管格局,必须体现征纳平衡、信赖合作、税法遵从、权利维护、诚信推定和征纳共治,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适应直接税比重提升的税制改革,因应国际税收规则改变的契机,大力提升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征管信息化水平,同时也要回应人民对于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交易类型不断创新,税法不完备性和税法缺漏,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滕祥志建议,要精细化立法以落实税收法定,使税法规则能够尽量涵摄交易类型。同时,须提升税法解释和适用的精准性、精确性和法理性,一个可行之策是,在税务机关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议,重大涉税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对、协调和处置,重大舆情案例的法理指导把关;建立典型执法案件指引制度,指导基层执法。
对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支持须法治化
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理事长王科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财政、税收支持的法治化,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标准或原则:法律规定明确、程序公开、一体遵循、救济高效、民主问责。
法律规定明确,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无歧义,二是对专门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及时作出配套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或有效解释。
程序公开,不仅要求法律和配套的法规、政策等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公开,还要求明确实施的程序救济和保障措施。
一体遵循,是指落实财政税收支持的行政执行机关或部门和接受或待接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和接受扶持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
救济高效,是指中小微企业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没有得到扶持、得到扶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或没有及时得到扶持等,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救济,通过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且需要限定明确的合理的解决时限。
民主问责,就是落实政府及其主管的主体责任,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个案复议或诉讼问责;应中小微企业行业协会、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或开展人大工作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各级人大专门机关可以每年就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结果进行检查、问责。相对于行政问责制,民主问责制问责主体范围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是财政税收支持中小微企业法治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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