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 2020 年学术年会综述

作者:宋旭博等整理 来源: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1-01-04 08:58:38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年会综述

上午场学术演讲

赵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演讲题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

赵磊研究员指出,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和定位愈加清晰。针对目前存在的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区分不清的情况,赵磊研究员以信用的不同为标准对数字货币作出分类:第一种是以Bitcoin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公有区块链技术和绝对自由主义的特点;第二种是以DCEP为代表的法定数字货币,具有唯一中心化、数据库和政府主义的特点;第三种是以Libra为代表的商业数字货币,具有多中心化、联盟链和功利主义的特点。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是不同种类的债权,现代的信用体系也因而分为商业银行信用体系和央行货币信用体系。现代货币形式具有“脱实向虚”的发展趋势。对货币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两个要素:一是计算机、互联网、密码学以及算法的发展;二是无政府主义的扩张。针对我国的数字人民币,赵磊研究员总结道, DCEP就是电子化人民币现金。DCEP的发行、流通依然是二元体系,需要商业银行的介入,但人民币的本质没有改变。DCEP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货币发行权、货币法偿性、货币所有权以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DCEPBitcoinLibra并不在同一层面,也很难对抗美元霸权。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演讲题目:大资管背景下营业信托的定位

刘燕教授指出,对“大资管”业务的理解可分为交易结构、民商法基础、监管法三个层次,较之学术界以财产权是否转移为标准的委托/信托分类,从商业逻辑和交易结构角度对业务进行审视更有助于解决实践问题。审判实践视角下,频繁“暴雷”的营业信托的纠纷主要为事务管理类与主动管理类,两者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诉求迥异。资管业务与投行业务的区分点为服务对象,前者服务于投资人,后者服务于融资人,现实中资管业务的异化模糊了与投资银行的界限,融资型信托的尴尬境地体现在“一仆二主”、自融、甚至自融+信托通道模式(例如昆山纯高案、阜兴案、华澳信托案)。同时还应关注“资管新规”之外的受托模式,可效仿日本和美国,进一步探索信义义务与适当性原则。总之,大资管的法律框架中,民商法基础与监管法应相互补强,但所有法律概念都应当以商业逻辑为出发点。

 

下午场 学术研讨第一单元

【演讲人】

主持人: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演讲题目:金融科技巨头(BIG-TECH)的法治

袁教授认为,科技金融巨头的金融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具有很大的区别,最典型的区别是: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是在物理空间中进行的,而科技金融巨头的金融业务是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这种变化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首先,科技金融巨头从事相关金融业务需要获得经营资质,目前这些机构主要通过拿到地方性小贷公司的牌照,或者和小银行、基金合作,从而获得相应的资质,但多数机构的业务范围是覆盖全国的,其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发牌机构或者银行、基金的地域范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次,随着金融业务网络化,对科技金融巨头的监管也存在争议:是要沿用旧的金融监管体制,还是要制定新的规则?最后,是否要约束科技金融巨头的垄断行为,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无论垄断的形式如何,最终我们要关注的问题是垄断有没有妨碍竞争。如果科技金融巨头们的经营没有妨碍竞争的话,是否可以允许他们存续下去?上述法律问题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答案,还有待未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2.    王爱宾(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内核负责人)

演讲题目:数字经济在证券行业的应用及法制需求

王爱宾总监指出,在数字经济应用方面,金融产品具有无形性,这个特点使得数字经济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具有便利性。事实上,数字经济在证券行业的应用比较早、且范围很广,无论是业务、合规,还是监管,都能看到数字经济的身影。在数字经济法制需求方面,首先最大的问题是数据难以整合、缺乏统一标准。一方面,证券公司具有多种法律身份,参与多样的业务条线,各业务条线之间存在壁垒和利益冲突,导致数据整合难度大;另一方面各种数据的管理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在数字经济在合规方面也存在风险。数字经济条件下,金融业务依托系统展开,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就可能产生业务风险;同时,数字经济还会带来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问题,如蚂蚁金服、腾讯等企业拥有海量数据,相较于传统证券公司更加具有优势地位;除此之外,数字经济之下个人隐私保护也存在隐患,如何合理的搜集和应用个人隐私信息。防范行业内的道德风险、避免官方机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问题,都值得大家关注。

3.张诗伟(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演讲主题:数字经济时代证券法律实务的几点思考 

张律师以“数字经济时代证券法律实务的几点思考”为主题,主要从证券律师业务、证券发行主体、证券发行交易三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分享。第一,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从法律职业角度来讲,从事证券业务的门槛降低。尤其在移动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具有信息获取成本低、从事主体范围广、检索方式多元等特点。注册制理念更加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从而加大律师职业成本。证监会推行备案制,相关业务出现越来越向头部集中的趋势。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核查,实际上也是大数据抓取的过程。从证券发行的角度,平台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公司纷纷上市。数字互联网经济对金融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财务会计核算要求、估值方式、财务条件、财务收购成本的确认,以及相关的核查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具有明显的电子化特征,权利产生、变动以及结果的确认都对数据有更强烈的依赖性。

4.李秀梅(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演讲主题:浅谈数字金融的法律风险防范

李律师以“浅谈数字金融的法律风险防范”为主体展开分享。数字金融可以理解为以数字技术改造金融业,典型模式包括银行类、电商类、社交类、搜索类等。谈及本质,李律师指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曾在2020年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特别策划上表示,数字金融并未改变金融本质及其风险属性,数字化时代所具有的开放性、互动性特点,使得数字金融领域更易产生业务、技术、数据、网络等多重风险的叠加;中国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提到,金融的本质与数字有着天然联系,信息技术的运用并未改变其本质。李律师强调,尽管金融运营模式、效率发生变化,但数字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因此,应按照金融行业标准来进行风险防范监管。数字金融主要面临五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数据安全风险、财产安全风险、虚假宣传风险和法律责任交叉风险。针对风险应对,李律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充分估计风险,提前制定预案;第二,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调整数字金融领域行为;第三,加强数字金融领域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使金融科技持续健康发展。

【与谈人】

袁显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助理

袁经理认为,首先,数字经济条件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如何对这些行业的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实现反垄断,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其次,立法和监管都具有滞后性,目前我国对证券实务中产生的问题主要采用“打补丁”的监管手段,这要求我们在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都要进行一些前瞻性的研究。再者,监管的目标是实现资本市场的法治化,而目前我国监管的规则体制变化较快,如何准确把握规则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的统一,在实务中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最后,电子化提高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证券市场的电子化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为领先的水平,这离不开相关机构的努力,整体而言,我国在实现证券市场电子化道路上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王科峰(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王科峰主任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全球面临重大变革,法制面临重大变革,金融法同样受到数字经济的影响。金融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立体金融法治,即从民商法、行政法、刑事法律等不同角度研究金融法治,其中最核心的是行政法角度。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需要对其加强监管。在科技金融的背景下,不能以科技掩盖金融的本质,只要涉及金融,都需要加强监管。加强金融监管首先要加强入门监管,对科技金融企业发放牌照之后,就要对其进行常规性检查,同时要防范地区性金融企业打破地域限制的现象。金融行政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协会要积极作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裁判、指导案例规范市场行为,同时要积极变革法律规范,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从而推动金融行业的法治建设与时俱进。

聂孝红(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

聂孝红副教授指出,科技金融监管涉及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要加强数据的收集,第二,数据金融化背景下,数据的监管、规制亟需进一步探讨研究。第三,从法学角度分析垄断行为。聂教授强调,从历史上来看,反垄断法分为结构主义阶段和行为主义阶段。反垄断法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历史演进体现了其抑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

张长利(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长利副教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享:第一,金融的数字化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可以理解为“抢时间”的问题。因为“时间就是金钱”,应用数字化能够提供更高效、更快速、更普遍的金融服务体系。第二,普惠金融数字化助力经济发展。在数字化经济时代、数字金融时代背景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第三,要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近年来,证券业领域数字化转型,创新势头强劲,但监管必须紧跟创新的步伐。避免因监管而抑制创新,实现创新与监管的协同发展。

陆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专委会副主任/助理研究员)

陆琪研究员指出,数字时代下,宏观经济问题与微观法律问题密切相关,金融法律研究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陆主任强调,发展线上经济、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绩效原则,包括依法合规与包容审慎相结合的原则、线上与线下统一的原则、规范运营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覆盖和精准施策相结合的原则、国际和国内统筹谋划的原则。另外,法律规范作为专业监管手段要服务于专业的目标,以专业目的为导向进行问题处理。最后,陆主任谈到需要关注数字经济热点。例如对于有些村镇银行、地方城商行、农商行等进行的互联网存款项目,其合规性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互联网在广大农村地区普及与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集资诈骗等问题亟需法律界的关注。在加强数字金融监管的同时,尤其要加强地方的金融监管能力。

 

 

学术研讨第二单元

    主持人:陈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演讲人】

    1.    管贻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

演讲题目:关于车险改革的思考

管贻升教授谈到20209月银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一将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从12.2万提高到了20万。其二是引入了道路交通事故浮动费率系数。其三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其四是放开自由定价系数浮动范围。至于此次改革有何影响?第一是车险条款与过去相比更加优化,尤其体现在车损险上,由列明风险优化为承担结果责任。第二是商业车险的价格大幅度下降。第三是交强险的保障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无法完全通过交强险实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因此,《指导意见》中提到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优先开发差异化的保险产品,但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原因如下:其一,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创新出差异化产品而取得竞争优势后,其他公司会迅速模仿,导致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创新缺乏动力,更倾向于复制其他公司的产品模式。其二,由于差异化创新产品对保费规模的贡献有限,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会优先追求保费规模而非差异化创新,且产品的过分差异化是否符合客户需求也值得保险公司慎重考虑。其三,在风险较为统一的前提下,车主是否有差异化需求值得商榷,即使有需求,创新的边际成本也比较高。第四,在如此改革背景下依然维持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开的制度,导致的后果是商业车险的保险金额不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不确定性,车主的风险能够转嫁也存在不确定性。再者,未来保险公司之间关于车险的竞争会更加残酷,大公司头部效应更加明显,中小公司则生存更加困难。鉴于此,管贻升教授提出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并,对保险产品和条款及费率完全放开竞争,由市场决定价格。

    2.    李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演讲题目: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适用《证券法》之争及解决路径

李敏博士谈到,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适用《证券法》的前置性问题是,该市场中的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定的“证券”范围,而这一争议存在着分歧。从应然层面出发,中期票据本质上属于“证券”,所以应适用《证券法》;从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范围的列举的实然层面看,中期票据并未被纳入其中,因此不适用《证券法》。李敏博士还谈到,我国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分割:首先,最为突出的是发行市场的多头监管,既有不同债券品种的分部门审批,又有同种类债券的多主体监管。其次,债券主要交易市场的二分格局,即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前者由证监会监管和交易所自律监管,后者为交易商协会自律监管。最后,登记托管结算上存在差异,是与债券交易市场前台分割一脉相承的后台割裂。债市分割带来了监管套利、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三方面的危害。在具体实现“统一”监管的路径上,李敏博士认为我国债市分割的问题不是统一适用《证券法》就能解决的,应通过制定债券监管法的单行法路径,但要注意回应债券的特性,监管框架和基本规则统一,执法统一。

     3.    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演讲题目:校园贷的现状、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肖京研究员谈到,“校园贷问题及治理状况调研”项目是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是适应我国大学生消费升级和创新创业实践的需要,是科学评估和规范治理大学生分期消费新兴业态的需要,是有效保护高校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目前校园贷仍然广泛存在,且方式新颖、陷阱隐蔽性强,在地域、年龄差异较为明显,不但危害性和社会影响都很大,而且综合治理难度大。校园贷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在校生正当的贷款需求问题突出、“高利贷”现象屡禁不止、“一刀切”禁止问题突出。为此,肖京研究员提出校园贷的治理对策:首先,在需求侧引导在校生拥有正确的消费观,提高在校生的金融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在供给侧如金融机构、平台等加强监管、加强自律、强调依法放贷。最后,治理方应建立多元治理模式和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

    4.李保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专委会主任)

演讲题目: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法律服务

李律师首先介绍了题目的大背景数字经济,包括它的概念的七大特征,即快捷性,高渗透性、自我膨胀性、边际效应和外部经济性可持续性以及直接性。之后,提出了作为金融律师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时代能够提供哪些服务,走向何方的主旨问题。他指出,第一,我们可以提供金融合规服务,数字经济时代金融风险仍旧如影随形。四部门联合两次约谈蚂蚁金服另外一个角度讲,也给金融律师提供了展业的机会。第二,根据一些金融机构的需求,我们也可以提供一些线上的法律服务,比如说网络赋强公证和网络仲裁服务。这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项目,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第三,与他的行业结合起来,他认为还有不良资产清收服务。随着数字经济的到来,普惠金融迅速的发展,呆坏账也会呈现激增之势。

       5.孙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演讲题目: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精确度量

孙娟同学提出,对于内幕交易案件而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精确认定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非常重要,形成时间认定愈精确执法愈公正。然而,通过梳理2016-2020年的内幕交易处罚案件,实践中存在着困境,第一,体现在对信息认定上的依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表现为以事件后续进展反推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以及证监会对形成时间的定偏早且标准不统一。第二,在时间标准有一定的混乱性。证监会对时间段、时间点往往混合使用的,很多的案件是采用不晚于某日的表述,因为没有全然的排除,这会导致重复认定。通过对重大性、确定性核心要素省思可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以信息初具重大性的确定性状态为标志。而重大性、确定性抽象认定标准的具象化转化为提高实操性之关键。在问题解决方面,她认为,在客观要素上,执法机关应对实质性进展进行类型化分析,在主观要素方面,要区分交易主体的“确信度”,摒弃“不晚于表述”,尽可能实现认定精确性。

【与谈人】

      高永香(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高永香律师谈到,其律所做银行业务时,遇到校园助学贷的学生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甚至寻找不到借款人的情况,这些无法偿还的校园贷款银行通常会转化成不良资产进行处理,这是一个需要规制的社会问题,或可考虑将校园贷与学生就业、诚信等挂钩。高永香律师还谈到三点内容:首先,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以及信息安全问题需要注意。其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公正的保护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规范。第三,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如何监管还需进行理论到实践的研究,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林野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林律师首先对换届圆满成功表达了祝贺。而后介绍了她参与北京国际数据交易所经历。她介绍到,北京国际数据交易所提出要建立一个以数据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具体包含了数据的资产质押数据资产的证券化等。平台内涉及两大类主体,分别是数据交易的主体和衍生服务的主体。数据交易则主要包括三大类:数据集交易、数据产品交易以及数据处理服务的交易。衍生服务主要包含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证券化,法律服务也是重要的服务点。当前,已经成立了北京国际数据产业联盟,她本人作为产业联盟发起人,也在积极为有关规则建言献策。最后,她提了两个呼吁,一是希望行业中的证券公司能够积极参与到这一联盟,研究数据的证券化以及数据产品。二是希望各位专家多研究一下数据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如个人信息交易中的规制。她认为,在一些场景中,不针特定个人的数据,如预测一个消费趋势或是一个消费概率,这种方式既然不属于个人信息,就无须遵循个人信息要求的一系列交易合规流程。

                                                                                                     2020年12月26日  北京华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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