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实现“诉讼精细化”

作者:李迎春 来源:律视通 发布时间:2016-3-6 12:09:34 点击数:
导读:以“诉讼精细化”来统领和引导律师的诉讼业务,可以将每一个案件真正做成“法律发现”的过程。无论对于律师水平的提升,还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都不无裨益。在律师界,“诉讼可视化”成为大家热议和追捧的案例解析…

     以“诉讼精细化”来统领和引导律师的诉讼业务,可以将每一个案件真正做成“法律发现”的过程。无论对于律师水平的提升,还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都不无裨益。在律师界,“诉讼可视化”成为大家热议和追捧的案例解析模式,通过“可视化”解析过程,的确能为把握事实、证据与法律关系提供简明方案。我们所倡导的“诉讼精细化”,则希望能够贯穿律师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其中的解析过程。我们所倡导的精细化方案,与其说是一种“技术”,不如说是一种“理念”;与其说是为了树立一种“法律工匠精神”,不如说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框架。本文的探讨,旨在从案件流程角度,确立诉讼精细化的基本体系与框架。体系内的各个环节和诸多问题的阐释,将逐步著文展开探讨,尚不是本文重点所在。


  一、接案过程:“诉讼精细化”的敲门砖

  “诉讼精细化”起始于接案过程。有一些律师觉得,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没有必要过于认真,因为当事人是否最终委托还处在不确定状态。事实上,也的确有许多当事人只是上门前来咨询,听取了律师意见之后不了了之。我们觉得,从律师的角度,应该改变这种思维。无论当事人的咨询基于何种目的,律师都应该基于职业准则,认真接待、仔细听取、耐心解答。接案过程的精细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做好备忘录。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是律师获取的第一手信息。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可以大致了解诉争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并且也能逐步区分当事人核心诉求。通过这个过程,律师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把握,但此时的把握,因为是当事人的陈述为主,所以还缺乏许多相应的法律元素。当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非是任由当事人随意叙说,而是应以律师专业思维引导当事人陈述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要点。在必要的时候,要通过向当事人发问的方式,尽可能快速地抓住事实要点,从而精准甄别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我们建议,以备忘录的形式,将其中的要点记录下来,并在谈完之后,由当事人予以核实确认。

  其二,认真清点、核实、复制当事人已有证据、材料;告知和罗列当事人需要另行组织的材料和证据清单。对于当事人已有证据材料,律师在接待过程中应该仔细清点、核实,必要的时候,应该列出清单交由当事人核实。对于证据原件,律师应当嘱咐当事人妥善保管。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不建议保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而是留存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同时,律师也应当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加以简单罗列,并向当事人叙明这些材料对案件审理的意义。同时,在经过简单的证据审查之后,如果能够当场告知当事人还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可以为当事人列出清单,并嘱咐当事人及时提供。这种过程是不容忽视的,本质也是律师以专业准则获取当事人信任的过程。

  其三,简明扼要解析案情,基于法律与实务经验,回应当事人基本关切。接案过程精细化,一方面是律师本身应当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各种细节问题,一方面也是希望表明,律师需要非常精准地梳理和解答当事人所涉案件的法律规则。因此,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对于案涉法律规范,律师应当了然于胸。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形:在接完案件之后,律师才去查阅相关法律规范,而在接案过程中,则完全凭借自身经验以及一般法律认知来阐释和分析案件,这样难免会给当事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以此而言,精细化并非是一种操作细则,而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作为前提和基础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律师也需要就有关风险有所防范。作为律师,既不应当给当事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法律建议,也不应作出有违职业伦理的行为。同时,律师也不应当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吹嘘和夸大自身的知识与能力,抑或诋毁同行律师的知识与水平。

  二、析案要略:“诉讼精细化”的重要环节

  如何解析一个案件,是律师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的综合体现。从诉讼精细化角度而言,解析案件是其中非常核心的一环。在实务操作中,可能有一些高明的律师,根本不需要有解析案件的过程。诚如有律师所言,“对某种类型的案件,我瞄一眼就知道该咋弄”。然而,我们倡导的是,无论对于某类案件有多么熟悉和了解,都希望从精细化的角度对案件予以解析。尽管某种类型的案件之间的确存在高度类似,但毕竟案件之间存在差异。

  基于诉讼精细化的角度,解析案件的过程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展开:

  其一,事实解析。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为重要的诉讼原则。考虑到不同诉讼之间的差异,我们以民商事诉讼为例进行事实剖析。

  首先,诉讼意义上的事实,本质是法律事实,与主观陈述中的事实、客观事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相应的时空维度,一经发生便不复存在;主观事实则是当事人对某一客观事实的主观认知,这种认知会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法律事实则是具备法律要素、为法律所确认和评价的事实。从诉讼意义上而言,三种事实之间存在如下演进:客观事实——主观认知——法律事实。因此,在这一事实明晰的过程中,会有一个过滤的过程,由客观事实到主观认知的过程,是一个个体过滤的过程;由主观认知的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程,则是诉讼参与主体经由特定逻辑规则所推演和验证的事实。

  其次,解析案件事实,可以通过“事实元素或者说事实要素”来予以体现。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事实的发生可以涵盖以下要素:谁(当事人);什么时候(发生时间);在哪里(发生地点);数额多少(借款金额);借期多长(借款期限);利率多少(利率约定);有无担保(担保情况);款项交付与归还(实现情况)。作为律师,基于法律和经验的双重性,可以对一宗案件中的事实要素加以细化和剥离,从而有助于把握案件事实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

  再者,分析事实(尤其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之间的不一致,并将事实和证据加以区分。在解析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同一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或者自相矛盾,也可能存在不同当事人之间陈述不一致或者自相矛盾。这种矛盾,在我们看来,即是事实的矛盾之处,需要加以分析、验证和排除,从而能够基本确定事实的一致性。当然,我们在这里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陈述的主观事实而言的,当事人的这种陈述,还需要通过客观证据予以证实。这是我们在解析一个案件时应当有的基本观念。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将事实和证据加以区分。证据是用来证实一个事实存在与否,或者说是证实事实的某个方面,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事实的一部分,但从诉讼角度而言,是需要认真甄别和仔细区分的。

  其二,证据解析。“证据乃是诉讼王冠上的明珠”,证据对于诉讼的成败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解析案件的过程中,证据是分析的核心所在。

  首先,将已有证据简单区分,哪些是主观证据,哪些是客观证据。尽管证据分类方式有很多种,在我们看来,最为简便的还是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的区分,之所以采用这种类分法,也是基于诉讼便利的考虑。在一般证据规则中,客观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大于言词证据。将当事人提供的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加以整理和区分,能为我们迅速把握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便利。在分析案件的过程中,对客观证据的把握,可以基于以下方面:是否能与人的主观意志相分离?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是否可以独立证明某一事实?是否能找到与当下的关联?比如,在过去某一时间所写的借条,一经出具,便能够独立存在,将特定时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清楚无误地呈现出来,并且也不再受当事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此时,一般认为,借条就是一个客观证据,其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当事人所称的“某某借了我的钱”。

  其次,证据之间是否可以互相验证,这是不容忽略的问题。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矛盾,这是我们在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种证据的不一致,涵盖了以下情形:(1)客观证据之间不一致;(2)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之间不一致;(3)主观证据之间不一致。以借贷纠纷为例,对于情形(1):几份内容不同的借条;款项交付与借条金额不一致;借条不同部分笔迹不一等等。对于(2),当事人的陈述与借条内容、款项交付凭证等不一致;对于(3),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陈述不一致,借贷双方陈述与担保人陈述不一致,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等等。这些证据之间的不一致,需要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从而确保证据之间能够基本互相验证。

  再次,审查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对应性。一般而言,案件中的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因此,从诉讼精细化的角度而言,在对事实要素进行细化的基础上,认真鉴别哪些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已有的证据能否足以证明某项事实、某项事实的证据是否需要补强等等。同时,特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加以证明?现有的证据能不能证明某一特定事实或者某几项特定事实?本质上都是对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对应性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为诉讼真实性、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做好相应的准备。

  三、庭审准备:“诉讼精细化”的文本体现

  庭审准备不同于析案过程。析案的过程侧重的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的梳理、分析和阐释;庭审准备过程则侧重从诉讼的角度组织具体的文书、材料以及熟悉庭审的基本过程。庭审准备的精细化,我们从以下方面加以展开:

  在实践当中,可能很多律师,尤其是一些从业时间比较长的律师,可能根本不做文书上的准备。我们也的确见过许多律师仅仅拎着公文包去开庭的情形。这其实非常不妥。可能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问题不会太大,但在许多比较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中,诉讼文书是绝对不可或缺的。以民商事诉讼为例,基于诉讼精细化的要求,至少需要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诉讼文书。

  其一,起诉状、答辩状。这是诉讼中常见的文书,起诉状的主要作用在于将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做一个基本陈述。答辩状则是由被告及其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抗辩所形成的文书。在这里,从律师实务角度而言,答辩状以“代理律师”身份答辩形成诉讼文书比以“当事人身份”答辩形成答辩状,更符合诉讼代理的要义,也有助于呈现律师在实务当中的工作成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故此,许多律师在实务当中也不做答辩。在我们的案件代理中,作为被告应诉,答辩状是必备的法律文书。

  其二,证据目录与质证意见。证据乃是诉讼之王。证据目录一般是作为起诉材料或应诉材料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证据目录也是大多数律师都会准备的文书内容,在此我们不做赘述。我们要重点提及的是质证意见,在我们看来,质证意见对于梳理和辨析证据,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诉讼法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角度,提出了质证的主要方面。在质证过程中,大多数律师甚至法官都会沿用诉讼法的这一质证顺序。我们觉得,这种质证的是不符合诉讼法的法理的。依循诉讼法法理,证据的三性本身不分先后,在实务当中,我们觉得无论是基于诉讼效率还是基于质证需要,先将关联性作为第一项考虑,以排除那些无关的证据似乎更为妥当。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常常碰到对方当事人组织大量无关证据以拖延庭审的情形,将关联性作为第一项考虑的时候,或许能够大大简化质证的过程。认真组织质证意见,乃是诉讼精细化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其三,问话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一般都会询问“是否需要向对方发问?”有的律师对“庭审提问”不大重视,因为觉得有关事实和证据已经比较清晰了,所以在庭审过程中准备了问话提纲的律师真的不多见。我们提倡准备问话提纲,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的“问话”的确是非常重要的。通过问话,可以将案件的事实呈现出来,也可以将对方事实、证据的不足呈现出来。最为关键的是,通过问话,可以有机会让审判员更好的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也有助于帮助法官梳理审理的焦点和法律关系。尤其在二审当中,明确、精准的问话,是能够发挥非常好的效果。

  其四,法律依据。在任何诉讼当中,法律依据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以民商事诉讼的诉讼请求为例,需要认真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由规定,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诉讼,请求权的范畴也应当涵括在案由规定之中。对于法律关系的甄别和解析,更是离不开对法律规范和法律依据的精准把握,在一个诉讼当中,如果律师能将相关的法律依据梳理得井井有条,我想是会得到法官的高度认可的。许多时候,对于存在竞合法律关系的诉讼,认真梳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可以更好的把握法律规范的要义,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在一个诉讼当中,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梳理和甄别这些法律依据,既有助于加深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与法理的把握,也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实务推演。这种努力,对于律师是特别重要的工作,也是我们所倡导的“诉讼精细化”的重要内容。

  其五,相关案例。经多方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得以呈现出来,并在经过了改良之后有望得到更好的应用。尽管我们并不具备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传统,但相关案例依然有助于我们从已有的判决当中去寻求法官对该类案件的一般理解与思路。因此,在任何的诉讼中,查阅五个以上的相关案例,并将其提供给法官作为参照,在很多时候可以起到不言自明的效果。
  
  四、庭审过程:“诉讼精细化”的试金石

  庭审过程是“诉讼精细化”的展开和推演,也是“诉讼精细化”的试金石。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完全可以将“诉讼精细化”看成是一个体系化的过程。在这个体系中,律师的办案水准和办案质量昭然若现。

  1.精读程序法规范,把握庭审基本过程。对于诉讼法条文的仔细研读和精准把握,是一个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在任何诉讼中,庭审过程的展开基本都是依循诉讼法作为规范来进行的。以民商事诉讼为例,在核实了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询问是否需要回避之后,就正式进入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如果精熟于诉讼法,可以利用其中的特别程序使案件简单快捷地解决;另一方面,熟悉诉讼法,也能对庭审过程的动态演进有明确的把握,可以做到“心中不慌”。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法规范的学习不应当是切片式的学习,而应当是系统的学习,这样能对诉讼的各个环节有更好的了解和把握。

  2.做好庭审记录,进一步了解对方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在一些案件中,可能由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法律认知的局限,会存在诸多不明晰甚至是漏洞之处。在庭审的过程中,需要仔细听取对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有关陈述和举证,以进一步掌握对方当事人真正的诉求和起诉依据。庭审笔录也最好能够依循诉求、事实、证据、观点、理由和依据等方面予以明确。比如,在买卖纠纷当中,对方作为买家,就买卖的事实、检验、安装、调试、交付签字等事项是否已经明确,货款支付的情况如何,未予支付的数额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在庭审过程中都可能会陈述超出答辩状范围的诸多事实和细节。认真听取这些事实和细节,无疑能够更好地证成己方诉求和观点。

  3.及时调整和修正己方观点和法律意见。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对案件事实、证据和依据的更多了解,需要及时调整和修正己方的有关观点和法律意见。这是对诉讼律师应变能力和综合素养的重要考验。尽管前面的环节中,已经对案件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但仍然有必要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对方的观点和理由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和修正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在庭审过程中呈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可能有所变化。这我们在前面的阐述中已经有所观照。其次,己方的有关材料也需要根据诉讼的实际状况做一些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为了更好地展现己方诉求和依据,更好地针对对方的诉求、事实、证据进行有效抗辩。再次,在一些情况下,这种调整也是随着法官关注的案件焦点所应当有的变动。不同的法官对同类案件有不同的认知和理解,也无疑会依照不同的法官思维了寻求案件事实。此时,相应的诉讼文书随着法官的这种变化和不同做一些微调,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

  4.尽可能庭后提交书面材料。在庭审开始之前或者是结束之后,一般书记员会询问是否有相应的司法文书的电子版本。很多律师急切地将这些电子材料提交给书记员,我们当然也没有异议。但是,从更为稳妥的方式而言,我们建议在庭后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一方面,可以结合庭审的情况对书面材料进一步修正、调整和完善;一方面也可以借此跟法官进一步沟通。这既是诉讼策略上的考虑,也是诉讼技术的考虑。我们将此作为诉讼精细化的一个部分,或许也并不为过。

  五、案件反思:“诉讼精细化”的再现与提升

  一个案件判决下来之后,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律师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作为律师执业过程而言,还依然有许多方面的内容值得去探究。这种对案件的反思,为我们进一步再现和优化诉讼精细化方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诉讼精细化”的角度而言,在一个案件的裁判出来之后,还有以下方面是值得去反思和总结的:

  第一,案件存在的遗漏与不足。在一些案件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律师的思维和策略也可能存在漏洞。因为准备不足或者思虑不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一个并不十分有利的裁判结果,或者也可能因为律师自身知识不足而导致了不利的结果。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这种情形,我相信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存在遗漏、不足甚至失误的。在一个案件审结之后,十分有必要针对这些遗漏、不足甚至失误进行反思性的整理。一方面要查清楚问题的根源所在,一方面也需要找到规避这些遗漏和不足的方式方法。

  第二,梳理其中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寻求类型化的可能。每做一宗案例,本质上,都有寻求类型化的必要。这种类型化的努力,可以为律师快速便捷地提升该类案件的办案水准奠定很好的基础。尽管,有人可能要说,不可能在一个案件中穷尽所有的法律关系,也不可能在一个案例中穷尽某类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是,我们仍然认为,类型化能够为我们尽快地掌握某一类诉讼提供简明路径。以买卖纠纷为例,尽管我们不可能做到各种买卖纠纷在一宗案例中有所展现,但我们仍然可以归纳和基本掌握买卖纠纷的一般事实和法律环节,并在具体案例中予以实现。

  第三,明晰法官思维,梳理法官论证理路。法官的思维是一种相对比较职业化了的思维,这种思维可以在不同的案件之中留下相同的论证理路。通过对已判案件的研读和分析,无疑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法官对于该类案件是如何解析、如何论证、如何裁判的。通过对案件的反思性整理,无疑可以为我们理解法官的论证理路提供了最为可信的路径。这种梳理,如果我们接受上诉的代理,则可以为上诉提供非常坚实的基础。

  第四,关于案涉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探析。律师要对案件、对法律规范有所研究,这种研究结合案例本身,无疑更为有效。从精细化的角度而言,一个案件或者说一类案件的结束,完全可以为律师对于法律规范的研究提供素材。法律乃是规则的知识,但规则并非静态和完美无缺的。通过一个个的案例反思,律师完全可以在加深理解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就法律规范的发展和完善提出研究和探析成果。发现法律,推动法律发展,无疑是一个高水平律师的重要体现。律师的这种能力和素养的培育,也就顺理成章地纳入到了我们的诉讼精细化方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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