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作者:王锋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5-6-25 10:20:09 点击数:
导读:1978年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得接受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90年代又制定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在此之后进行了三轮修订。第一轮修订是因为1…

1978年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得接受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90年代又制定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在此之后进行了三轮修订。第一轮修订是因为1992年中美第一个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了要修订《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二轮修订主要是2000年到2001年,中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使之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如果说中国制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轮和第二轮修订知识产权法律,都是迫于外来的压力,那么2008年开始的第三轮修订就是依据中国社会自身的需要而修订。随着转变发展模式、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强调了商标的使用,该法五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容易导致混淆的)。就前者而言,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记,才可以叫做“商标”。那些仅仅获得了商标局的注册,但从来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过的标记,恐怕很难叫做“商标”。由此出发,我们也应当重新认识商标注册的作用。至少,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非行政机关的注册。就后者来说,商标侵权的标准,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同类或者类似。如果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局限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分析,局限于同类或者类似的分析,就有可能把商标权当成一种抽象的权利。

《著作权法》的第三轮修订开始于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修订草案。目前,相关的修改正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层面上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委托了三家学术机构起草专家建议稿。1991年制定单独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是规定了强制性的登记程序,即只有获得登记的软件才可以获得保护。然而,这与《伯尔尼公约》确定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电影和录像制品在技术层面上是相同的,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的,属于电影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则属于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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