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偏轻偏重量刑也要加强监督

作者:刘秋有 李绪龙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5-5-5 11:04:48 点击数:
导读: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促进量刑规范化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等量刑错误的案件往往较少,而在自由裁量权限幅度内…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促进量刑规范化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等量刑错误的案件往往较少,而在自由裁量权限幅度内偏轻偏重等量刑失衡现象却较为普遍,同样有必要加强量刑监督。 

    偏轻偏重等量刑失衡现象违反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未能真正体现犯罪行为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但由于偏轻偏重属于“合法不合理”,不属于量刑“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使得检察机关往往难以进行监督。 

    长期以来,量刑方法以“估堆式”量刑为主,司法人员主要依照自身感知与经验去适用刑罚,这使得量刑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较为强烈的主观色彩,为此,中央确定了“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2010年2月,高检院公诉厅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也是为配合这一改革而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检察人员也应当努力钻研《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便准确开展量刑监督。 

    对偏轻偏重量刑加强监督,尤其要注意开展类案监督。“同案不同判”等量刑不公现象,经常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但是因个案判决结果往往是在合法的处罚幅度内,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跳出个案“就案论案”的思维模式,积极拓展刑事审判监督空间,高度重视类案监督。应通过某类案件的个案比较,得出量刑是否公正的结论。通过类案监督,加强同类案件量刑的相对平衡,为类案的审判确立一种相对稳定的处罚标准。通过对类案共性内容的把握,发现类案审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处理规律,并提出具体、明确的监督意见。通过将类案共性内容转变为案件审判依据,用法院自己曾经的审判标准来作为案件评判依据,可有效消除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说服力的质疑,容易为审判机关所采纳,有效避免目前个案监督中因很难抓到“把柄”而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的局面。 

    对偏轻偏重量刑加强监督,在具体操作上要完善监督的内部联动机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权,这就要求上下级检察院加强沟通,以免使下级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陷入“单兵作战”局面。目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内部联动机制不健全,使得司法实践运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下级检察院的抗诉积极性,也不利于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重视从体制上保障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统一履行,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强化监督的内部联动机制建设,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的内部支持和配合,畅通监督渠道,使监督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排除因执法随意、不确定、不规范等问题可能造成的困难和阻力,从而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上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通过定期交流和通报等举措,真正建立起上下一体的监督机制,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努力形成合力,以满足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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