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看中国律师发展新机遇

作者:骆伟雄 来源:律协网 发布时间:2015-11-27 17:22:16 点击数:
导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会议主题。刚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其关键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宣言书。  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会议主题。刚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其关键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宣言书。

 
  律师制度是政治文明的产物,而新中国建国以来的中国律师业发展历史表明,律师可以说是中国法治衰盛的晴雨表。1956年司法部提出建立律师制度请示报告,1957年司法部《律师暂行条例》出台,但1957年的“反右运动”扩大化,使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有些甚至被判刑入狱。此后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律师制度是一片空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吸取“文革”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拨乱反正,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
 
  此后改革开放36年来,尽管中国律师业发展历尽艰辛、跌宕起伏,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律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在面临越来越重要的发展机遇,正在承担着越来越重大的历史使命。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极大地激活法律服务市场

 
  公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论述,涉及到各个领域。这些要求,将对律师业生产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并将极大地激活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依宪治国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
 
  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不可否定,宪法在我国仍然缺乏应有的权威。正如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司法实践的状况是:很少有人听说哪个当事人援引宪法而获得权利的保护,更没人听说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笔者是从业20多年的律师,未使用过宪法办案,而个别律师在法庭上引用宪法条文竟然被作为笑话。
 
  因此,宪法必须尽快进入司法领域,任何诉讼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涉及宪法权利,只要涉及具体规定与宪法是否相抵触,都应当以裁判的形式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违宪行为得不到追究,直接原因是宪法缺乏相应的程序法保障。可以展望的是:随着宪法程序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开展,使宪法的实施具有“可诉性”,使合宪性审查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律师在宪法实施领域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科学立法”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
 
  公报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而要做到这些,立法的专业性越来越强是必须的。这样,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过程中,社会对律师专业法律服务的依赖程度将会越来越大,律师将扮演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代言人”角色,律师的法律服务将迅速渗透到各行各业,在行政、经济管理、经营、社团服务等领域发挥作用,律师业将覆盖到政府、事业单位、企业、民间组织、各阶层人士等各个方面。
 
  (三)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对律师业的影响
 
  公报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非常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律师业务开辟了新领域。但行政诉讼业务处于起步阶段,且限于诉讼业务,业务量非常有限。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之后,律师在各级政府部分的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可以预见,随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的建立和推广,随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开支被列入财政预算,律师在行政法业务领域将有跨越式发展。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对激活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也是全面的、深刻的。
 
  二、公平正义的价值构建,将极大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公报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领域,还存在着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的现象。我从事律师业20年,深深感受到:做律师之难,不在于工作辛苦、工作压力大;做律师之难,难就难在关系人情上。个别律师碰到案件总是习惯于找关系,通过关系打赢官司,俗称“关系型律师”。这样的律师使本来败诉的案件“整”成胜诉,事实和法律都被扭曲,严重破坏司法公正。虽然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明令禁止,也有不少律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但总是屡禁不止,而且查处难度很大。但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关系型律师”的存在确实存在体制上不完善的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公平、正义”的价值构建和具体制度的建立列入时间表,可以预见:随着这些具体制度的建立,法律服务市场将得到极大净化,法律服务业更加有序发展,律师的社会形象将获得极大提升,德才兼备、业务精干、有事业心的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将脱颖而出。
 
  三、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律师有广阔营销空间
 
  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全会首次提出了“法治信仰”的概念,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其重要作用将得到较大发挥。
 
  世界发展历史表明:律师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由于中国律师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于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泱泱大国,律师被社会的接受程度还远远不够普遍,“律师专替坏人说话”的责骂声仍然不时可闻。因此,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作用、职能等仍然未被公众广泛理解。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后,法治教育将成为广泛的社会需求。
 
  律师作为体制外的职业群体,作为“自由职业者”,作为有法学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将是法治教育人才中非常合适的人选。律师可积极介入到法治教育中,到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授课和宣读法律,在从事法治教育过程中以案说法,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使律师业务得到难得的营销机遇。
 
  四、律师中的优秀者可进入立法、审判、检察领域
 
  公报提出:“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考合一”,进行统一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其初衷就是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使他们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为三者之间的人才流动提供了可能。通过十多年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人才储备和数量已经具备了相互之间流动的可能。
 
  从优秀律师中选拨立法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十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尝试从律师中招聘法官,但具备条件的律师响应并不积极。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官收入比优秀律师低,只是其中之一;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也为习惯于自由职业的律师望而生畏。
 
  随着司法改革的大手笔推进,随着“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的建立,随着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试点的推广,随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禁止,随着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杜绝,法官和检察官将对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有抱负有担当的律师产生较大的吸引力。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展使律师有更多选择方向
 
  公报还指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属于体制内职业群体,有工薪、福利等基本保障,但按照规定不得承办社会案件;而社会律师属体制外职业群体,无行政拨款、无基本生活保障,全靠办案收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但优秀的律师办案收入依法纳税后可全归自己。
 
  我国目前的公职律师,还仅限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而且人数极为有限。公职律师还应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职位;我国目前的公司律师,还仅限于国有大型企业单位,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随着法律服务需求的大幅增长,公司律师应当全面推广。这是一个巨大的人才缺口。我认为,在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也应当畅通其人才交流渠道。
 
  近几年我国律师人数迅猛增长,大量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涌入到社会律师行业中,但现实的状况是:80%的案件集中在20%的律师手中,加之由于中国法律服务需求量有限,大量新律师因缺乏案源,生存极为艰难。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推广,将使通过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已经从业一定时间的社会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作出多样性的选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法治建设各方面提出了纲领性文件,作为有事业心的律师,应不辱使命,有所作为,为中国律师业、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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