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如何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作者:刘静坤 编译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4-4-13 15:21:09 点击数:
导读: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真正使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实现此目标,法官在庭审中必须注意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及时公开自己的心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点充分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为此,法官组织、驾驭庭审的能…

 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真正使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实现此目标,法官在庭审中必须注意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及时公开自己的心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点充分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为此,法官组织、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方式至关重要。

 

    为了让读者对此有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本刊特开设“庭审中心主义”栏目,特别精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某些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译介。在展现庭审中心主义的司法魅力的同时,使读者能够从中体会到美国法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方式和技巧,感悟其中所体现的控辩双方围绕争点质证的集中性和充分性。

 

    本期刊登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审理艾勒尼诉合众国案的庭审实录(略有删节),敬请关注。

 

    案情:被告人艾勒尼与两名同伙抢劫了一名商店经理。艾勒尼被抓捕归案后,大陪审团指控其犯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过持续一周的审判后,陪审团认定指控艾勒尼的罪名成立,地区法院判处其130个月监禁刑。艾勒尼提出上诉,主张地区法院不能因为其持有枪支就判处其强制最低刑(高于该罪名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上诉法院驳回了艾勒尼的上诉理由。艾勒尼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意见,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本案案情及处理意见,详见本报2014年3月21日第8版)。

 

    争点:本案核心争点是,国会和州立法机关对一些犯罪在已有量刑幅度内规定了强制最低刑,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最低刑的事实究竟应当由陪审团还是法官负责审理和裁决?

 

    与该争点相关,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辩论:第一,联邦最高法院针对量刑事实和量刑幅度等问题作出了一些判例,但这些先后作出的判例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基于遵循先例原则,不同先例的效力是否存在强弱之分,法院看待先例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第二,强制最低刑在实践中是否改变了被告人面临的量刑幅度和刑罚?第三,改变法定刑幅度的事实,包括决定适用强制最低刑的事实,究竟是犯罪构成事实还是量刑事实,该事实影响的是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还是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一、被告方辩护律师陈述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我们现在开始审理艾勒尼诉合众国(Alleyne v. United States)案件。

 

    辩护律师马圭尔:尊敬的首席大法官,这个案件的主要问题是究竟由谁负责审理影响强制最低刑的事实。我认为,对于指控方意图超出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的任何事实,都应当由陪审团作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根据哈里斯判例,指控方有权……(省略号意味着该处被打断)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辩护人,你能否回答对本案而言十分重要的遵循先例问题。

 

    马圭尔:好的。我不认为本案存在遵循先例的问题,因为哈里斯判例是相对多数意见,所以对于本案中的宪法性问题,我不认为哈里斯判例……

 

    索托马约尔:但问题在于,指控方认为国会已经基于相关判例出台了相关法律,你对此有何看法?

 

    马圭尔:首先,我认为,尽管麦克米兰判例是1986年作出的,但没有证据显示国会出台联邦法典第924(c)条(该条规定的是使用或者携带枪支实施暴力犯罪)时依据的是麦克米兰判例。此外,该条规定并未明确由谁负责审理强制最低刑事实。最后,麦克米兰判例涉及的问题实际上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并不相关。

 

    索托马约尔:据你所知,目前有多少联邦法院要求陪审团负责审理联邦法典第924(c)条所规定的事实?

 

    马圭尔:绝大多数联邦法院要求陪审团对上述事实作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我认为本案也应如此。

 

    大法官阿利托:你的观点是,如果本院的判决不是多数意见,就不能作为先例吗?

 

    马圭尔:是的。我不认为哈里斯判例具有先例效力,因为它是相对多数意见……

 

    阿利托:本院许多重要的判决都不是多数意见。

 

    马圭尔:我认为,对于宪法性问题,此类判决的先例效力非常弱。

 

    阿利托:你的意思是,本院对宪法性问题未以多数意见作出的判决不具有先例效力?

 

    马圭尔:我认为本案中有关遵循先例原则的关键问题在于,麦克米兰判例不是针对第六修正案作出的,该判例更多地关注正当程序问题,只是在最后一段提到被告人不享有由陪审团量刑的权利。

 

    大法官金斯伯格:你不需要坚持主张麦克米兰判例不属于先例。一致意见判决的效力当然要高于不一致意见的判决,实际上这只是对先例遵从程度的问题。

 

    马圭尔:事实上,法院在看待先例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法官们各自的意见。

 

    阿利托:我认为本院需要始终坚持遵循先例原则。我们不能因为不喜欢某个判例就推翻它。你认为如果判例不是一致意见,其作为先例的效力就较弱,那么,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吗?

 

    马圭尔:例如先例所确立的规则是否可行,推理是否正确,等等。

 

    大法官凯根:你可以主张先例是错误的,或者与其他先例存在矛盾。但如果司法实践表明先例是可行的,你为什么认为不可行呢?

 

    马圭尔:哈里斯规则在实践中不可行,因为根据该规则,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事实,不需要陪审团进行审判。

 

    罗伯茨:这似乎主张哈里斯规则是错误的,但是没有回答凯根大法官提出的为什么不可行的问题。

 

    马圭尔:我认为该规则在毒品案件中不可行。一些辖区要求明确毒品数量,一些辖区要求明确混合毒品的含量。如果最低刑未超过20年,指控方就不会在起诉书中提到毒品数量。这意味着该规则不可行,并且导致法庭产生混乱。

 

    大法官斯卡利亚:该事实交给陪审团审判,难道该问题就不存在吗?难道陪审团审判就不存在毒品数量和毒品含量的问题吗?

 

    马圭尔:陪审团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我们传统上都是由陪审团裁决决定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的刑罚。

 

    凯根:假定法律规定持枪构成犯罪,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5-10年监禁刑。国会同时要求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显露枪支,以及是否击发枪支。这是符合宪法的,对吗?

 

    马圭尔:是的,这是符合宪法的,因为不具有强制性效力。

 

    凯根:如果法官指出,被告人显露枪支应当判处7年监禁刑,击发枪支应当判处9年监禁刑,这是符合宪法的。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某种做法不符合宪法呢?

 

    马圭尔:如果剥夺了法官的裁量权,命令法官必须判处特定的刑罚,就是违反宪法的。

 

    斯卡利亚:我认为你主张的是,谁负责审理那些导致被告人当前被判处的刑罚的事实,而被告人原本不该被判处该刑罚。而强制最低刑的事实并未增加对被告人的刑罚。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基于被告人显露武器的事实判处其7年监禁刑。我认为,阿布伦蒂判例已经解决该问题。在强制最低刑案件中,这种做法并未导致被告人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量刑结果仍然在法定幅度之内。

 

    马圭尔:我想这是错误的推理。这只是一个假设,仿佛法官别无选择。

 

    索托马约尔:根据美国法典第924(c)条量刑的结果是否重于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刑量刑的结果,你有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马圭尔:一些案件显示出,大多数根据美国法典第924(c)条定罪的被告人,事实上都被判处强制最低刑。

 

    索托马约尔:所以你的观点是,规定固定的刑期与赋予法官裁量权存在差异,因为法官原本可能判处更低的刑罚。

 

    马圭尔:是的。

 

    索托马约尔:你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被告人接受陪审团裁决量刑问题的宪法性权利?

 

    马圭尔:是的。

 

    罗伯茨:你多次强调这种做法剥夺了法官的裁量权。我认为这是一个国会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问题,而不是第六修正案的问题。

 

    马圭尔:阿布伦蒂判例明确指出,立法机关剥夺陪审团审理提高法定量刑幅度事实的做法不符合宪法。

 

    凯根:这的确是阿布伦蒂判例中最有利于你的主张的一段话,不过该判例还有其他有利于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表述,这实际上涉及能否在陪审团裁决的最高量刑幅度之上量刑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如果该做法违反第六修正案,就需要由陪审团作出裁决。

 

    马圭尔:强制最低刑赋予指控方更大的权力。如果不要求指控方做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普通公民将无法得到陪审团裁决的保护,其量刑也就不仅受制于陪审团的裁决。在量刑程序中,法官仅仅基于优势证据标准就判处强制最低刑,该做法违反了第六修正案。

 

    斯卡利亚:你援引阿布伦蒂判例指出,陪审团有权对增加被告人刑罚的事实作出裁决,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为什么强制最低刑增加了被告人的刑罚呢?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最低刑,因为强制最低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处强制最低刑。

 

    马圭尔:但实践中,强制最低刑导致法官不能再考虑7年监禁刑以下的刑罚。

 

    斯卡利亚:我认为,阿布伦蒂判例的逻辑是,如果特定的事实增加了被告人的刑期,就应当由陪审团作出裁决,而不是考虑是否妨碍了法院的裁量权。

 

    索托马约尔:布克判例与本案是否相关?

 

    马圭尔:布克判例表明,如果特定的事实表明需要对被告人适用强制最低刑,这显然就是第六修正案问题。

 

    索托马约尔:即使法律规定了更高的最高刑。

 

    马圭尔:是的。我认为布克判例表明,正是这种强制效力扩展了阿布伦蒂判例的适用范围。此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特定的事实具有强制效力。

 

    斯卡利亚:布克判例不是有关强制最低刑的先例,而是基于法官认定的事实提高法定最高刑。

 

    马圭尔:尽管该判例涉及的是提高最高刑,但这是相同的问题。

 

    阿利托:为什么布克判例比哈里斯判例与麦克米兰判例具有更大的先例效力?

 

    马圭尔:因为布克判例是最高法院近期的判决,因此应当具有更大的先例效力,我想这也是对阿布伦蒂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更新的解读。谢谢!

 

    罗伯茨:谢谢!

 

    二、检控方陈述 

 

    检控方德本:最高法院应当遵循哈里斯判例,继续执行麦克米兰判例的要求,因为强制最低刑仅仅剥夺了被告人请求从宽处罚的权利。

 

    索托马约尔:我想询问一个有关遵循先例原则的实践问题。为什么陪审团没有资格审理强制最低刑事实?

 

    德本:指控方并不认为陪审团没有资格审理强制最低刑事实,而是国会基于适当的考虑希望在量刑程序中审理此类事实,国会这样做并未违反宪法。

 

    大法官布雷耶:该问题涉及的是被告人面临的刑罚,与阿布伦蒂判例不同,本案被告人原本就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作案时显露枪支,就将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对被告人而言,是否存在该情节对量刑有较大影响。但对法官而言,只是基于相应的事实判处相应的刑罚而已。

 

    德本:我们在意见书第36页指出了阿布伦蒂判例与哈里斯-麦克米兰判例之间的区别。阿布伦蒂判例的立足点是陪审团不能被降格为低端的把关者。国会不能对各类犯罪规定具体确定的刑罚,因为这将削弱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人最高刑期的犯罪构成事实的角色。而对于哈里斯判例涉及的情形,对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刑期。如同本案中,被告人一旦实施美国法典第924(c)条所规定的行为,最高刑期就是终身监禁。对被告人适用强制最低刑,并未导致被告人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只是剥夺了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而第六修正案并未规定被告人有接受从宽处罚的权利。

 

    布雷耶:我认为这里面仍然有区别。一种情形是被告人不能在较低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情形是被告人不能在较高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做这种区分?为什么该问题在前一种情形不具有相关性,在后一种情形就具有了相关性?

 

    德本:这主要是由于,如果法官基于认定的事实所判处的刑罚没有最高刑的限制,陪审团的角色就将降格为低端的把关者。该问题在仅仅提高强制最低刑的情形下并不存在。

 

    凯根:根据哈里斯判例,难道陪审团仅仅是低端的把关者?如果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携带枪支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监禁刑,显露枪支的应当判处7年以上监禁刑,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携带枪支,但不认为被告人显露枪支。随后法官开始量刑,由于国会要求法官审理这一特定的事实,因此法官不能简单地接受陪审团的裁决。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显露枪支,就需要判处7年监禁刑。所以问题在于,在具体个案中,强制最低刑是否实际上增加了被告人原本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德本:强制最低刑当然不会增加法律规定的最高刑,也不禁止法官基于优势证据认定陪审团基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未能认定的事实,即使没有强制最低刑,法官也可以判处被告人7年监禁刑。

 

    凯根:根据哈里斯判例,在5年和7年监禁刑之间,事实上许多法官会选择5年,即较低的量刑幅度,而强制最低刑则要求法官不能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德本:我不认为法官不会选择比强制最低刑更高的刑罚。实际上大量案件都是这样做的。

 

    凯根:我知道有许多案件是这样。我所主张的是,有些情况下法官想判处5年监禁刑,陪审团也想判处5年监禁刑,但是法官却不能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德本:陪审团需要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认定事实,而法官在量刑阶段无需采用该标准,这并不违反被告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金斯伯格:在我们讨论的案件中,法官可能想判处被告人5年监禁刑,这也是陪审团裁决所显示的结果,但由于法律规定了强制最低刑,所以法官不得不判处被告人7年监禁刑。

 

    德本:我认为,法官可能会说我不能回避被告人显露武器的事实,这将导致其被判处强制最低刑。他可能不会说,如果不是这样我就会判处被告人5年监禁刑。

 

    斯卡利亚:法官会说,我不得不确定被告人是否显露武器,而且我认为被告人作案时显露了武器。不过,本案被告人主张,法官不能受到强制最低刑的约束。这就意味着,陪审团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法官必须要无视陪审团的裁决,但实际上这有些不切实际。陪审团可能认定被告人显露武器,但是法官可能会主张被告人很可能显露武器,而且法官需要就此作出认定。

 

    德本:这里并不存在矛盾,实际上陪审团并未否定被告人作案时显露武器。本案中的争点实际上是身份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就是将手枪架在被害人颈部索取财物的那个人?被告人作案时显露枪支这一点并没有争议。

 

    索托马约尔:你刚才提到立法机关并未试图取消陪审团审理法定最高刑事实的角色。我的问题是,在阿布伦蒂判例后,究竟基于哪些考虑要维护陪审团制度?究竟是要剥夺量刑裁量权还是要限定量刑幅度?

 

    德本:我认为,法院在阿布伦蒂判例中主张,陪审团的角色是有限的,立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限制陪审团的权限。

 

    斯卡利亚:事实上,最初的法律规定的是具体确定的刑罚。如果你偷了一匹马,就犯有重罪并将被判处绞刑。立法机关在重返过去的制度,如同本案中,如果被告人作案时显露武器,就将被判处7年监禁刑,法官并没有裁量权。我认为这是更大的风险。

 

    德本:事实上,根据1790年的犯罪法,许多犯罪都是具体确定的刑罚,其他的犯罪则有一定的量刑幅度,法官认定相应的事实后根据犯罪严重程度裁量刑罚。立法机关在20世纪引入了法定量刑幅度内的强制最低刑,例如美国法典第924(c)条的规定。法官可以基于优势证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显露枪支,许多法官会认为该情节比仅仅持有枪支更加恶劣,因此我们希望法官对该情节的评价具有一致性。通过保持这种一致性,可以与过去的法律传统保持连贯性。

 

    索托马约尔:但是我们如何看待司法的裁量权?法官基于优势证据认定相应的事实,强制最低刑是7年监禁刑,哪有裁量权的空间?

 

    德本: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实际上丧失了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但并未丧失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依据陪审团的裁决认定其作案时显露武器,进而判处7年监禁刑。

 

    索托马约尔:你认为陪审团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认定相应的事实,以及基于优势证据标准认定相应的事实,这两者都符合宪法规定?两者没有差异?

 

    德本:我并不认为法官基于优势证据标准认定强制最低刑事实的做法符合宪法。我认为立法机关可以将此类事实交由陪审团审理。不过,我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最高法院针对该问题作出的判例,也未剥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布雷耶: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基于强制最低刑的规定,法官不能在5年监禁刑以下量刑。但是你主张法官原本可以在5年监禁刑以下量刑,是吗?

 

    德本:是的。这就是本案与阿布伦蒂判例之间的区别。

 

    索托马约尔:根据奥布里判例,如果立法机关规定被告人持枪作案将被判处40年监禁刑,我们能否主张这是犯罪构成事实?

 

    德本:此种情况下,显露枪支、击发枪支是此类犯罪的极其严重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法官可以在量刑时考虑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这种做法并未剥夺被告人就犯罪构成事实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只是剥夺了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罚的权利。后者并不是第六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

 

    布雷耶:我认为,如果在既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事实,实际上就类似于一个新的犯罪。因此,阿布伦蒂判例适用于本案。

 

    德本:阿布伦蒂判例的核心是将提高最高刑的事实确立为犯罪构成事实,最高法院维护了被告人由陪审团审理犯罪构成事实的权利。但对于强制最低刑的情形,是由法官负责量刑,法官可以审理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基于优势证据标准认定相应的事实后,可能会对这些事实作出不同的处理。强制最低刑仅仅改变了一点:无论哪个法官认定被告人显露或者击发枪支的事实,都需要判处相同的刑罚,不能基于对量刑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判处不同的刑罚。立法机关在界定某个足够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确定法官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后,可以作出相应的规定。

 

    索托马约尔:无论立法机关要求陪审团还是法官认定相应的事实,都不影响其规定强制最低刑的权力。

 

    德本: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允许法官的事实认定结果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立法机关可以提高法定最高刑,或者将一些事由规定为积极抗辩。问题在于当被告人丧失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时,其是否被剥夺了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罗伯茨:谢谢德本先生。马圭尔女士,你还有5分钟的时间阐述意见。

 

    三、被告方辩护律师答辩

 

    马圭尔:我们所关注的是事实认定的效力本身的重要性。强制最低刑实际上提高了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因为根据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法定刑幅度是5年监禁刑至终身监禁,强制最低刑将量刑幅度提高到7年监禁刑至无期徒刑,显然增加了被告人面临的刑罚。我们所探讨的不是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而是要求法官认真考虑陪审团裁决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的权利。阿布伦蒂判例实际上解决了量刑幅度的问题,即,法官仅仅需要考虑基于特定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罗伯茨:谢谢。法庭审理到此结束。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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