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

作者:王科峰编写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3-1-21 11:05:04 点击数:
导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以《侵权责任法》的第五章专章规定为主,辅以《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43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等法律规范中关于调整产品侵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以《侵权责任法》的第五章专章规定为主,辅以《民法通则》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43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等法律规范中关于调整产品侵权责任的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的法律框架。

产品责任可分为外部责任(面对受害人的责任)和内部责任(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面对受害人承担外部责任的时候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此时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使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责任。在内部责任的划分上,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所不同,其责任划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没有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外部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外部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供货者,则销售者即被视为生产者,其对最终责任的承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债务人之履行,则全体债务消灭之债务。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人都是终局的责任人,因此相互都有追偿权;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一个终局的责任人,终局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无追偿权。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关系符合这一特征。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在于终局责任人,在对外的效力上,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无区别。也就是说对于被害人而言,其不真正连带责任请求权与连带责任请求权在外观及表现形式上并无区别。因此,被害人可以单独选择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也可以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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