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重打不如重管”

作者:宋识径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2-5-7 15:35:41 点击数:
导读:对话人物    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入罪之后,围绕这个犯罪的争论一直不断,公安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也面临种种难题。  …

 对话人物
  
  储槐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入罪之后,围绕这个犯罪的争论一直不断,公安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也面临种种难题。
  
  4月24日,著名刑事法律专家储槐植、何家弘在公安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这些难题进行解答。
  
  信息保护存在“公私”差异
  
  新京报:公民个人信息遭泄,跟保护力度不够是否有关系?
  
  储槐植:以前对国家、集体的信息和利益保护得多,对个人、私人信息保护少一点。在信息保护上,公和私是不一样的。实际上,文明发展到这个时代,一个国家要以个人为主,重视个人利益的保护。
  
  何家弘:传统上,对上头的、也就是国家的信息保护得更严格一些,查询、复制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往往关注不够,也不排除有些部门管理还是挺严的,比如房产信息,不是想查就可以查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位
  
  新京报:有嫌疑人认为,个人出售的信息是应该公开的信息,不构成犯罪。
  
  储槐植: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是从国家的立法准备来看,还是有些欠缺。
  
  在定罪之前,应当有一个行政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刑事立法的前位性法律,而我们没有,以至于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现在都没有个明确定义。
  
  新京报:刑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是否太轻?
  
  储槐植:刑罚轻重,不同国家法律文化,都有不同的标准。到目前,中国更多奉行的是重刑政策。但是犯罪是由很多复杂因素构成的,单纯加重刑罚,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我有一个想法,不直接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犯罪,重打不如重管。
  
  何家弘:各种信息都可以买卖,这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必须要严打。但我认为,严惩不如严查,严查不如严防。
  
  打击这类犯罪,关键是打“源头”。怎么严防?就是增加获得信息的难度,如果制度更完善,执行更严格,他得到信息就很难,犯罪成本就更高了。
  
  公务人员犯罪处罚应更重
  
  新京报:同样是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公务人员出售的,是否处罚应更为严厉?
  
  储槐植: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涉及行为的方式,笼统地说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可能有不同的身份,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公司企业人员、事务人员。
据此来看,没有明确规定主体不同,处罚会有谁重谁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考虑不同身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差别,为什么法定刑有个幅度呢?就是给这儿用的。
  
  如果公务人员负有保管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有保密的义务,反而监守自盗,非法出售,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涉及渎职犯罪。处罚的时候,重法优于轻法,哪一个重,就适用哪一个。
  
  何家弘:我同意,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出卖信息处罚要更重一些。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量刑上考虑。(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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