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常规式执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作者:任平 来源:人民日报 2012-4-28 发布时间:2012-5-7 15:22:58 点击数:
导读:“我买了房子后,天天有人打电话给我,问我卖不卖房子。”网友“梦雪山”说。网友“旅行包”深有同感:“全国房商的垃圾短信天天来,既扰人,又可恨!”烦恼为何而来?只因公民个人信息正在被泄露、被买卖。正是其时!…

“我买了房子后,天天有人打电话给我,问我卖不卖房子。”网友“梦雪山”说。网友“旅行包”深有同感:“全国房商的垃圾短信天天来,既扰人,又可恨!”

烦恼为何而来?只因公民个人信息正在被泄露、被买卖。

正是其时!一场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风暴席卷而来!

继4月20日公安部部署指挥20个省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取得重大战果后,连日来,各涉案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审讯查证,继续挖源头、打下线,进一步扩大战果。经过一周的艰苦奋战,目前案件侦办工作取得新进展,各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36人,依法刑事拘留978人,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44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024起。

犯罪猖獗 滋生巨大社会危害

一直以来,公安部深入调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且发现,此类犯罪活动极为猖獗,犯罪网络覆盖全国,涉案信息内容包括金融、电信、教育、医疗、国土、工商、公安、民航等多个部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

“大量应由国家机关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对国家信息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安成说,此类犯罪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源头,滋生了电信诈骗、敲诈勒索、暴力讨债等。近年来电信诈骗屡打不绝,未能有效封堵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源头就是原因之一。

此外,据刘安成透露,在各地已侦破的黑恶犯罪案件中,有的黑恶势力雇佣、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开展“调查业务”,有的非法调查公司直接蜕变为黑恶犯罪组织。

暗藏“内鬼” 犯罪呈现三个层次

广东省民政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某,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非法窃取、倒卖公民婚姻登记资料,每次收取200—300元不等费用。

浙江省温州市电信公司员工陈某,利用在电信客户服务中心机房工作的便利条件,对外出售电信客户个人信息多达1600余次。

河南省开封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员工曹某,对外出卖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等各类银行信息达1500余条。

……

深挖源头、严查“内鬼”是此次专案行动的首要目标,而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中有机会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就是这些“源头”。截至目前,挖出的44个信息源头中,涉及电信、工商、银行、司法、公安、民政等多个领域。这些源头中,既有公务员,也有公司职员,既有正式干部,也有临时雇用人员。

“源头治理是核心,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现了全环节侦破,是这次行动最突出的战果之一。”公安部侦查局副局长廖进荣指出,此类犯罪层次较多、关系复杂,总体上可分为源头、数据平台、非法调查公司三个层次。据他介绍,“中间商”直接从“源头”获取信息后,向各地倒卖信息,相互之间也不断买卖,掌握海量数据,构成兜售信息的数据平台;一批非法调查、讨债公司购买信息后,从事下游犯罪活动,构成第三层次。

据了解,此类犯罪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巨大信息犯罪网络,个人的诸多信息都可以在这些数据平台上尽收眼底。同时,全国大中城市均普遍存在非法调查公司,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

迎难而上 严查严惩还要严防

“此类犯罪都是网络犯罪,犯罪嫌疑人有一个或者多个虚拟身份,给现实侦查带来了挑战。”刘安成说,“同时,犯罪嫌疑人之间联系密切,一旦打草惊蛇,信息平台瞬间消失,犯罪证据难以固定,整个工作将受到影响。因此,此次专案坚持全国统一行动,实施集中抓捕。”

“抓捕先要立案。”廖进荣说,“可是,此类犯罪属于上游犯罪,而公民感受此类犯罪的危害往往是在下游犯罪,中间时间长,环节多。因此,公民举报比较少,犯罪发现比较难。”

依法抓捕的后续就是依法惩治。“买卖信息、非法调查过程中,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多网络联系,相互不认识,而被调查对象对此全不知情,因此没有具体的受害人,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收集证据。”廖进荣说,“再加上刑法虽然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上难度较大。因此,亟须法律突破。”

严惩不如严查,严查还需严防。公安部表示,将阶段性的打击行为转化为常规式执法,严查源头,固定证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公安部特别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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