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刑事被害人代理人的制度缺失

作者:王锋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12-5 10:09:41 点击数:
导读: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业务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代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以维护被害人权益…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业务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代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以维护被害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由于被害人代理这一工作,在律师业务中缺乏应有的重视,现行法律制度与执法意识都存在不足,公安等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排挤、拒绝律师参与,使许多法律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中颇感棘手。下面谈谈侦查阶段被害人代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代理律师的工作。

  我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包括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因此,律师在公诉案件侦查阶段接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是合法和必要的。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被害人代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被害人及代理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往往无所事事。事实上,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目击者,能最及时和全面地向侦查机关反映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被害人还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或者提供有关的线索。但是,由于被害人在表达事实、收集证人证言、书写有关文书材料等方面的能力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欠缺,其在侦查阶段应有的重要作用往往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这对被害人而言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侦查机关而言,会影响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会影响有力地惩罚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规定,被害人代理制度在侦查阶段具体化很有必要。目前被害人代理制度上的欠缺,造成了律师在代理实践中的举步维艰。

  这些问题主要有:

  1 、代理律师很难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度和相关情况。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加之侦查机关由于传统意识的存在,对代理律师的询问和沟通往往会拒之门外,这使得代理律师无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提出建议和监督,影响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2 、代理律师无法进行调查和会见有关证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些证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如实向侦查机关作证,有些证人可能被侦查机关遗漏。同时,有些证人可能会因为同情被害人,会在被害人或旁人的劝说下,如实向侦查机关作证。由于现行法律不允许被害人及代理人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和会见证人,因此也影响了代理律师及时有效地收集整理证据线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事实真相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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