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作者:张乃根 来源:中国人权网 发布时间:2012-12-30 22:30:14 点击数:
导读:一、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1.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2.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

 

一、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1.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2.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两项人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公约均提到了“科学进步”和“技术革新”、“福利”和“利益”等。从科技发展与人权的视角看,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值得研究。

1998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召开了被认为是第一次以“知识产权与人权”为主题的研讨会,作为联合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的活动之一。 人们开始讨论这一问题:既然TRIPS协定的序言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属私权”,即个人的权利。但是,除了在TRIPS协定之后的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财产权)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应予以保护”,为什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国际保护法律文件或公约都没有将知识产权列为人权呢?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有没有本质联系呢?

近十多年来,学术界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许多研究和讨论。最近,一位荷兰学者主编的《知识产权与人权:悖论》,汇集了一批欧美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一个基本的看法是:虽然传统上国际法几乎没有规定国家有义务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但是,最近十年至十五年兴起的知识产权法与人权法学界关于两者关系的争论却也是有目共睹。尤其是涉及行使知识产权时的人权法适用问题。” 为什么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应特别考虑人权法的适用呢?

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来看,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历史和现实早已证实了这一点。譬如,化学药品的研发需要巨额的研发投入,如无知识产权保护,很难促进新药的发明创造,以最终造福人类的健康。但是,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也规定,对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考虑到与一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譬如,中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在国际上,2001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指出:“TRIPS协定没有、也不应阻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的缔约国有义务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TRIPS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药品专利权)在与公共健康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予以一定的限制。2003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决定可强制许可使用药品专利权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一项旨在造福人类健康的药品专利权,如果其行使的结果导致公众难以承受的价格而无法获得,就应予以限制。如果药品专利权是权利人的人权,这是否意味着不同人权之间存在可能的冲突?

诸如此类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引起的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仅作扼要分析。

二、探讨

人权的国际保护可追溯到1815年欧洲国家签署的《关于取缔非洲奴隶贸易的宣言》(最后发展为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但是,直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前,国际上尚无明确的、统一和普遍的“人权”(human rights)的观念。1929年10月由国际法研究院通过的《人的权利宣言》所采用的“人”(man)一词本身就带有排斥女性的含义, 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所称的“所有人”(all human beings)不论性别、年龄、肤色、种族、国别,“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一基本观念。人权是作为自然人与身俱有、一生始终应享有的基本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肇起于十九世纪末由欧洲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当时还没有涵盖工商业及国际贸易有关“工业产权”(industrial rights,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和文化相关“智力产权”(intellectual rights,著作权、相邻权等)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一词。这两项公约保护的是有期限的、具有物质内容、可有偿转让的个人无形财产权。直到1928年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增加第6条之二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也称“精神权利”,即请求作者身份的权利,反对某些修改与其他诋毁行为的权利),才有依附于作者身份而不受期限,不可转让的权利。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采用了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作品权利的“知识产权”概念,并考虑到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工业产权本身源于科学技术,非精神权利的文学作品权利也与现代印刷出版的技术有关),以开放性的列举方式界定“知识产权”,为今后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留有余地。根据TRIPS协定,各成员可在履行保护该协定范围内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前提下自行决定本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只要与该协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

可见,人权与知识产权(除了精神权利)本质上是不同的。人权是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人、人类”(human beings)的一分子,有尊严地活着所必需的一切基本权利,本质上是精神权利,当然也需要物质上的一定满足。知识产权是一部分人通过自己努力发明创造的技术或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且必须通过一定物质载体而体现,本质上是财产权。正是由于这一本质区别,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但是,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未将财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对象,因为财产的所有及多少取决于个人的作为或家庭的缘故,每个人不同,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但是没有、也不可能保护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财产权。正是这一缘故,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整体上也未被列为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一)款规定:人人有权“1,参加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其中第3条仅限于保护作为人权的版权,并以精神权利为基础的。其他没有精神权利的知识产权均被排除。

既然国际公约的规定很清楚,为什么近年来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或许1998年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Mary Robinson)夫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Kamil Idris)博士共同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研讨会的《论文集》所写的如下序言,会对人们有所启示:

“近年来,知识产权与各种政策问题的关系,日益密切。这包括贸易、健康、文化与遗产、投资、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等等。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改革方案使得人权成为与联合国任何事务均有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社会发展中,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不能被过分地强调;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世界不同人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但是,在发展与相关政策领域里,知识产权的作用也引起了许多复杂的、变化迅速的、有时颇有争议的问题。”

可见,第一,近十多年来,联合国对人权问题更加重视。2006年联合国成立新的人权理事会,并有意将其提升为与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并行的三大理事会之一,就是明证。第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实施TRIPS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这一方面适应了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限制了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的广大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民共同享有科技发展成果的需求,尤其是药品领域。于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生了冲突。

如果说,第一个原因具有宏观意义,牵涉到整个联合国体系的改革,那么第二个原因显得比较微观,与科技发展及具体人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如上所述,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的形势下,客观上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没有保护,依赖个人发明创造的科技何以可持续发展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强调总体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而被纳入人权范畴加以更好的保护,尽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国家授予而具有公权性质。但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属于国家授予的有期限合法垄断权,一旦行使不当(misuse),可能违背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最终目标——促进科学技术发展,造福全人类。因此,近年来从人权法的角度讨论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更多的关注如何适当地保护知识产权,特别在药品知识产权方面,以便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如何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具体的问题,需要做细致的分析。

总之,除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其他人权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公约均未如此规定。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本质区别,因此在具体的领域,假定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展权、文化权等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国际上除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限制药品专利权以有利于保障公共健康的法律性文件,尚无其他任何国际知识产权或人权公约对此具体规定。可以预见,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继续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继续加强,与人权的新冲突还会产生。譬如,2011年10月以来,由美国、日本和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先后签署的《反假冒贸易协定》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网上言论、出版自由的人权之间冲突,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公众的强烈反对,乃至欧盟议会推迟讨论批准该协定,就是一例。

(作者张乃根系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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