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型公司的营业范围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12-28 17:09:07 点击数:
导读:一、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
   一、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管理型企业不可核定投资型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注册限制条件:
   1、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2、投资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数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发起人数规定:
 合伙企业法没有做出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50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不应超过50人;作为私募,无论什么形式,不应超过200人。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牌照对管理团队及股东的资质要求: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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