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调查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推理之门 发布时间:2012-11-22 13:46:01 点击数: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侦探为了有效地完成交付的案件,需要而且希望使用的手段是很多的——一般说来有跟踪监视、录音录像、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档案或检索查找某些文件材料、勘验鉴定、打入或套取等等!我个人认为…

在现实生活中,侦探为了有效地完成交付的案件,需要而且希望使用的手段是很多的——一般说来有跟踪监视、录音录像、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档案或检索查找某些文件材料、勘验鉴定、打入或套取等等!我个人认为,目前民间侦探开展工作时使用各种调查手段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可以使用的手段分为三类:
    1、一般性调查取证手段:这些手段往往比较普通,法律本身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对使用的主体、适用的情况一般没有较严格限制——其具体手段包括:一般性地询问与访问、正常地录音录像、向政府职能部门、公共团体正常查阅、调取有关文件资料等;

2、法律规定较模糊的相对特殊一点的调查手段:
这类手段一般说来,国家不允许公民个人或企业采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民、企业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而使用了诸如跟踪不法侵害人、在公共场合密拍密录其不法行为等不是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给以默许!

3、允许律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等特定身份机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的调查手段——由此在有这几类人员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中,侦探实际上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利用这几类人员的法定权力,运用相应的调查手段进行调查,只是在最后的查扣、没收、固定证据阶段以其名义落款即可!

当然象那些国家有明确主体资格要求,只能由特定机关特定人员行使的特殊调查手段,侦探是绝对不可涉及于其内的!具体地说就是只能由公安(国安)与检察机关等特定主体使用,而且对具体使用目的、范围、审批权限有严格限制的专业刑侦手段——如窃听犯罪嫌疑人的电话、截取其邮件、秘密侦听/ 窥视其特定活动、秘密进入其住宅或办公地点所进行的密搜密取等。

这样我的问题就是:如果要具体地讨论侦探使用相关调查手段的法律依据应如何展开?
从目前几部法律法规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律师法与这类问题有些关系!

如: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本身、当事人权利就有相关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己或所指定的人收集有关证据——这似乎就为侦探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收集案件有关的证据从主体资格提供了依据!

从具体手段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肯定了在公共场合的密拍密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似乎在客观上也使得侦探采用一些特定调查手段、装备有了说词!

而最一般的调查手段,如前所述——一般性地询问与访问、正常地录音录像、向政府职能部门、公共团体正常查阅、调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这些法律本身就没有太明确地限制!

这样一说,似乎侦探采用这些手段进行调查在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太绕不过去的弯子,法律依据也完全说得过去!但我总觉得这样还是有些单薄,不知对这方面有了解的朋友对此持何看法?正面负面的意见都行,现在感觉脑袋里边有点粘,思路很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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