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引领法治新潮流--纪念中国法学会复建30周年

作者:郭道辉 来源:民主与法制 发布时间:2012-11-12 12:04:40 点击数:
导读: 今年是中国法学会复建30周年。我从参加复建大会开始,30年来一直参与了法学会的一些活动和工作:作为中国法学会理事,1985年在庐山举行的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我被选为法理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后来称副会长),几…

 今年是中国法学会复建30周年。我从参加复建大会开始,30年来一直参与了法学会的一些活动和工作:作为中国法学会理事,1985年在庐山举行的法理 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我被选为法理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后来称副会长),几乎是一次不落地参加了历次年会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1987年9月,我从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转到中国法学会,担任研究部主任,成为法学会的正式工作人员。1989年离休后又随即被返聘为《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委会副主任和总编 辑,一干9年,年届七十才卸任。离休后迄今,仍被聘为中国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两个研究会的顾问,参与一些活动。可见,我同中国法学会还是颇有缘分的。

  值此30周年纪念,我衷心祝贺中国法学会复建以来取得的显著成就;也借此机会,回顾我参加法学会活动的一些经历和体验,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学界 与法学会一些使人回味和难忘的事情。所谓“观今宜鉴古”,也许可以从中汲取某些值得传承、发扬的东西,提供给法学者和法学会参考。

突破禁区谋解放

  法学会是一个学术团体(现今已晋升为学术与人民团体双重身份),但它并不是纯学术研究机构。改革开放初期,长期被打散的法学者重新集结起来,站在改革 开放前沿,从“无法无天”的文革废墟上,承担起冲破旧思想旧制度的牢笼,积极推进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制度变革、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而中国法学会的复 建,起了组织和推进的重要作用。

  回想1957年反右时法学界和法律界成为重灾区,一些法律常识的东西或54宪法已明定的原则,都被诬为“右派”甚或“反革命”言论,诸如:“公民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同党闹独立”;主张法有继承性,则是“为反动法律招魂”;主张尊重法律的科学性,就扣 上“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服务”;主张完善人大制度,就是“吹捧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主张实行法治,不能以党代政,反对“以政策代法律”,竟然被批为“企 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凡此等等“左”的、颠倒是非的谬论,即使到改革开放初期也未完全澄清。乃至作为新时期标志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虽则已初步实 现了指导思想上的转变,将“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开始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但就在它的 公报上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只承认“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是所有公民一律平等。1979年10月30日法学家李步云和徐炳在人民日报 发表《试论我国罪犯在法律上的地位》一文,提出罪犯也应当享有公民权利的观点,竟引起舆论讨伐。我那时正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工作,看到不少读者来信(特 别是公安和管监狱的干部),质疑“罪犯还有权利?” “以后我们还怎么管?”指斥“作者的立场站到哪里去了?”那时,北京日报还在某版头条以通栏大号标题发表一篇《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文章……至于党权高 于国权、民权,党委审批案件、继续实行“以党治国”的人治等等旧习,并没有多少改变。

  面对这种情势,上世纪80年代初,伴随理论界解放思想、开展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在法学界也进行了人治与法治、政策与法律、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等等问题 的大讨论。那时法学会的各个研究会开会,大都是有针对性地就阻碍法治建设的旧思想旧制度进行质疑、批评和不同观点的辩论,有时双方争得面红脖子粗。

  记得在1985年法理学研究会成立的“庐山会议”上,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了热烈争论。一方认为有些法有阶级性,有些就没有(如交通规则、环保 法),是为“可分论”;另一方则仍固守“唯阶级论”观点,认为所有法都有阶级性,因为部分是不能脱离整体的,是为“不可分”论。我在大会发言中则从系统论 观点认为,整个法律体系虽有阶级性,但不能排除部分法律的非阶级性,正如砌房子所用的砖头的性质不同于整个房子的性质,作为整体的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不 排除香港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样。当场就有权威教授打断我的发言表示反对,台上台下,交互辩论,气氛活跃。也有的教授担忧:否定法的阶级性,会动摇整个 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我们的教材岂不都得重写了?会上还有人自行印发胡乔木的一次谈话,来印证法有社会共同性的主张。当时的法学会会长王仲方同志和几位副 会长都自始至终参加了这次会议,认真听取各种不同观点,对双方的争论采取中立的宽容的态度,不作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更没有打棍子之类。

  再如1988年在珠海举行的法理学年会上,法学会副会长、政法界老前辈甘重斗同志在开幕式的致词中,针对当时政法界的问题,号召与会学者清理苏联前总 检察长维辛斯基的法制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负面影响。这在那时的政治环境下,可说是敢踏雷区的有气度和胆识的引导。事实上此前法学界一些有识者已经对维氏法制 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与中国特色的“阶级斗争工具论”,发出了批判的呼声。最早打破禁区的是江苏的一位审判员周凤举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法单纯是阶级 斗争的工具吗?》,他对“唯阶级论”的否定,振聋发聩,但随即在同一刊物上受到批判。不过跟着该刊和其他法学期刊也发表了赞成或反对的文章。其中反响最大 的是时任《中国法制报》政治评论部主任张宗厚所发表的批维氏的系列文章,特别是他那篇《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和与法界老前辈张友渔、陈守一对话的文 章,引起中央领导人的关注,万里、胡耀邦、胡启立、乔石等还作了赞许的批示。即使如此,仍遭“唯阶级论”者继续围攻。在珠海会上,他在甘重斗副会长和多数 深明大义的学者支持下,在大会讲坛上义正词严地狠批维氏理论,明确反对把法学搞成“阶级斗争学”或“政治工具学”。第二天,澳门《大众报》就在某版头条发 表“中国法学家挑战维辛斯基”的报道,认为“这次会议的重大成果就是对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批判。”

挑战权威保自由

  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在法学会的年会上,特别是我主编的《中国法学》上,就遭遇过几场思想碰撞。

  我是1989年接任《中国法学》总编一职的。这时正逢那场惊心动魄的政治风波刚过之后,一时理论界万马齐喑,刊物出现前所未有的稿荒。更大的问题是如 何恰当估计我国法学界的思想动向和应对“黑云压城”的情势,可以说是受命于艰难之时。当时政法界就有领导人在讲话与文章中一再声称,“资产阶级自由化思 潮”在法学领域“严重泛滥”,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和“触目惊心的危害”,提出的口号是要反自由化,“正本清源”。由此出现了以“左”批“右”的局面。 (我当时在《中国法学》的文稿上有意把“右”字也加上引号,会长王仲方同志注意到这一点,特别打电话给我表示首肯。)如1990年2月5日,《人民日报》 发表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文章《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再提“争民主”的口号就是“搞资本主义复辟”。又如经司法部审定的 《全国“二五”普法统一干部读本》中,提出“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将始终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其中把司法机关一概称作“专政机关”,是“国家 对敌暴力镇压的机器”。有的理论刊物发表长文,历举法学界几十个“反马克思主义”和“自由化”的观点,甚至把认为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有“法”的学术 观点也列为“歪曲和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面对这种与改革开放背道而驰的情势,怎么办?

  我对这类说法和做法很为疑惑和担忧。在《中国法学》上我连续撰写和发表几篇“本刊评论”予以抵制。在《正本清源,繁荣法学》(1989年8月)中指 出,不能把学术探索过程中的一些观点当“资产阶级自由化”来批;“正本清源不是要重新回到‘左’的僵化的老路上去。”在《学习马克思著作,繁荣马克思主义 法学》(1990年6月)中,强调要用历史发展的观点看待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法学思想,区别哪些至今有效,哪些已经过时,哪些具体结论原本有片面性或失误, 从而坚持必须坚持的,扬弃过时的、错误的。在一片反右、反自由化的高潮中,我还撰写了《继续贯彻“双百”方针》(1990年10月)的评论,强调“学术无 禁区”,要“区别对待政治是非与学术是非问题”。 1992年初,为了呼应邓小平的南巡谈话,我在《中国法学》上又撰写了《法学界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评论。

  令我有点意外和印象深刻的是,我这几篇可以说是反潮流的评论,都得到法学会领导的支持,特别是每篇评论都经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同志字斟句酌的审阅修改。对继续贯彻“双百”方针的评论,他还曾亲自打电话让《法制日报》全文转载。

  《中国法学》连续发表的这几篇被人称为“砥柱中流”的重要评论,法学界反映:“有如一阵清风吹来”,“顶住了压力,维护了学术殿堂的尊严”,“安定了 浮动的人心”。特别是《中国法学》作为代表中国法学会的全国性高层刊物,如果不能把握正确的导向,而随波逐流,“左”右逢源,后果不堪设想。

  1990年10月,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繁荣法学”研讨会上,当有人强调对法学界存在的“自由化思潮决不能低估”时,我立刻反驳: “更决不能高估!”满座为之动容。也就在这次会上,法学会领导人安排我在大会发言,宣讲了我的论文《关于稳定的辨证思考》。当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势 下,我却着重论述稳定与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认为“不能以为稳定必然要牺牲民主,相反,只有发展民主,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维护稳定要加强法制,但这 种法制也必须是立足于民主与改革的法制。”还特别有针对性地指出,不能因为害怕动乱而产生消极的“防民”思想。这篇论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共鸣,不少 人纷纷索要该文。一些报刊(如《报刊文摘》等)也加以转摘。

  1990年,我还在《中国法学》上进行了关于“争民主”问题的讨论。当时《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反对再提“争民主”的口号的文章,该文认为那是“搞资 本主义复辟”的动乱口号。这种奇谈怪论,甚至引起本来持传统观念的一位资深教授著文质疑。我立即在本刊发表了后者的文章,同时也约请被质疑的教授作答辩; 最后请另一位资深宪法学家吴家麟教授对二人的观点发表“平议”。这次讨论,后来在法学界传为佳话和笑谈,说“两个‘左’派争论,由‘右’派作了结论”。

  此后,《中国法学》上还开展了关于“权利本位”“人权法制”“晓南风波”的讨论或评论。后者是针对《求是》杂志1996年发表的一篇化名“晓南”的文 章《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该文把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来法学界许多属于拨乱反正和探索创新的观点,上纲为反对四项基本 原则而进行政治大批判。由于该刊的特殊地位,一时引起法学界的惶惑和惊悸,纷纷打听该文的政治背景,猜测是否一场政治大批判“山雨欲来”?

  在这篇类似声讨法学界的“檄文”发表之后,我立即在《中国法学》编委会上提请编委讨论。我们的编委大都是法学各学科带头人,他们一致严词批评该文的错 误倾向,尖锐指出这篇“奇文”完全歪曲了法学界的现状,要求该刊主编“应当亲自来听听法学界真正的声音”。我随即将编委会的发言记录送该刊主编“参阅”。 曾任该刊特约通讯员的山东大学陈桢教授也亲自找该刊主编辩论。在法学界舆论的敦促下,该刊主编在编辑部全体大会上批评了有关责任编辑,并责成另一位编辑以 个人名义,撰写了另一篇《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把“晓南”所批判的几个主要观点一概归属于“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从而否定了“晓南”的政治批判, 使一场风波得以平息。

  同样,《求是》在另一篇文章中,对法学界一些青年学者所主张的“法应以权利为本位”的学术论点,上纲为“为资产阶级化思潮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而加以 批判,引起了这些学者的不安和忧虑。我随即毅然在《中国法学》上刊载这一论说的带头人张文显教授为 “权利本位论”自辩的文章,并为此开辟“讨论与争鸣”专栏,将此问题明定为学术问题,一年内连续发表各种不同观点的文章,进行讨论。法学界感到“松了一口 气”,认为《中国法学》坚持了实事求是和保障学术自由的方针,保护了一批年轻学者。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刚发表时,正值法理学研究会在武汉大学举行年会之际。作为该会副会长,我立即建议结合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学习这个重要谈话。 起初有的教授对这个讲话一时还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如关于“不要争论‘姓社姓资’”,特别是今后“主要是防‘左’”),个别人甚至在大会上点名指责我“打 着邓小平的旗帜否定马克思主义”!我当即站起来针锋相对地反驳:“现在就是要高举邓小平谈话的旗帜,否则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场的李步云和另一 位教授也站起来呼应。年轻学者们看到这几位老头如此认真激烈争鸣,既感到“气氛紧张”,更对这种旗帜鲜明、掷地有声的辩论大为感奋。

  再如人权问题,在很长的时间里一直是理论界、法学界的禁区。《中国法学》编辑部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于1991年3月12日首先带头联合召开了“如何开 展人权与法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座谈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研究人权问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第3期《中国法学》发表了我写的一篇评 论员文章:《深入开展人权与法制的理论研究》,这是“89风波”后本刊发表的第五篇重要评论,也是首先以评论来开路的重要动作。这篇评论首次提出了“高举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旗帜”的命题,这是对长期以来把人权当作资产阶级口号的反叛。随即《中国法学》开辟了“人权与法制研究”专栏,对人权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连 续一年多的讨论。终于,在法学界同仁共同推动下,打破了对人权的禁锢。

  值得一提的还有1994年《法学研究》第1期发表我的一篇文章:《权威、权利还是权力——党与人大的关系的法理思考》,这被认为是法学界第一篇突破 “党权”禁区,剖析以党代政谬误的文章。文章首次提出“领导党与执政党”的概念及其区别,强调 “无论领导权还是执政权,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党执政决不像封建世袭制度那样,是天赋的权利,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此文发表时,得到法学界的广泛认同和 热烈好评,却也有几个人在《求是·内部文稿》(公开发行)和《真理的追求》等刊物上发难,以“否定党的领导”为辞,进行政治批判。可是他们不会料到,11 年后,我这句话几乎原样地被载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即“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并被中央领导 人多次援引,指出这是基于深刻汲取了国际共产主义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的“精辟论断”。

  再如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问题,法学家王家福、李步云等在党中央的法制讲座上讲的原题本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部和中央政法委在事先 审稿时认为“法治”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就给改为“法制国家”,以致随后全国人大通过的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所有党和政府的文件中都沿用“建设社会主义 法制国家”的提法。事后我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李步云撰写的原文,仍坚持用“法治”一词。并与他相约在我们分别主编的《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上一律将 “法制”改为“法治”。我也多次撰文反复论证法治(法的统治,Rule of Law)与法制(法律制度,Legal System)的区别,并将这两个同音词之争比喻为“刀制”(“制”字是立刀旁)与“水治”(“治”字是水旁)之争,即把法只是当“刀把子”、当统治工具 或阶级斗争工具,还是实行人民之治(“水”象征人民:“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即民主政治或民治。指出依法治国即依法治理、制约国家机器、国家权力,依 法治官。这两个词义之争,反映了工具论与价值论的分歧,也是长期以来我国革新与保守的法律观的分歧。在法学界同仁共同努力下,终于党的十五大将建设“法 制”国家改为建设“法治”国家。

  由于《中国法学》在法学会领导下,历经风雨而坚持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和双百方针,被读者称许为 “担负起了引导一个东方大国法学研究方向的重任”,“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学术风格和办刊风格”,被法学界评为全国法学核心期刊的榜首, 1995年又被国家新闻出版署从全国两千多理论期刊中评选为中国六大优秀社科理论期刊之一。

披荆斩棘  遮风挡雨

  上面略举的一些事例,只是我所知悉和经历的很少一部分,也多少体现了那段时期的法学者的精神风貌,和法学会在组织和支持法学界的学术活动中的开明作 风。从中也可看出,法学者和法学刊物,只要真是出于公心和依据法理,只要坚持的确是真理,即使是挑战权威报刊(如  《人民日报》和《求是》)、甚至一些领导人的某些欠妥的、不准确的口号、论断,最终也会得到支持和采纳,这才是真正尽了法学者和法学会的“智囊”作用和政 治道德责任。否则只会讲领导人已经讲过或已经知晓的东西,那还要你法学家和法学会何用!

  当今我国的政治环境和法治状况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很大不同,当年那些激烈的争论,在今人看来的确是 “幼稚的法学”。问题在于从那些争鸣、辩驳中,表现出法学者独立思考、追求真理的批判精神和自觉承担政治与道德责任的理论勇气,如马克思说的:“不怕自己 所作的结论,临到触犯当权者时也不退缩。”这种“披荆斩棘”为后学开路的学者风格,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而中国法学会领导集体在为学者们设置的学术探讨与争 鸣平台(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各个研究会和《中国法学》),采取包容、保护的双百方针,既不瞎指挥、干扰学术研究,又审时度势,正确指引,可以说是起了“遮风 挡雨”的作用。我认为这是值得继承和发扬的。

  值此30周年,我们回顾历史,旨在期待有助于面对现实和未来。现今我们面临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矛盾十分复杂尖锐,官僚腐败严重,社会两级分化,经济开始 放缓甚至面临危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降到低点;而政治改革长期滞后,法治建设在前进中有所倒退,有些法制与观念甚至回归到文革和文革前的态势。以致温家宝 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十分忧虑地指出,迄今“文革的错误和封建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清除”。强调 “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这决非危言耸听。

  令人担忧的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学界和法学会那种批判精神和活跃局面,在现今一些法学刊物和法学会议上似已少见。为错误的口号、恶法提供“理论支 持”的沉渣有所泛起,较少得到关注和抵制。而某些旧观念和理论则公然在法学讲坛上宣讲(如批判“权利本位”说这是宣扬个人主义;声言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 绝对领导”,这其实是1958年最高法院党组给中央报告中的守旧思想,并早已被刘少奇批评否定)。

  古语说:“三十而立。”近年中国法学会在一批新人的领导下,各方面颇具朝气,事业的规模有较大发展,这是令我们这些法学界、法学会的耄耋“老人”欣慰 的。我衷心希望在庆祝中国法学会复建30年之际,法学者和法学会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树立新风,提高质量,为继续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作出新 的更大的贡献!

原载《民主与法制》周刊
2012年第29期

上一篇:王立军被双开 曾与多女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下一篇: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