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生育是公民生育权的核心

作者:湛中乐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时间:2012-7-26 16:07:37 点击数:
导读:7月5日上午,一份请求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建议书,已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该建议书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者联名签署,请求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这份建议书来自…

7月5日上午,一份请求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建议书,已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该建议书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者联名签署,请求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

这份建议书来自十多位学者此前的一次内部讨论。6月24日,国内多所高校的十余名专家曾在北京大学召开“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讨会”,讨论与反思中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并最终达成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书的共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是此次修法建议书的主要发起人之一。他在上述研讨会上就提出,要讨论中国现行生育政策,应首先明确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湛中乐认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权的普遍性、道德性和重要性,都体现了其作为基本人权的内涵和价值。生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夫妻是生育权主体的核心和中坚力量。

在他看来,生育权的核心是自主决定生育问题。也就是说,公民的生育权,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二是公民可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

湛中乐指出,虽然公民生育权与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的发展等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国家有必要对公民生育权作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严格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

所谓“比例原则”,是一个法律术语。在生育权规制问题上,遵循“比例原则”就要求:国家对生育自由的限制措施或政策,应与人民基本权利适当平衡,人民不能因国家政策措施蒙受过大的损失。

湛中乐认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为生育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他同时建议,公民有权利参与到国家人口政策制定、实施的过程中,而不能把国家意志强加给老百姓。

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曾参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咨询和论证,并担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他曾对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多有研究,著有《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

2002年9月,湛中乐曾作为中国代表团特邀法律顾问,出席了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常会,并担任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CP5、CP6周期项目)专家组成员多年。2007年,湛中乐获人口计生委“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外事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此后,湛中乐还获聘为人口计生委“综合改革专家组专家”。

上一篇:现代法治对私权发展的影响 下一篇:“打黑英雄”王立军的双面人生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