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房地产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

作者:王锋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2-4-24 18:38:09 点击数:
导读:据调查,2010-2011年间兴起的所谓房地产私募,是由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和理财部门的客户作为LP(有限合伙人)进行债权投资,大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今年年初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多数私…

据调查,2010-2011年间兴起的所谓房地产私募,是由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和理财部门的客户作为LP(有限合伙人)进行债权投资,大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今年年初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多数私募对房企或项目进行股权形式的投资,获取股权收益,但实际上仅承担了债权的风险。“整体上看,多数基金认为目前的货币环境和政策环境适合做债权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回报率较高。”

某私募人士透露,这些房地产私募中,大部分实际是以“过桥贷款”为主营业务。

所谓过桥贷款,是指一般情况下,私募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的部分环节,如拿地、开发或是销售。当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或是进入前期销售后,开发商即以约定价格回购股份。“在这类案例中,所谓的股权投资实际上扮演了高利贷的角色。”前述地产私募人士解释说。

前述地产私募人士介绍说,目前比较普遍的是,很多私募就是把钱给开发商了,等着回报,而不管运营,到时候不行了就把(抵押的)东西拿来。如果当初有对赌协议,还可以把抵押物给投资者。如果没有,对投资者来说不亏损就算好的了。

这位人士表示,真正的私募是股权投资,投资人和开发商,共同分担和控制项目风险,而目前高利贷式的地产私募,基本上没有风险控制可言。信托融资,后期部分信托产品出现了类私募倾向。如平安信托安城财富1号房地产信托基金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为大于等于20%。

依托于2007年生效的《合伙企业法》,私募有了合法地位,但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尚未有任何条例或指引,作用于地产私募,行业监管是完全空白的。

“地产私募的业务模式,不像银行、信托只是个放贷的人,真正的私募,不管是股份还是债的投资,都要管着项目方,争取每个项目实现封闭式运作,抓好对财务预算、现金支出的审批。比如派个财务经理过去,就可以及时制止资金的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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