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途径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11-6-17 15:13:41 点击数:
导读:当公司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商业秘密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寻求法律的保护,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保护有以下几个途径: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企…

      当公司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商业秘密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寻求法律的保护,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保护有以下几个途径: 
      1 、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当企业发现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但要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2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仲裁,二是普通的经济仲裁。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申请普通经济仲裁的前提是其与侵权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 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当企业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国家五部门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可以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 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侵权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上一篇: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 下一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