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办召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专项研讨会

作者:高法 来源:最高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6-10 10:20:31 点击数:
导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推进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促进医患纠纷的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于2010年9月9日至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推进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促进医患纠纷的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于2010年9月9日至1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讨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卫生部、医疗机构、吉林高院、上海法院、天津法院、深圳法院、莆田法院等参会代表共计40人出席了会议。司改办主任卫彦明、副主任孙万胜参加了会议。卫生部及医疗机构代表介绍了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及《若干意见》实施后促进了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人民法院参会代表围绕法院在解决医患纠纷方面的有效做法进行了主题发言。在充分研究讨论基础上,司改办针对如何推进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下一步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落实《侵权责任法》,抓紧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举证责任,使医疗损害区别于一般人身损害。建议总结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的地方立法经验,依据和配合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理的部门规章。建议在卫生部的指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关于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地方规章,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和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加强适应医患纠纷处理机制需要的非诉调解的能力建设、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建议逐步实现鉴定机构的统一。目前的医疗鉴定包括医疗损害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制度都需要改革,改革医疗鉴定,充分发挥医学会临床专家的作用,逐步实现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完善专家鉴定签署名字制度;规范司法鉴定,提高司法鉴定门槛。在发展过程中,以医学会为基础,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临床专家库,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医疗鉴定机构,提高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和中立性。
二、深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协助矛盾化解,确立政府在社会矛盾化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形成科学有效利益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统筹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要发挥规范、引导的作用,确认执行非诉讼达成的结果,通过审判权的行使,积极指导非诉调解。中央综治办征求意见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包括了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卫生部门抓住机会,推进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防止矛盾激化,逐步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医患协商,设立第三方的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消除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建立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通过推进对现行医疗体制改革,减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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