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须上报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5-24 10:44:50 点击数:
导读: 据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关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

    据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关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目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关系方面主要存在模糊认识,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对案件请示做法一直有争议;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些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个文件。

  这位负责人介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意见》对案件请示作出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多案件涌向上级法院,一方面可以使各类案件在诉讼渠道内解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意见》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重大”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重大灾害等案件。“复杂”、“疑难”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

  ——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产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如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某些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如酒店免费停车场的“保管”义务问题。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究竟什么样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由上级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综合个案案情斟酌确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包括当事人与相关法院或法院负责人有利益关联、案件与当地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地方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判等情形。

  规范发回重审程序,是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意见》同时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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