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未来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李学尧 来源:Ft网 发布时间:2011-1-24 16:42:48 点击数:
导读:从一个老问题说起。在20世纪末,经常有一个讨论:经济学家的时代之后,中国应该是谁的时代?是不是在经济学家治国之后,就是一个法学家治国时代的开始,法律人能不能成为未来的治理阶层?中国的治国阶层,第一个阶段…

从一个老问题说起。在20世纪末,经常有一个讨论:经济学家的时代之后,中国应该是谁的时代?是不是在经济学家治国之后,就是一个法学家治国时代的开始,法律人能不能成为未来的治理阶层?

中国的治国阶层,第一个阶段是魅力时代,从1949年到20世纪80年代。这个时代的统治阶层是革命者、军人与红色文人。他们有效地结束了内战,实现了国家统一。他们的缺点是,这种“卡里斯玛式”的治理导致中国的政治形态长时间非正常化。

20世纪80年代之后,进入了专家治国年代,一种是工程师,一种是经济学家,工程师从8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从90年代初开始。他们的优势就是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他们的缺点就是效能至上,忽视了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另一方面,这个群体也可能缺乏政治体制改革的勇气,因为这不是他们的专业擅长。结果在繁荣的背后,维稳的压力越来越大,政治稳定的风险不断加大,这一点大家也看得很清楚。

回到最初的命题:法学家会不会成为未来的治理阶层。现在很多人有这样的假设,不光中国,过去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也有人持这样的逻辑,比如19世纪60年代德国统一前夕的知识界就有这样的讨论,即未来能不能由法学家来治国。因为当时德国还是一个后进国家,落后于英国等国,于是他们把希望寄托在法律人身上。中国的法律人能承担起这样一种理论假设吗?我这样说,也许有点冒天下之大不韪。

不过让我们回到正题。陈有西律师讲到,律师的命运与司法改革绑在一起,所以应该从司法改革中看法律职业的变迁。1998-2008年的司法改革,我认为主要目标就是两个,一是塑造出一种对抗性的诉讼结构,二是实现法律人的职业化。可能有人会得出司法独立或其他结论来,但我觉得从各种文件的文本来看,从技术的角度考虑,得出这两个结论,是可以成立的。

这场司法改革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假设上的。一个就是认为现代的司法理念具有普世性,西方理念可以为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希望通过司法改革,达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这场司法改革背后的理论推手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法学运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法学界主流对司法改革理论的认识,就是一种近代化的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这一范式有两个逻辑支点,一个是程序,一个是权利。

在这样的范式下,从1998年到2008年,中国出现了法律职业的制度化,体现在四方面,一个是法学教育上引进法律硕士制度,第二个是在准入控制上引入统一司法考试,第三个是在2000年之后,律师的私有化和商业化全面展开,第四个是司法人员的分类改革,这个改革还未完成。

2008年之后,则出现了维稳、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制度,这些都是非常公开的宣称,通常认为这是中国法治的一次倒退,开始偏向保守主义。我的一个观点是,对于现在的司法政策的变化,一定要超越非此即彼的法治倒退论。我不是说学术研究不要进行概括,而是说我们有时要超越现实,表现出更好的政治智慧,把司法政策上发生的变化理解为对以往改革的自我升华和革新,或者说对以往的某种非本质缺陷的纠正。这就不能回避政治,这里所谓的政治,就是法律界一定要注意重视民意。

这里我要稍微批判一下。我提出的一个命题是,中国的法律职业规制在上一次的司法改革中是失败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准入控制体系的崩溃,法学教育质量的堕落和失控,第二个表现是标准化的科研体制,第三个是,每发生一次重大事件,主流法学家往往都保持沉默。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我称他们为既得利益者化的自由主义法学者。

法律职业失败的第二点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这表现在三方面,一个是法律职业者的腐败和能力不足,第二个是说话不算数,第三个在职业伦理的塑造方面,变成了一种非道德性,一定要说按法律来判,即使能预见在这样的判决结果公布后五分钟,当事人就会从法院楼上跳下去,也要这么判。这样的职业伦理会被民众视为一种冷漠,在这个民意很容易被利用的时代,有人会借此把人们对腐败等种种问题的不满都推到法律职业者的头上,这就是一种政治智慧的不足。近代的自由主义法律改革任务已经完成,所以不要再留恋那个时代,接下来要进入一个超越式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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