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系列讲座(二)新公司法“新”在哪里

作者:王科峰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11-10-31 16:14:34 点击数:
导读: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一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是一部重要的规范和服务市…

20051027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0611起施行。该法是一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是一部重要的规范和服务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与修订前的公司法(指1993年通过,经1999年、2004年修正的我国公司法)有什么不同之处呢?或者说,该法“新”在什么地方呢?下面请允许我们以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说明。

总的说来,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在学习借鉴世界上先进的公司法等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变化和运行规律,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原则、规则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原则和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这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一次较大规模的修订,几乎涉及到了所有的条文,并对章节结构做了增删、调整。有些是文字性、技术性的修改,大多是实质内容的修改,原则、制度、规则的修改。因此,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部全新的公司法,一部比较先进的现代公司法。

从形式上看,原来的公司法有十一章、230条,新公司法有十三章、219条。相同的章名下,其章下节多有增减变化。据统计,删除、修改、增加的条文约224条。其中,大概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37条,保留不变的条文仅有20多条。

从内容上看,公司法的修订,同样是“立”、“改”、“废”、“留”并举,移植、创新了一些新制度、新规则,修改一些旧制旧规,废除了一些不合实际的规定,保留了一些仍有价值或暂不宜变动的制度、规则,总体变动的内容有400多处。

可能有的读者会问,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新公司法条文数量比原公司法条文数量减少了?回答是,主要原因是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中的一些关于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方面的几十个条文内容,经完善后全部移到了新《证券法》。这样就比较科学地重新界定和划分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各自调整范围,使两法更加衔接和协调。

下面我们结合条文,本篇概括介绍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具体详细条文内容的理解和适用,将在以后的篇幅中,分专题介绍,请继续关注。

  • 关于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的发起,通常指一定的成员依一定的手续进行组织公司的行为。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即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登记签发证照的一系列行为。新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要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条件的一般规定,主要表现在本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二、六、七、八、十一、十四条等规定,要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及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公司组织形式法定。条件的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该法第二章第一节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规定和第四章第一节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规定上。当然,设立公司,还有我国民法、行政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可以总结为要点:1、确立了设立的严格准则主义原则,核准主义为例外;2、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条件或门槛;3、明确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放松了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5、增设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私募方式;6、取消了公司设立其他公司投资额度的限制;等等。

(二)、公司的资本制度,有以下新内容: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2、允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3、出资形式上,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4、改变了不同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的规定;5、放松了公司回购股份和转投资的限制;等等。

  • 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治理

1、完善了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健全了董事会制度;3、加强了监事会;4、充实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5、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出了更灵活的规定;6、增设了股东义务;7、提高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8、增加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措施;等等。

  • 关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1、细化、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2、增加了股份公司股东的提案权与质询权;3、增加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4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5、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6、增加了少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制度;7、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8、增加了“打破公司僵局”的规定等。

  • 关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明确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加强对公司的外部审计;2、取消了关于公司法定公益金的规定;3、确立了股东利润分配的自主权;4、明确和规范了资本公积金的用途;5、规范了公司聘请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义务等。

  • 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简化公司的合并、分立程序;2、增加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异议的救济权;3对公司减资,取消了公告次数,缩短了债权行使权利期间等。

  • 关于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

1、增加解散的情形;2、调整、规范了清算组的活动;3、规定了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以及解散和破产的衔接等。

  •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增加规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

  • 关于关联交易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增加了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 关于股权转让、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新公司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 关于公司债券

新法第七章作了规定,修改了部分条文,部分条文经完善后充实到了新证券法。

  • 关于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等对原公司法的补充修改,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十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

新法第一章删除了有关国有公司的条款,不再区别对待。在第二章仍设专节,但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并在其他章节有关国有公司的特别待遇的条文也作了删除或重大修改。

另外,新法增加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中介公司的责任、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加重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个别条文作了技术性修改。还有其他规定,我们留待以后详说。

(定稿于2006-3-9,北京-东城区-沙滩)

 

上一篇:网络媒体的版权管理、运营与保护(二) 下一篇:处理校车安全问题之我见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