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机构设置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华法务网 发布时间:2011-10-10 11:22:47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管辖北京市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等5个区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同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大要案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管辖北京市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等5个区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同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大要案审理工作。全院共设17个审判业务部门,分别审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生效裁判;设有9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队伍建设、行政办公、纪检监察、调研宣传、审判管理、警务保障、后勤服务等事务。审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朱江、宿迟、田玉玺、张小平、董建中、崔杨、毕东丽、苏丽英、郭鹏、靳起、王志军、杨小勇、王范武、王晓松、杨越、李经纬、李艳红、袁丽忠、肖大明、吴宝升、饶林生、李天民、龚浩鸣。

二中院第一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3万余平方米,共设有大、中、小法庭35个。大法庭可容纳近400人旁听公开审判。审判办公楼内外环境体现了审判特征与法律文化的高度结合,司法文化氛围浓郁,形成了二中院的鲜明特色。第二审判区位于朝阳区小红门乡,共设有11个法庭,执行局、民一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等单位在此办公。

二中院所辖区域地处奥运中心区、国际商务中心区、新城区等重要发展区域,

 

 

1.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判相关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审理相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2.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审判相关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审理相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案件。

3.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等案件。

4.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存款纠纷、电信合同纠纷、邮政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的案件。

5.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信托纠纷、证券合同、票据证券权益、存单纠纷等金融纠纷案件;审理委托合同、行记合同、居间合同、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6. 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一、二审经营合同、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代位权、撤销权、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服务合同、联营合同、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人之间供用电、水、气、热力纠纷、法人之间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7.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和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8.民事审判第六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赠与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案件。

9.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公室)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
赔偿办公室: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10.立案庭
  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对一般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接待、处理各类来信来访;依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手续;办理指定管辖案件;办理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负责来院进行开庭、诉讼、审判等活动的当事人的传达工作;办理公民申请旁听案件事宜。

11.审判监督庭
  审理各类再审案件;负责审查、确认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诉案件。

12.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当事人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的拘留、罚款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处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

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本院有关执行工作行使裁决权、命令权、监督权,进行相关的政策研究。包括组织对异议及裁决命令申请的审查、听证、合议、批复;执行全部保全案件;办理有关委托、受托执行案件事宜;对本院执行庭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工作中有关法律及实践问题进行研究。

13.办公室
  负责全院行政管理、文秘、档案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信息、简报;并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内外事接待。

14.政治部
  负责职业道德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权限内人事及工作目标管理;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15.研究室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院宏观性和综合性审判工作的调研;负责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负责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计算机及网络、监控、通讯等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16.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廉政勤政建设和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违法审判进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对本院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负责建立个人廉政档案,落实警示和诫勉谈话制度;负责本院廉政监督员、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对干警司法职务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首问负责制”、“值班法官”等制度的检查、落实;负责着装、考勤情况的检查、监督。

17.法警支队
  负责本院的法庭警卫、押解犯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案件执行及协助强制执行等警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拘传、传唤、拘留等司法活动;负责机关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8.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全院的后勤服务保障、总务工作;院区秩序的维护、美化、绿化工作;干警、职工和其他人员的饮食服务工作;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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