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服务

作者:张苏军 来源:法制日报 2007 发布时间:2011-8-24 13:39:26 点击数:
导读: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各国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无一不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保证国家综合实力…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各国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无一不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保证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二十多年的时间,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总的来讲,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还很严峻。为了应对新的形势,提升我国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国从2005年开始,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明确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型国家。法律服务贯穿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各个环节,其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质量和水平,对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环节,为市场主体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支撑。市场主体将创新成果转化成为自主知识产权,需要经过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综合运用科技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的再创造过程。实践表明,市场主体单纯依靠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申请知识产权,不如委托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更为完备和高效。特别是具有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为市场主体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类型,促使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高质量自主知识产权,防止因知识产权创设阶段的瑕疵,留下日后可能出现纠纷的隐患。

  第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管理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市场主体要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占据并保持优势地位,必须在内部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作系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才,是市场主体形成并有效运作其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实施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捷径。包括: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形成由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保护体系,全方位地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成果;综合应用实施、转让、许可、入股、质押等手段,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经济效益;制定知识产权策略,引进吸收他人知识产权,形成对自身有利的知识产权联盟,为市场主体的近期和长远发展创造安全有利的环境等。

  第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运用知识产权的必要途径。创新成果要产生实际效应,重要的是要投入实际应用,使之转化为生产力。

  创新成果的实施和推广应用,重要途径之一是在创新者与实施者之间建立彼此沟通的“桥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服务,是促进创新成果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进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律师协助有关企事业单位办理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法律事务,审查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合同等,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

  第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正当行使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无论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是应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要取得良好结果,避免因应对不当而蒙受损失,都需要有娴熟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具备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在发达国家,大型公司尽管都有自己的法律专家,但是在遇到重要知识产权纠纷时,仍然普遍需要依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具有专业性的服务。例如,通过律师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和调解等法律服务,依法打击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员在代表当事人依法维权或合法抗辩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方法传递给客户,使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尊重知识,遵守规则,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可以使人们直观的了解法律在维护自身利益中的作用,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同时,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传播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参与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手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凸现,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断出现,国家、地区之间、跨国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渐增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走出国门,通过积极投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在尊重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同时,还可以通过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研究、探讨和制定,从企业当事人的角度表达我们的声音,更容易被理解和认同,从而促进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现状与不足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断发展,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服务水平日渐提升,执业环境逐渐改善,整体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逐渐突显。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第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狭窄、功能单一。一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广度不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基本停留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较少涉足通信、计算机软件、医疗、IT等高新技术领域和多媒体、互联网、新能源、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二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深度不够。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大部分只是传统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如,知识产权律师主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环节提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方式集中在传统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面,在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引导性、战略性的深层次服务方面还很不够。三是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难以满足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和我国加入WTO、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发境外市场,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充分了解境外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制定自身知识产权策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但目前在涉外领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与社会需要差距甚大。

  第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一是知识产权人才数量明显不足。以律师为例,目前我国共有律师事务所近1.3万家,执业律师12万多人,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仅为2000人左右,知识产权律师的数量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如地方各级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2004年上升了21.5%,2005年又上升了38.04%,而同期知识产权律师数量的年增幅不超过5%。二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特点要求法律服务人员是复合型人才,需要精通法律、懂技术、懂管理、熟练掌握外语和国际规则,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还很少。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越来越多,高质量的服务人才缺口的矛盾更加突出。三是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作用发挥不够。在经济发达国家,律师可以提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已发展成为律师法律服务的一大门类,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目前律师尚不能充分介入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所能提供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诉讼业务方面,非诉讼业务方面的功能受到限制。

  第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制、政策环境有待改善。知识产权法制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在立法上,三大诉讼法、律师法、专利法、商标法中涉及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代理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商标代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商标法律服务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管理,也对律师行业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作用的发挥有着较大影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体,有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及技术经纪人等多种人才。针对这些人才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从业资质标准,缺乏衔接,不利于形成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的服务成本,降低了服务效率。

  第四,创新主体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动力不足。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还有很大的差距,良好的创新文化、创新氛围还有待于形成,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较淡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意识更为淡薄。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我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申请专利的不到10%。不少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者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制定完整、科学、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策略,使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增长主要推动力,预防知识产权纷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

  三、拓展与规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若干建议

  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第一,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发展体系中,发挥着服务创新主体、放大创新效益、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意识、完善创新保护法律体系等重要作用。应当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加强协调、明确措施、扎实推进;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努力解决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改善律师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执业环境;破除部门分割,促进混业经营,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税收优惠等政策,促使科技和法律服务资源向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倾斜。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作为长期战略任务,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培训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制定推进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规划。从我国国情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现状出发制定规划,调整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设置,在研究生阶段鼓励跨专业报考,促进法学和科技结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二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等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组织作用,对知识产权培训进行系统规划和整体安排,制定知识产权业务规范指引,强化对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培训和指导。三是加快培养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探索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国外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模式,加强与国外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努力开拓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

  第三,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础环境。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非律师以公民代理身份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细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条件,明确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必须坚持的原则,规定公民从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和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扶持性政策。在税收上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难度大、费用高的知识产权业务进行扶持;开展律师收费的专项检查,防止恶性竞争,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定期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便于创新主体在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时,作出理性选择,使市场优胜劣汰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加强对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从长远看,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依赖于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必须在全社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属于私权范畴的,创新主体的能动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加强对全体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知识产权的宣传,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权益,主动寻求法律服务的支持,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以宣传和普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为己任,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贡献力量。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尤其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发展好、利用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衷心希望通过今天的论坛,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届人士,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运用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这一途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谋好篇、布好局。

  (本文是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2007年4月24日在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稿,本报略有删节)

 

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黄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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