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作者:程工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发布时间:2011-3-14 9:36:51 点击数:
导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职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职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

《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法律出版社1991年;《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民法总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合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潜心做一个研究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梁慧星,男,四川青神县人,中共党员。1978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工作。1985年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10~199812月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被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是中国著名法律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学科带头人,在我国法律学界享有盛誉。

  与梁慧星联系采访事宜时,梁慧星刚刚参加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准备起身到外地出差。听说是母校的学生为校庆30周年而作采访时,他欣然接受。

  梁慧星的日常工作非常繁忙。当我们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梁慧星办公室时,梁慧星身边已经有好几个人在等候了。梁慧星将手边的事情逐一处理完后,为避免过多打扰,我们来到了法学所图书馆一间安静的会议室里。坐定后,梁慧星同我们谈了起来,向我们介绍了自己的经历、治学方法,并给研究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

  十年磨练终成器

  梁慧星19441月出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祖上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梁慧星也曾在家务农。1962年,梁慧星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1966年,他大学毕业,按照正常程序,应该进入公检法系统工作。据梁慧星回忆,根据当时的分配方案,他被分配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真的如此,我国政法系统会多出一位杰出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然而,命运造化弄人,也正是这一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了,公检法被撤销,按照当时三个面向(面向边疆、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要求,梁慧星最后被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在厂里,先后做过政工干事、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一干就是10年。

  10年对于宇宙的演变、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弹指一挥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对于人的一生来说却是非常漫长的。梁慧星在这10年里,吃了不少苦,但是,也磨练了他的意志与品格。按照梁慧星的说法,在工厂的这10年时间对他还是很有意义的,这使他接触和了解了社会底层人民,认识到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害,也使得他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界关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论战中,站在了前沿位置,提倡法学的发展应当利于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随着文化大革命结束,高考及研究生招生相继恢复,为梁慧星带来了人生重要的机遇。1977年,西南政法学院恢复招生,母校的张序九教授推荐梁慧星回校任教,但因工厂不同意未能成行。第二年,全国研究生恢复招生,张序九教授又鼓励他报考,并建议报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还寄来了复习用的书籍和辅导材料。此时,被撤销的公检法也开始恢复工作,当地的检察机关有意调梁慧星去工作。梁慧星面临着人生中的一次重大选择,是离家去外地读书?还是去本应在10年前就应当去的法律实务机关?经过一番权衡后,在报名结束前一天,梁慧星决定报考研究生。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是中国社会科学的最高学府,竞争十分激烈,凭着勤奋努力的求学精神和聪慧的才智,梁慧星顺利地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成为研究生院头一批学生。

  寒窗苦读求真知

  在离开学校10年后,重新回到学校学习,梁慧星自然感到十分兴奋。他如饥似渴地读书学习,为将来在学术上取得成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梁慧星认为,在研究生院的三年虽然艰苦,但是,在学术上的确收获颇丰。直到现在,他都认为,自己能取得一点成绩,与到社科院研究生院的学习分不开的。

  谈到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的学习生活,梁慧星说,社科院是个相对自由的地方,在这里可自由地阅读、自由地思考,可以形成自己独立的思想,这在当时是非常珍贵的。另外,研究生院的领导和老师们对学生都非常好,不仅在生活上非常关心和照顾,更重要的是在学术上尽可能为学生们提供最好的学习机会和环境。当时研究生院的硬件条件非常落后,尚无自己的校舍,暂住于北师大的西南楼,而上课则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油毡棚内。教学的硬件环境虽然简陋,但来授课的却是国内知名的专家和学者,极大地开阔了同学们的视野、解放了思想。梁慧星在这里广学博闻,潜心研读,认真思索,逐渐形成了对中国的经济和法治建设成熟的认识,为他以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争论以及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中能够提出鲜明、有理而有力的见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读研究生期间,梁慧星即参与了王家福先生组织撰写的《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这本书是法学所民法室创建以来出版的第一部著作,据说社科院很多领导都曾参阅过此书。这本书主要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样的主旨展开论述,现在法学界的许多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在这部书上都已有了初步的表述。因此,这部书的学术价值极高。

  1981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后,梁慧星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继续从事民法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工作。1985年,梁慧星开始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10月晋升为研究员,198810~199812月,梁慧星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被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19991月,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被推选为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2008年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

  在2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梁慧星先后出版了独著、合著十余部专著,并主持起草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草案,为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此外,梁慧星还参与了我国第一套现代化的民商法教材——“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的设计,这套教材的出版,改变了以往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模式,基本做到了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够适应国家现代化发展和建设的要求奠定了重要基础。

  甘为红烛照新知

  梁慧星不仅自己认真做学问,而且非常重视对年青一代的培养,在梁慧星的精心指导下,多年来,法学所走出了一批又一批优秀青年民法专家,有些在法学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民法学界的新锐力量。

  谈到对学生的培养,梁慧星强调,要注重研究能力的培养,要求从掌握研究方法入手。他并不简单要求学生在做研究生期间要读哪些书、读多少书,不给自己的学生开什么书目,也不要求学生定期到自己家里来汇报学习、读书心得,而是为学生制订一个明确的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来促使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思考,强调实际的效果。

  梁慧星告诉他的研究生,来到研究生院学习,就是要拿到一个博士学位、写出一部好的博士论文、学一门新的外语。按梁慧星的要求,一篇过关的博士论文至少应是20万字以上,而且在参考文献上应不少于两种外语的资料。在他的严格要求下,他所指导的博士生都非常勤奋,按照导师的要求,扎实用功,最后完成的博士论文都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

  梁慧星还强调掌握和运用中文的能力。他认为,中国人是用中文进行思维的,中文是基础,中文能力好,不仅文章写得精彩,还能体现作者良好的抽象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从而反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同时,对外文的掌握,梁慧星认为也同样重要。因为现在从事研究也好、教学也好,必须能够看懂第一手的外文资料,只会看别人翻译过来的东西,注定在学术界不会站在第一线或第二线。梁慧星认为年轻学者应当掌握三门外语,一门很精通,听、说、读、写都会,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其他两门能够用来翻译和查找资料,这就是一个做学问的理想状态。

  目前,梁慧星指导过的学生大部分已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力量和学科带头人,他们以优良的素质和工作中的累累硕果为社科院研究生院赢得了荣誉。

  2006年,梁慧星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批学部委员。这既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年过花甲的梁慧星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然战斗在法学研究的第一线,我们真诚地希望他能够健康长寿,能够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为我国的法学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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