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争议的问答,旅游中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孙瑞玺 杜中华 来源:首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3-4 14:32:37 点击数:
导读:【关键词】旅游;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全文】    问题一,旅游中遭伤害,谁赔偿?  去年五、一放假期间,吴先生参加了一个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但到达海南后,在游玩时,因导游没有告诉其…

     【关键词】旅游;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全文】
  
  问题一,旅游中遭伤害,谁赔偿?
  去年五、一放假期间,吴先生参加了一个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但到达海南后,在游玩时,因导游没有告诉其参观的一个景点存在的危险,造成其左腿骨折,造成了损失。其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说其没有过错,拒绝赔偿。他问:应该找谁主张赔偿?应如何赔偿?
  回答:
  这个问题是旅游过程中,旅客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对此我个人认为,吴先生应当向旅行社主张赔偿,也可以说旅行社应当赔偿吴先生因人身损害所受的损失。
  吴先生向旅行社主张赔偿的依据主要是:
  1、依据合同要求赔偿。如果吴先生与旅行社之间有书面的或者口头的旅游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即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吴先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吴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的规定,选择依侵权行为要求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论是依据合同,还是依据侵权行为,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争议。如果吴先生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方式,则应当向约定民商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
  关于如何赔偿,因上述请求的依据不同,有不同的赔偿范围:
  合同赔偿,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赔偿。对赔偿范围或者金额有影响的可能吴先生也存在违约行为,对此,如果旅行社主张的话,吴先生也应当对其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适用双方违约的后果实际上是减轻了旅行的赔偿责任,具体体现为赔偿数额减少,对减小的部分应由吴先生自负。
  侵权赔偿,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与合同赔偿不同的是,如果吴先生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也有过错的话,那么,吴先生的损害可能是旅行社与吴先生混合过错导致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混合过错)的规定,可以减轻旅行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混合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如果旅行社的侵权行为同时造成精神损害,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施行社进行赔偿后,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此要特别注意的是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因此,旅客是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
  建议:“五一”将要出行的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指明需要旅行社为其投保的险种,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等;另外,旅客还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
  问题二,旅行社取消旅游,应否负违约责任?
  李女士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西双版纳7日游",按旅行社的要求,报名时预付了3800元的旅游费。但是,临行的前一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昆明的机票买不到,取消此次旅游,预交费用全额退还。李女士认为:旅行社由于自己组织不当,取消旅游,除退还全部预付款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李女士问,她的要求是否合法?
  回答:
  李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理由是:
  李女士可能通过以下法律适用的规则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李女士与旅行社之间有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且该合同是有效的,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其与旅行社之间的争议。
  2、如果双方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要看双方是否达成了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协议。如果有补充协议,那么,就应当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3、如果没有补充协议,则应对双方的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来确定旅行社的违约责任。针对旅游合同是一种游客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格式合同的情形,在对旅游合同进行解释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规则旅客要用,即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旅行社。如果通过解释得出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则该结论就是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4、如果通过对合同条款解释仍不能得出结论,则要看双方有没有交易习惯,如果有交易习惯,则交易习惯就是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如果没有则应当适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
  5、众所周知,在我国旅游合同不是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上没有规定。作为有偿的商事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总则中有一条规定,即《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该条对如何赔偿损失没有作出规定,该法中其他条款也没有规定如何赔偿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
  我们看一下有没有法律调整旅游合同,没有。
  看一下有没有行政法规调整旅游合同,也没有。
  再看一下有没有部门规章调整旅游合同违约金,有。我们找到了依据。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规定:旅行社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国内旅行社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预付款10%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提前一天通知旅游者取消旅游,因此,除返还全部预交费用外,还应当支付预付款10%的违约金即380元。也就是说该条就是处理李女士与旅行社之间违约责任争议的依据。李女士可以据此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
  建议:游客报名参加旅游,为防止旅行社取消旅游,应当在须交费用时和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如因旅行社的原因而取消旅游时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即排除了上述法律规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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