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作者:金融市场司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11-2-17 14:48:38 点击数:
导读: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一、项目名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一、 项目名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申请条件: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1、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般金融债券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四)混合资本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主要包括:

  1、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

  3、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5、发行章程、公告;

  6、募集说明书;

  7、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8、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9、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一般金融债券

  1、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4)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募集说明书;

  (6)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7)承销协议;

  (8)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2、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4)承销协议;

  (三)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1、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募集说明书;

  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4、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5、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6、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混合资本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五)资产支持证券

  1、申请报告;

  2、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4、发行说明书草案;

  5、承销协议;

  6、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7、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9、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许可程序: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发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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