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歧视”外地籍被告人

作者:侯毅君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0-2-23 9:31:12 点击数:
导读:户籍成“同案不同判”重要因素 “人户分离”导致监管真空难以实行缓刑———  本报讯户籍也成了“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素。昨天,记者从北京法院网公布的判决书…

    户籍成同案不同判重要因素 人户分离导致监管真空难以实行缓刑———

  本报讯 户籍也成了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素。昨天,记者从北京法院网公布的判决书中,随机查看了60份轻微刑事判决书,京籍、外地籍被告人各30份。结果发现,30名京籍被告人中27人获缓刑,而30名外地籍仅有5人获缓刑。一般不会判外地籍被告人缓刑,通常是关多久,判多久!昨天,从事多年刑事审判的陈法官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而他将这一现状归咎现行制度的滞后,因为外地籍缓刑犯多数处于脱管状态。


  记者调查的对象均是轻微的伤害、盗窃、寻衅滋事等的刑事犯罪,而且均为初犯。对比多起伤害案,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雷同,但京籍均被判了缓刑,而外地籍却被判了实刑。甚至有的盗窃数额相对较大的京籍被告人获缓刑,而盗窃数额较小的外地籍被告人却被判了实刑。

  难道户籍成了缓刑的决定因素?记者昨天采访了几家法院的刑庭法官。这种状况早就有了,只不过近几年尤为突出!刘法官说,随着跨地域犯罪情形的增加以及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户分离现象比较普遍,但相关法律却衔接不上。

  刘法官说,根据公安部19985月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罪犯居住地究竟是哪里?刘法官说,《刑诉法》和《民诉法》规定各不相同,由此导致执行中出现混乱,实践中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有的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当罪犯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时候,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都会以该罪犯不在此居住或者户籍不在此地等理由不接受对缓刑罪犯的考察,对此,法院也没有办法。更有甚者,一些外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北京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以致执行通知书无处送达或送达不及时,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出现脱节。所以,为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他一般都判决外地籍实刑。

  从事多年刑事审判的陈法官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困惑。被判缓刑后,如果被告人再次犯罪,那么法官个人也被追究责任,这是考评机制。所以,为了避免缓刑犯脱管、漏管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导致缓刑判决受到质疑,许多法官对外地籍被告人往往不敢适用缓刑,适用短期监禁刑即通常所说的关多久、判多久,这样对执行更为有利,而且法官的工作量也不必增加,这也是外来人员缓刑适用率低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为了让更多外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本市多家法院也在积极想办法。如密云法院出台新举措,亲自移送缓刑犯返回原籍,以避免监管不力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对此,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建议,审判机关与缓刑执行机关之间应尽快建立起有效、规范的缓刑犯监管交接制度,同时,户籍制度也要尽快改革,尽快与时代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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