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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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 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六条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第七条 注册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注册文件的接收、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九条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
(一)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自愿配合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调查。
第十一条 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审阅并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承诺注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注册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办公室可调阅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注册办公室可要求其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注册专家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如有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注册专家应回避。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注册专家应对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做出独立判断,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交易商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企业按照注册专家意见将注册文件修改完善后,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NAFMII规则0001
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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