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提前进入“诉讼社会”

作者: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0-11-23 20:46:26 点击数:
导读:  日前,在上海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法学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界代表共聚一堂,以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为主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审…


  日前,在上海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法学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界代表共聚一堂,以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为主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张文显是一位学者型法官,同时是教育部法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出发,他提出:目前,我国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由此使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应对这些挑战,履行人民法院职能,必须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

  我国提前进入“诉讼社会

早在1984年,张文显在美国留学期间,曾写过一篇题为《美国:诉讼社会》的文章。文章说,在美国,几乎人人都在告状,到处都有官司,诉讼就像“流行病”一样到处蔓延。“那时我根本不会想到,20年后的中国,也超乎人们预想地提前进入了‘诉讼社会’。”他很感慨。

  一个判断标准是,如果一个社会每年约有10%的人口涉诉,该社会即可被认定为“诉讼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约有1亿人(次)牵涉各类诉讼或准诉讼、类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378875件。

  “我们姑且以每一个案件平均涉及6个当事人及直接利益关联人计算,在一年之内,就有将近7000万人(次)涉诉,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24%。”张文显说。

  据相关统计,2009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调解等案件达1200余万件,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合同及财产纠纷仲裁、劳动纠纷仲裁76万件,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各类民间矛盾纠纷767万件,各级政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约180万人(次)。

  张文显分析认为,上述这些准诉讼和类诉讼活动中,相当一部分是多人诉、多人访、群体诉、群体访,以每案2.5人计算,涉及的人员约为5500万人(次)。把上述这些诉讼、准诉讼、类诉讼所涉人数加在一起,则涉诉人口达到1.2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9.2%;如果再把人民群众诉诸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调处的矛盾纠纷加进来,则涉诉人口比例将更高。以总人口和涉诉人口比例不变来计算,十年之内就有10多亿人(次)与诉讼或曾经与诉讼沾边??被别人起诉,或起诉别人,主动或被动地充当证人,或者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联而涉诉。

  据此,张文显的研究结论是:我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

 法院面临严峻挑战

  “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面临着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张文显分析认为,这些挑战表现为: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负;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量社会矛盾汇聚于法院,使人民法院积蓄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的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总量在40万件左右。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迅速增多,出现了“诉讼爆炸”、“诉讼井喷”现象。2005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量年均递增5.95%,2009年案件总量比1978年增长了19.87倍,突破了1000万件,达到11378875件。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情况下,法官超负荷工作、法院超负荷运行。

  当前的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体性诉讼增多。张文显说,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常见的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但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层出不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

  “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和权利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张,把诉讼推崇为解决纠纷的权威方式,由此导致人民调解、基层调解、行政调解等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逐渐弱化、缺失,大量矛盾纠纷集中涌入司法渠道,人民法院由最后一道防线演变为第一道防线。”张文显说。

  创新联动司法机制

  张文显认为,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人民法院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应成为诉讼社会境况下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

  “诉讼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要化解以诉讼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必须采取社会化的方式。”张文显认为,这包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相结合,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创立等等,都属于化解矛盾的社会化方法。

  “社会化方法不仅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化解纠纷、弱化冲突,也有助于从根本上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破解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瓶颈问题。”如对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司法救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单靠法院显然独木难支,需要司法与行政的联动合力加以解决。

  张文显说,联动司法要建立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互信机制,通过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向媒体全面开放,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支持。“实践证明,司法越是对媒体开放和公开,媒体与司法的距离越小,媒体了解的情况就越充分、越真实,其报道就越客观、恰当,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也就越认同法院裁判,推动良好的司法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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