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国务院审查撤销司法部两规章

作者:王峰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时间:2010-6-3 11:56:41 点击数:
导读:【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5月31日,两位北京律师向国务院办公厅寄出建议信,认为司法部今年4月发布的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两项行政规章严重违法,建议依法审查并撤销此两项规章。  被指违法的两部规章是指…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5月31日,两位北京律师向国务院办公厅寄出建议信,认为司法部今年4月发布的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两项行政规章严重违法,建议依法审查并撤销此两项规章。

 

 

  被指违法的两部规章是指2010年4月8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前者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后者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两位建言者为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继源和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李金星,他们认为,这两项部门规章是律师行业管理的重要规范,但是该两规章在立法权限、遵从上位法规定以及制定程序等方面均严重违法,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当予以撤销。

  建议认为,规章擅自创设了律师变更执业行政许可。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取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则一直实行备案制,并非行政许可;而《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构成“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这相当于擅自创设了律师变更执业行政许可。

  同时,建议也指出,社会保险、党建工作各有主管部门,《处罚办法》对社会保险违法、党建工作不足进行处罚超越司法行政管理职权。两项规章还有多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和《律师法》相抵触。比如,扩大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此外,建议认为,两规定内容过于苛刻,显失合理性和公平性,将对律师的正常执业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例如,《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不按时出庭也属违法,只有在“律师因患严重疾病”的情形才能豁免,最高可以处六个月停止执业之处罚;按《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最高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按照两规定,律所的负担和风险一再增加。建议认为,律所年度考核制度也没有依据。司法部自行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这些规定属于自设行政处罚,超越了律师法的处罚范围。

  此外,《处罚办法》又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规定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可以处警告、停业、罚款,最高处以吊销执业证书。而《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仅因涉嫌违法接受查处便暂缓考核,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律师也相应的暂缓考核,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均不能正常执业,而何时有查处结果或者下达处罚却处于不确定状态。

  两律师还表示,司法部在两规章制定过程中,未经公开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程序违法。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而《处罚办法》和《考核办法》作为律师行业的重要行政管理规章,直接涉及到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获取法律服务的广大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司法部未经任何公开调研、征求意见和听证程序,对外发布此两项规章时即告生效并很快施行,其立法程序明显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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