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位

作者:刘城 来源:中外法学 发布时间:2010-4-28 10:36:12 点击数:
导读: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亚当·斯密200多年前就对此问题进行过论证。但企业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却一直众说纷纭。WriteZhu(’2’);[2]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更加激烈…
        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亚当·斯密200多年前就对此问题进行过论证。但企业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却一直众说纷纭。 [2]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更加激烈,不同利益群体及其代言人的看法、不同学科的看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有必要认真考察其历史与现状、综合分析现有观点,从而统一定义,给公司社会责任一个恰当的定位。首先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考察,一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与现状,包括起源、演变与现状;二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各类观点。在此基础上,在公司社会责任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与区别中把握其共性,并对相关主体进行界定(否则,角色混乱将导致社会的无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关公战秦琼”而浪费学术资源,才能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与现状
      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法出现很早,亚当·斯密200多年前就对此问题进行过论证;法学界则始于1929年美国哈佛法学院的多德(E.M.Doda)教授。他认为,商事公司应具有社会服务和追求利润两个方面的功能。公司从事商事活动不仅要对社区负责,而且应自动地承担这种责任,即把对公司的雇员、主顾、消费者、居民乃至一般公众的社会责任作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应采取的适当的态度。 [3]德国还曾经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德国1937年的《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4]但是,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却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要求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起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它强调在市场体制下,公司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1995年,十多家英国大公司赞助了一个研究项目——《明天的公司:企业在变化的世界中应当扮演的角色》。该项目研究报告指出,“那些在将来处于优胜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不仅仅把眼睛盯在为股东赚钱上,不仅仅用财务指标衡量公司业绩,而是在思考和讨论公司目的和表现时,综合考虑公司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5]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实践。在当代西方,越来越多的人和企业开始接受这样一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实践。此外,来自社会的压力包括舆论压力和各种法规,也从另一面促成了这一运动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前景下,竞争优势的资源正在持续地发生变化,某一特定的表现标准正从获胜的标准转变成为限制性标准,成为公司能否存在的关键因素。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灵活性等要求已经成为最基本和最平常的标准,另外又提出了一些选择性的标准,如速度、一致性、敏锐度、灵活性、创造性、多样性、生产变化速度、独特性、安全性和商业道德等。无论如何,工商界已经明确地将社会责任看作竞争优势的一种资源。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的战略考虑面临折衷选择的障碍,公司实现良好的社会责任表现必然会挤占其它竞争因素的资源。经理们通常相信,改善社会责任表现可能增加成本或者降低速度和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用于社会责任的投资永远不会是负面的,它会影响到商业表现的其它方面。在竞争环境下,对工人和经理的巨大创造性是一个明显的提示,持续提高的竞争性和日益稀缺的资源,同时推动工商企业走向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的生产体系。现在的挑战是,公司要在所有方面都表现优秀,要成为全能冠军,包括社会责任表现,才能真正赢得胜利。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战略不应只是一个单项的行动,应该纳入公司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社会责任必然成为公司成功表现的一个标准,不管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是否成为另外一个时尚。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管理重点已经显示出明确的变化趋势。为了跟上最新知识更新和竞争因素,很多公司都积极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很快它将成为公司日常议程的必不可少的一个议题。 [6]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直接源于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迅速发展是多重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1)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肇始于消费者运动的压力。1991年,美国大型牛仔裤制造商LEVI-STRAUSS的海外工厂在监狱般的工作环境中使用年轻女工的事实被曝光,顿时成为舆论和消费者运动关注的焦点,成为“血汗工厂”的典型。为挽回企业被污损的形象,该公司草拟了世界第一份企业内部生产守则。随后,在人权组织、劳工组织、环保组织、道德投资机构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NGO)的声援支持下,消费者运动的视线转向一系列的大型跨国公司,从而促使更多的跨国公司(NIKE、ADIDAS、DISINEY等)制定了企业内部生产守则,并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内部生产守则贯彻实施于包括跨国公司本部及供货商、分包商在内的“生产链”全过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由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行业开始卷入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受到影响。(2)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最初表现为跨国公司制定并实施内部生产守则,内容大体上集中于消除童工、禁止歧视、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等四项基本劳工权利以及工资、工时、职业安全、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生产条件两个方面。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形式也在不断升级,开始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向社会监督的外部生产守则转变。(3)SA8000是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于1997年制订和推广的一套社会责任认证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和管理系统等九个方面。SA8000只不过是众多外部生产守则的一种,在整个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有限。SA8000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大部分知名的跨国公司都拒绝承认其效力,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认可论坛(IAF)甚至连美国的官方机构也不认可其地位。 [7]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与国际贸易存在密切联系,其纽带是社会条款。社会条款指发达国家所主张的在国际贸易与投资协议中加入的关于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的条款。社会条款之争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既包括政府、企业、也包括工人。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双边协定后,美国一些劳工组织和制造业组织的抗议活动就反映了工人利益的冲突。他们提出反对意见的观点之一是,中美双边协定没有对中国的劳工人权、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作出约束,这样就损害了美国劳工和制造业的利益。这些人认为中国在职业安全卫生上的低成本投入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价格低廉的产品涌入美国市场后会冲击美国本土工业,有可能造成工人失业和工厂倒闭。国家之间的争论也由来已久,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一些国家的代表就提出过劳工标准问题。他们提出,由于各国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使劳工标准低的国家生产成本低廉,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有相对的价格优势,势必造成由发展中国家向劳工标准高的国家的“社会倾销”。因此,要求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 [8]至于企业之间的冲突,人们是很难看到的——由于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势力相差悬殊,因此人们看到的只能是出口企业接受跨国公司的附加条件。关于社会条款之争,突出反映在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期间。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了激烈争论,会场内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尖锐对立达到了高峰。1999年12月2日克林顿在WTO的大会上发言,声称要将不符合劳工标准国家生产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此言一出,立即在会场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国家的代表表示要退出会议以示抗议。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运动的动机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企业与社会双赢”,这是企业管理理念的重要变化。传统上,人们一直将企业的赢利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立起来,似乎企业的赢利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之间有一道万里长城、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之间是有他没我、有我没他的。以美国学者大卫·施沃伦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倡导者不满传统资本主义企业不顾一切地追逐利润的短视做法,试图使企业的决策与雇员及他们的家庭、客户、环境和雇主的健康发展保持和谐。近些年大量的企业实践表明,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盈利有一种积极的肯定性的影响。此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实践在提高企业形象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吸引优秀员工和回头客的能力。 [9]即使从一种纯粹实用的立场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实践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也是很大的。其中包括:减少运作成本,提高企业声望,提高销售额和客户的回头率,提高生产力,更容易招募到优秀员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常规性的错误,增加企业的盈利。这些好处导致企业更盈利,与企业有关的人员的生活质量更高。施沃伦据此得出结论:赚钱必须与整体的价值结合起来,道德整体、差异及可持续增长,将成为一个新的“框架”。与竞争相对的另一个明显的抉择是合作。“合作者生存”是新模式所推崇的。所谓合作,就是有关各方怀抱共同的目标一起工作。在合作的条件下,竞争的角色完全被降低到第二位。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意识到,在我们这个快节奏的世界里,企业事业的成功离不开创造性的、训练有素的、富有激情的和具有献身精神的雇员的积极合作与贡献。美国的一个“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的报道显示,能够平衡兼顾社会、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的公司,其业务增长率是其它公司的四倍,就业增长率是其它公司的八倍。公司对社会负责的作法可以带来很多利益,其中包括降低业务开支,促进企业品牌的声誉,增加销售额,加强用户的忠诚度。同时,这些研究发现,职业道德方面形象不佳可使公司的股票跌价至少6个月。 [10]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企业经营和发展必然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相适应已成为现代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对内来讲,企业来自社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要由社会来支撑。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离开社会资源企业的发展就会停滞。没有一个好的环境,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与社会是共荣的关系,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有着更密切的关系,而不是变得相对疏远。所以企业应该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回馈社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争取企业品牌、美誉度、社会形象等的最大化。 [11]
      当前,经济全球化使资本流动加速,也导致了劳动力成本“向下竞争”的倾向,使劳动与资本相对处于前所未有的弱势和依附性地位。工会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及人权运动引发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无疑会有助于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有助于保护环境。
      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现有观点评析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目前主要有三类定义。一是广义定义,即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传统的经济责任,也包括新兴的社会责任;广义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几方面,包括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等。二是狭义定义,即公司社会责任指新兴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狭义的社会责任指的是非传统责任(即排除创造财富这一项),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从外部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三是传统定义,即公司社会责任是道义责任。
      笔者认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既存在无限扩大倾向,也存在简单理解和片面理解。如有论者将企业社会责任总结为六个方面:第一,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第二,爱护资源,保护环境。第三,重视安全,珍惜生命。第四,创造条件,扩大就业。第五,融入当地,服务社区。第六,助弱济贫,共同富裕。 [12]又有论者排斥新兴的社会责任概念,将这一概念简单地理解为道义责任。而多数论者没有区分法定义务和协议义务,将法定义务和协议义务笼统的称为公司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
      (一)公司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观点是比较流行的观点。如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认为,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企业社会责任(CSR,下同)理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一个单一的定义,但从本质上,追求这一方向的公司,需要做三件重要事情:公司认识到,其经营活动对其所处的社会将产生很大影响;而社会发展同样也会影响公司追求企业成功的能力;作为响应,公司积极管理其世界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权方面的影响,不仅使其为公司的业务运做和企业声誉带来好处,而且还使其造福于企业所在地区的社会团体;公司通过与其他群体和组织、地方团体、社会和政府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来实现这些利益。 [13]
      也有论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思想。根据企业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所面对的利益关系,企业的社会责任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企业的个体责任。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首先承担对员工和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如果一个企业做到了遵守法律,保证了员工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并通过提高决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实现了对投资者资本的保值增值,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就可以说这个企业履行了最基本的社会责任。(2)企业的市场责任。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发展,就既要真心维护消费者利益,又要坦诚与合作商联合。消费者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最终力量,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来实现。此外,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对恶性竞争、反对垄断化经营是所有企业应当遵循的行业与市场原则。(3)企业的公共责任。企业的公共责任是企业为了获得使用公共资源权利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包括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和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企业对政府的责任表现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这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通过向政府纳税的途径支付使用公共资源的费用、获取国家安全保障的费用、得到立法支持的费用等等。此外,企业支持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服务社会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14]
      此外,还有其它提法,如: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 [15]
      上述观点的缺陷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过于笼统,同时包括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对于所有者(一般是股东)的责任,而社会责任是一个新概念;如果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经济责任又包括社会责任,则作为属概念的公司社会责任容易与作为种概念的社会责任混淆,导致概念混乱。
      (二)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也是比较流行的观点。如世界银行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有论者认为,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有必要分清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应尽的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是企业作为法人组织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企业履行法律责任不分时间、地域,跟企业的发展阶段没有必然的联系。目前,学者们关于企业在不同时期应承担不同社会责任的观点,更多的是指企业有选择地承担道德责任。法律的规定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遵循的社会责任的底线。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应仅是遵守法律的底线,还应有更高层次的道德的规范和要求。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发展,就既要真心维护消费者利益,又要坦诚与合作商联合。只有在遵守基本法律准则的前提下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才是企业真正的社会道德责任,这也是企业市场责任的重要内容。此外,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对恶性竞争、反对垄断化经营是所有企业应当遵循的行业与市场原则。企业的公共责任是企业为了获得使用公共资源权利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包括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和对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对政府的责任表现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这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通过向政府纳税的途径支付使用公共资源的费用、获取国家安全保障的费用、得到立法支持的费用等等。企业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其社会责任只能是一纸空谈。此外,企业支持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服务社会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16]
      也有论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是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同于其他的技术标准,它超越了以往企业只是强调技术性指标,只是把赚取利润作为唯一目标这样的传统理念,而更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生产过程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企业社会责任还强调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社会的价值,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17]
      上述观点的缺陷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仍然过于笼统,同时包括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单纯的法定责任由相关法律规定,也由执法部门落实,还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无需依赖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并且,如果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定责任又包括约定责任,则作为属概念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存在不确定性(有时指约定责任,有时指法定责任),导致概念混乱。
      (三)公司社会责任是道义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道义责任的观点主要存在于经济理论界。如弗里德曼也认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从事商事活动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在无欺诈的条件下,依照游戏规则进行公开竞争,充分利用资源去实现增加利润的目标。哈耶克则更明确地指出,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果在其经营决策中考虑社会公众利益或支持社会福利,就会改变他们只作为股东的受托人并为其利益而运用资源、同时受其监督而避免滥用公司权力的状况,从而发生公司权力无法控制的局面。 [18]我国也有论者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两大类,这两者绝对不能混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这种责任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它属于法制性责任。一般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这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应该勇于承担这个社会责任,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为政府缴税。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避税,但绝不能偷逃税收,因为前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法行为。所有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的社会责任。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这也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不过,这种就业机会是指合乎法规的就业机会,例如在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能是有害于就业者健康甚至摧残就业者生命的就业机会;又如就业机会必须体现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就业者应该在就业机会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而不是克扣劳动者的应有收入和无视就业者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总之,就业机会应该是符合法规的就业机会。第三,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关乎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要求它必须保质保量地为市场提供优良产品和优质服务,绝对不能搞伪劣产品和虚假服务,否则,就是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那些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的企业,实际上是在践踏自己应有的法定的社会责任,是违法行为。总之,企业必须认真履行上述社会责任,这是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企业责任。那些偷逃税收、以不惜危害就业者身心健康的生产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是绝不允许的。相应地,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指标应是为政府缴税的状况、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的状况、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19]
      企业的道义责任则是属于道德性质的企业责任,它不像社会责任那样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而是企业的自愿行为,是意愿性责任。企业的道义责任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社会捐赠,也就是人们所讲的慈善事业。我们虽然希望企业更多地将自己的财富贡献于慈善事业,但不能像要求企业完成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那样去强制它履行,而是要立足于自愿。正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而道义责任则具有自愿性,因而企业首先必须完成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再去考虑道义责任的问题,再去从事慈善事业,多多为社会捐赠。现在有些企业不认真完成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去通过慈善事业沽名钓誉,这也是不对的。我认为,就企业责任来说,社会责任第一,慈善事业第二。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不能将慈善事业作为标准。 [20]
      上述观点的缺陷在于否定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这是无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与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存在,也是行不通的。
      此外,有论者阐述了典型的企业综合社会契约理论,并运用社会契约理论解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市场行为、责任行为、自愿行为三个基本要素;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责任观、慈善责任观、道德责任观和社会责任观四个理论流派;分析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与发展是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关系。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征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契约具有不同的特征。 [21]这一视角对于正确理解公司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还有论者指出,对于CSR的认识,社会中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机构在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时竟然将企业的慈善捐赠作为最主要指标;有的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也有的混同于SA8000标准认证体系,认定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又一贸易壁垒措施。因此应当尽快在各界达成与国际社会接轨的CSR理念共识,使各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对话,避免各方由于认识不统一而各说各话,切实有效地集结政府、组织、企业各方的力量推进CSR在中国的实施。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其核心价值日益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层次可称之为社会义务,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第二层次,可称之为社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是社会期望或企业自愿履行的。所谓提高企业责任竞争力,就是提高履行企业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责任的能力。 [22]这种观点指出了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认证的区别,有积极意义。但仅仅从道德和慈善的角度看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局限性。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有多重涵义,无论是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还是经济学、社会学、法学,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各种理解中,既包括法定义务,又包括约定义务;既包括积极义务,又包括消极义务;既包括社会谈判,又包括认证。能否统一定义,从而给公司社会责任一个恰当的定位?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不仅可以定义,而且应该定位,但不可能法制化(至少在中国的语境中不可能法制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应寻求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境界是实现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和谐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社会责任不等于社会责任认证,公司社会责任也不等于法定义务。认证涉及商誉,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政府行为,而只能是民间行为;法律不需要、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只能是社会谈判协议之义务。此外,正确理解公司社会责任,首先需要理解社会合作,即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之间存在社会合作关系;其次,应该正确理解利益相关者,即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都是利益相关者;第三,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产品质量的范畴,即社会责任认证属于一种新型产品质量认证。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广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首先,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其次,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社会利益相关者压力的友好回应;第三,公司形象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第四,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产品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形象的组成部分。
      此外,总结现实,展望未来,公司社会责任还有中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中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优质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良好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社会责任认证标准所规定的公司义务;狭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合格现代产品质量的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守法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公司应该承担的保证供应商遵守劳动法与环境法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产品质量指检验标准为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的产品质量。广义产品质量的内容既包括传统产品质量,又包括现代产品质量;社会谈判既包括有形的谈判(如集体谈判),也包括无形的谈判(如公司与消费者运动的互动)。社会利益相关者(Social Stakeholder)指工会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及人权运动的参与者。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
      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既包括自身义务,又包括对供应商的连带义务;既包括善待劳工义务,又包括环境友好义务;既包括积极责任,又包括消极责任。
      自身义务指公司自己应该承担的善待劳工义务和环境友好义务,即提高劳工标准的义务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供应商的连带义务指抵制恶劣对待劳工的供应商和破坏环境的供应商的义务,即不收购血汗工厂和污染工厂产品的义务。消极责任是公司的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就劳资关系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严格遵守协议劳动标准而非积极提高劳动标准。积极责任是公司的作为义务——积极义务,是企业出于形象考虑而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为了良好的公众形象而承担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实际承担的社会责任,应通过企业与社会公众的理性交往解决——可以通过集体谈判,也可以通过消费者理性行为解决。否则,将导致公司目标多元化,混淆企业与政府职能,从而影响企业发展,并最终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影响。我国刚刚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尤其应注意企业目标多元化问题,避免旧体制的回归。实际上,公司自己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多数并不象他们自己宣传的那样,更多的是一种形象包装,其实是一种高水平的广告。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证
      社会责任认证指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表示友好的基本义务的承认,社会责任标准是优质现代产品质量标准。(1)“社会责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SA8000,下同)的出台源于生产守则运动的缺陷。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和美国的消费者团体游行反对那些在发达国家出售却在第三世界国家“血汗工厂”生产的产品。许多跨国公司受到巨大冲击,销售额急剧下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发现分包商工厂里的劳工标准并未改善。因此,内部生产守则遭到大量的批评,跨国公司内部守则被认为无透明度。这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开”的更强烈要求,并呼吁跨国公司制定一个独立于公司且对公众“透明”的行为守则运行方案。(2)SA8000属于产品的“道德认证”标准。在内部行为守则遭到一系列质疑和失败后,美国于1997年成立了专门研究消费者对劳工工作条件关注问题的机构——“美国经济优先委员会认证署”(CEPAA)。2000年,CEPAA改组为“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面对因为跨国公司内部生产守则各自为政而使得守则的具体实施举步维艰的困境,CEPAA于1997年10月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标准化守则。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体系,目标在于为所有国家、所有行业的所有公司订立一种通用标准,从而确保制造商的生产模式符合统一标准并最终保障工人得到合理待遇和理想的工作环境。SA8000的特点在于,由独立第三方即“社会认证师”(Social Auditor)提供有关公司履行全球性社会责任的认证。目前,跨国公司对SA8000已经表现出积极态度,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自身形象,开始主动申请认证。 [23]
      (四)企业的定位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当对社会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是公司社会责任社会关系的最重要主体;企业在社会谈判中与社会利益相关者是谈判对手。因此,一方面,作为企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立足点应该是利润,即以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为必要的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否则,对社会发展也是不利的。对于企业追逐利润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斯密的理性经济人理论是最好的说明。另一方面,企业应该积极参与社会谈判,与社会利益相关者形成良好互动,从而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当然,从企业的角度,公司承担的责任越少越好,这样才能减少成本、增加利润。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出发点应该并且也只能是自身的持续发展,即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其社会谈判形成的协议义务,也是其产品质量的内容之一;公司社会责任规划,应该并且也只能是企业形象设计的组成部分。因为企业与其社会利益相关者存在社会连带关系,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例如,建立和谐的企业与社区关系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区的进步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世界著名的管理大师孔茨和韦里克认为,企业必须同其所在的社会环境进行联系,对社会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成为社区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就是同馈社区,比如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为社区的公益事业提供慈善捐助,向社区公开企业经营的有关信息等等。企业为社区建设所做出的努力,会变成无形的资本,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例如,企业积极支持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提高了企业未来员工的素质;企业为消费者服务的宣传活动,拉近了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企业热心于环保和公益事业,可以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24]
      从企业角度来说,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疑是其最主要的目标。也就是说,赚钱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首要理由。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出发点必然是(也应该是)更多的利润。企业通过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从而与消费者建立良好关系,进而得到发展。事实证明,企业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不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而且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美国一个“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的报道显示,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企业能获得很多利益,包括降低业务开支、扩大企业品牌的影响、增加销售额、提高用户的忠诚度等,其中业务增长率是其它企业的4倍,就业增长率是其它企业的8倍。 [25]专家预测,将来市场领先的公司将是那些在三个基本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即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商业。目前,CSR在欧美地区已经大行其道,近年就连《财富》及《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进行企业排名评比时,都加上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标准。 [26]因此,除了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优秀的企业还应当致力于承担社会责任,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企业必须对社会负责才能持续生存和发展,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也能免除政府干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较好的社会环境,企业本身也将因此获利。科特勒认为,企业将在行销导向后,采取社会责任导向的管理哲学,要在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间进行调和。一般而言,企业应担负的社会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本身运作所产生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企业责无旁贷地需要负责。比如排放的废气、废水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企业不加以妥善解决,必将导致社会公众的极大不满,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另一种社会责任与企业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如果企业主动协助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品牌塑造,提供企业进一步成长的机会。比如说,联合利华公司推出的“黑发引奥运”公关活动、农夫山泉打出的“喝一瓶水捐一分钱”央视广告等社会公益活动,既体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又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27]在商言商,追逐利润被认为是企业的天性。然而即使从功利的角度看,企业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恰恰是争取更大市场份额的有力资本。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践说明,在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联度,企业完全可以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 [28]
      (五)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定位
      社会利益相关者是企业进行社会谈判的谈判对手。从社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公司承担的责任多多益善,这样才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者待遇、促进环境的改善。从工会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及人权运动与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关系来看,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显然是工会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及人权运动的结果,而非施舍。生产守则运动将工会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及人权运动的外部压力转化为跨国公司内在的自我约束力,使遵守劳动标准成为跨国公司的自觉行为。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将跨国公司的内部生产守则统一为外部的社会责任标准,减少了混乱、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因此,作为社会利益相关者,应施加必要的压力,迫使企业有道德地经营。社会利益相关者以施加压力的方式要求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持续发展。
      (六)政府的定位
      政府作为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相关主体,是一个特殊利益相关者。由于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国际性,必然涉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导致政府的介入;由于公司社会责任与产品成本密切相关,从而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消极影响,并且有可能成为贸易壁垒,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府之间的矛盾。但公司社会责任毕竟是社会谈判形成的协议义务,政府一般不应该干预;政府干预的领域只能是国际贸易谈判,即在国际贸易谈判时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讨论,以保护国家利益。
      对我国政府来说,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政府应该正确应对。(1)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的积极影响表现在:有利于落实劳动法、改善劳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改善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及环境保护,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2)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的消极影响表现在:产品出13受阻或者被取消供应商资格,从而对外贸产生消极影响;提高生产成本,从而降低出1:3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降低我国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从而对吸引外资产生消极影响。(3)我国政府应该采取的对策是:关注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的问题,积极参与国际多边贸易谈判;在WTO的协商机制和框架下,主动参与社会责任条款的研讨和起草活动,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
  
  
 
 
 
注释: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1]鉴于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两种用法,考虑到引用方便,本文把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同一概念同时使用。
   [2]青安:“企业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放大”,《厂长经理日报》,2005年6月23。
   [3]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页166。
   [4]同上注,页165。
   [5]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页51。
   [6]王竞:“企业成长的必要储备”,《证券日报》,2003年01月19日。
   [7]游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之透析》,http://www.szsh.corn/news/view.asp?id=3242。
   [8]施用海:《应对新贸易壁垒》,http://jtc.21dnn.con//104/2002—12—26/12@976_2.htm。
   [9]王竞,见前注 [6]。
   [10]王竞,见前注 [6]。
   [11]田新元:“社会责任——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基础”,《中国改革报》2005—10—31。
   [12]高天乐:《民营企业应当自觉担负必要的社会责任》,http://www.acfic.org.cn/acfic/12_xw/3—03/6—6.htm。
   [13]http://www.cec-ceda.org.cn/channel/qyshzr/contents/334.html。
   [14]王春和、郭笑欣:“企业的双重社会责任”,《光明日报》2005年09月07日。
   [15]http://www.cec-ceda.org.cn/channel/qyshzr/contents/334.html。
   [16]王春和、郭笑欣,见前注 [14]。
   [17]赵琼:“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话”,《经济日报》2004年2月14日。
   [18]转引自朱蕴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9]魏杰:“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混同——关于企业责任问题的思考”,《光明日报》2005年07月05日。
   [20]同上注。
   [21]林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契约理论解析”,《岭南学刊》2004年第4期。
   [22]崔征:“企业社会责任:唱响同一首歌”,《WTO经济导刊》2005年10月25日。
   [23]陈弈齐:“国际劳工标准的另一种形式:社会责任8000”,《亚洲劳动快讯》,Issue No.4,1999年5月。
   [24]王春和、郭笑欣,见前注 [14]。
   [25]高天乐.见前注 [12]。
   [26]王竞,见前注 [6]。
   [27]陈先红:《试论品牌传播的消费者导向原则》,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xsqk_view.jsp?id:730。
   [28]何光锐:“企业的社会责任”,《福建日报》20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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