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脓包”颠翻车辆 致伤车主应予赔偿

作者:王峰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0-3-16 10:21:15 点击数:
导读: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邳州市黄墩镇政府赔偿原告郭伟忠、汤杭州各项损失43963.35元,被告邳州市黄墩镇镇南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郭伟忠、汤杭州各项损失87926.7…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邳州市黄墩镇政府赔偿原告郭伟忠、汤杭州各项损失43963.35元,被告邳州市黄墩镇镇南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郭伟忠、汤杭州各项损失87926.70元;被告邳州市公路管理站、邳州市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郭伟忠、汤杭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8日,二原告之子黄玉龙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邳州市黄墩镇镇南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东组段,轧至路面凸出部分,致车辆失控,驶出道路撞至路东树木,造成车辆侧翻,黄玉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该路面的凸出部分系被告镇南村委会修建水渠施工完毕后遗留下来的障碍物。该起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认定,黄玉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镇南村委会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该事故路段属于黄墩湖滞洪区内道路,水利局修建完毕后,于2004年交付被告新河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由新河镇政府负责该路段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黄玉龙自2006年2月开始至上海打工,自2007年6月开始缴纳综合保险,系上海国源劳动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工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之子黄玉龙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二原告的损失计算标准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二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3280元,因二原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法定条件,故对二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二原告因其亲属黄玉龙死亡而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373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元(根据二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及为其亲属办理丧事的需要酌情支持)以上合计:439633.50元。二原告之子黄玉龙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该事故路段属于黄墩湖滞洪区内道路,被告新河镇政府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和养护职责,但被告新河镇政府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能督促镇南村委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虽然邳州市公安局认定二原告之子黄玉龙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镇南村委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被告新河镇政府疏于管理,对二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0%)。被告镇南村委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施工作业完毕后未能及时消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被告邳州市公路管理站、邳州市交通局对该事故路段没有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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