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0-3-9 9:11:16 点击数:
导读:【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0-02-26【生效日期】2010-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2-26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226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4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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