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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禾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7-17 10:48:52 点击数:
导读:2009-07-14|专断的法官抗争的律师标签:律师法官云南非法拘禁王科峰专断的法官抗争的律师王科峰王玲据云南网7月11日报道,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
 
 
 

2009-07-14 | 专断的法官 抗争的律师 该日志已被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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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断的法官  抗争的律师

           王科峰   王玲

据云南网7月11日报道,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事发后,云南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随即赶到澄江了解情况。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对省律协工作人员说:事件主要责任在法官,法官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按法律程序办,法院也觉得事件发生得意外。

(一)起因:律师添加庭审笔录被拘

7月10日上午,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先生(未公布知其大名)到澄江县法院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齐后,法官宣布开庭。被告方代理人何律师当庭提出:“审判长,本案原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原告的妻子追加进入本案参加诉讼,我们15天前向法庭申请要求追加诉讼当事人,法庭的意见是什么?”审判法官洪猛说:“不用追加了,我现在口头告诉你。”何律师说:“审判长,不同意追加原告妻子为当事人,是不是遗漏了当事人,程序上存在问题。”洪猛随即回答:“你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时阐述观点,现在不用说了。”

庭审结束后,法官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何律师拿过笔录一看,书记员没有把何律师主要观点记录下来,何律师要求在笔录上把“法官口头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观点补在笔录上。”洪猛说:“不准动笔录,有什么意见可以另外提交书面意见。”何律师说:“笔录是记载整个庭审的过程,如果不加上,我就不签字。”何律师在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何律师说:“这下惹怒了洪法官,他当时质问‘你算什么东西,法院的笔录是你可以在上面随便乱写的吗?’”

随即,洪法官命令书记员叫来两名法警,将何律师带到法院篮球场,右手铐在篮球架上40多分钟。

(二)为什么法官如此专断

仅仅是因为何律师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法官就将律师拷在篮球架上暴晒40多分钟。法官为什么会如此专断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何律师有权利拒绝在遗漏自己陈述的庭审笔录上签字,这是法律依法赋予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其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即便何律师的行为有任何不妥之处,严重到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洪猛法官也没有按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拘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何律师并无上述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洪猛法官更没有依照法定的手续采取拘留措施。

由此可见,洪猛法官的行为何其武断,何其置之法律于不顾!

(三)律师的抗争有理

如前文所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利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何律师的做法有法律的支持,并无任何不妥之处。相反的,何律师的做法正是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何律师在执业中没有任何过错,反而是位认真、敬业的律师。

而洪猛法官的行为则无视相关法律,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据悉,事件当事人之一何律师正准备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其在控告书中写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中‘(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所列情形第6项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在此,我请求贵院对洪猛进行立案处理。”

(四)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构建

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就有一个传统,即奉行律师和法官的一体化,法官从有执业经验的律师选任。律师受到法院固有权利的约束和管理,律师则对法官的选任和考评具有很大的发言权。所有法治国家,律师都是司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在立法上无一例外地将律师定性为司法制度中的成员之一。

而在我国,在部分法院行事时或部分法官眼中律师和法官似乎形成了一种对立的关系。这与我国具有政策效力的党政文件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机构”不无关系。在现实中,律师得不到法官的足够尊重,在与法官的交涉上,也显得“位低言轻”。同为司法系统的一员,法官却具有极强的地位优越感。这种情形是非常不利于构建律师与法官的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不利于法庭个案正义的实现,从而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实,律师制度在权力制衡体系中的具有重要的监督功能,世界各国均将其视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律师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而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以保障司法公正为职责。其立场虽然不同,当同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应当共同为中国法治的建设做出努力。律师也属于广义的执法者,其与司法者的法官等同属法律共同体的一员,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发挥法律的作用,提升法律的地位,推进法治进程,反过来也成就这两个职业,成就他们自己。

因此,律师和法官可以或者应当从或多或少的对立的状态中走出来,通过每个法官或律师个体的言行,构建成熟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2009年7月14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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