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作者:王科峰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5-4 15:29:23 点击数:
导读:案情2007年12月3日,房主孙某之女李某代孙某与买方张某,以及房产买卖经纪人赵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产权、价格、定金、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补…

案情

2007123,房主孙某之女李某代孙某与买方张某,以及房产买卖经纪人赵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产权、价格、定金、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补充条款等。在三方签订合同前,李某出示了房产证、身份证、房屋钥匙等证物;并且李某带着赵某、赵某带着张某已经分别看了房屋。签订合同的当日,张某向孙某交付定金二万元,由李某代收。为便于合同顺利履行,李某的父母全权委托赵某代办房产过户等事项,128,李某的父母和赵某三人在原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当时,李某的母亲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李某的父亲出示了军官证。在公证员面前,李某的父母二人对赵某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四份,委托期限为45天。1212,李某向赵某要回了领取公证书的条子。1215李某对赵某说房子不卖了。后张某与李某电话联系,李某仍说不卖了,因为她怀疑张某不是真正的买家,担心她家的房子有转手的可能。买方张某见买房不成,就要求卖方孙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卖方拒绝,因此酿成纠纷。

  • 审判

20071219,原告张某委托王科峰律师代理其诉被告孙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月6,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2008310,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原告主张三方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且乙方依约向甲方交付了定金,甲方拒绝出售房屋属于严重违约,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孙某的代理人辩称,孙某不知道该合同,也没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因此其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双倍返还定金,更不应赔偿损失。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知道房屋不是本人的,本人也没有代理权,因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仅同意返还所收去的两万元。经过庭审的原告及代理人举证、被告及代理人质证等法庭调查和辩论等程序,主审法官查清了房产买卖扑朔迷离的案情,查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查明被告孙某已把房屋转卖给他人,据此认为被告涉嫌一房二卖,其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庭审后,经过主审法官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第二天,被告把买卖房屋的定金双倍返还给原告四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结事了。这样一场民事纠纷被成功化解。

  • 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是本案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被告李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主要看李某有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张某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李某有代理权。判断李某有无代理权,一看其有无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二看是否有被代理人的口头同意或认可,这点本案原告很难举证证明。但原告举证证明了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李某有代理权,被法官采信,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因此赢得了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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