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5-22 11:39:42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京高法发[2009]9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京高法发[2009]9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及局属各单位、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及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通报制度的工作意见》(政法[2008]44号),进一步加大对打黑除恶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督办和监督力度,加强全市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首都政治稳定,现就建立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异地管辖、提高审级管辖、羁押执行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加大对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督办和监督力度
  (一)通报制度
  北京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黑办”)负责具体组织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工作。有关涉黑涉恶案件的确认,仍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贯彻落实意见》(京政法发[2006]69号)执行。
  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执行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的规定,分别向同级打黑办、本系统上级机关通报办理案件情况;市、区县打黑办及时将办理案件情况反馈相关机关,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中,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采用书面形式通报以下情况:
  1、在对打黑除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宣判后,及时按照前述通报制度进行通报;涉及组织者、指挥者及骨干成员人数、罪名发生变化、减少犯罪事实,或者改为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减轻、免除处罚、宣告无罪的,通报中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2、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同级打黑办、本系统上级机关通报线索和查办工作进展情况,区县打黑办要立即报告市打黑办。
  3、打黑除恶案件罪犯、劳教人员送交监狱、劳教机关执行前,市公安局要向监狱、劳教机关通报涉黑涉恶罪犯、劳教人员名单,注明首要分子、主犯和一般人员,需重点管控的随时通报,并明确管控事项。在交付执行后,市监狱、劳教机关每季度向市打黑办通报一次罪犯、劳教人员名单和执行场所,同时报告司法部打黑办。
  市监狱、劳教机关要重点管控打黑除恶案件罪犯的减刑、劳教人员减期情况,严格控制对打黑除恶案件罪犯假释、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情况,并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打黑办。

  二、全市公检法机关建立打黑除恶案件异地管辖工作机制
  (一)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认为需对打黑除恶案件异地管辖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打黑办,经审查同意后移交市公安局法制、预审部门会商,确定拟异地管辖单位。
  (二)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代表市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拟异地管辖的意见,检察、审判机关相关部门应在5日内函复市公安局法制部门。
  (三)对于异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疑难、敏感、复杂案件需进一步研究协商的,由市打黑办会同市公安局法制、预审部门,与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会商,研究确定案件异地管辖单位。
  (四)市公检法机关对案件异地管辖意见一致的,由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开具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交由原办案单位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交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关押办理。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本系统办案单位出具《指定管辖函》、《改变管辖决定书》。
  (五)受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将上述意见、文书附卷,并及时与被指定管辖的检察、审判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办理案件。
  (六)市公检法机关有关部门、各被指定管辖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异地管辖案件依法办理。遇到问题,及时向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打黑办报告协调解决。

  三、对重大、疑难、敏感、复杂的打黑除恶案件,建立提高审级管辖工作机制
  (一)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认为需提高审级管辖的,应先请示市打黑办,市打黑办同意的,或者在汇总各单位案件通报情况中发现应提高审级管辖的,由市打黑办会同市公安局法制、预审部门会商确定。
  (二)拟确定提高审级管辖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代表市公安局向检法机关发函征求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时函复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主动约请检法机关会商。
  (三)市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提高审级管辖意见一致的,由市打黑办出函,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交确定的办案单位办理。
  (四)提高审级管辖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将上述函件、文书附卷,与相关检察、审判机关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办理案件。
  (五)市公检法机关有关部门、提高审级管辖的各办案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提高审级管辖案件依法办理。遇到问题,及时向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打黑办报告协调解决。
  (六)检察、审判机关认为案件需提高审级管辖的,应及时请示本系统上级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的,可与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会商确定。

  四、建立对打黑除恶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劳教人员羁押执行的严格监管措施
  (一)对决定异地管辖或者提高审级管辖的打黑除恶案件,市打黑办应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移交、换押工作情况,函告原办案单位,并抄送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换押工作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确需检法机关换押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应予协调配合,保证换押工作顺利进行。如遇到问题,统一由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与市检法机关协调解决。
  (二)全市各监所在对打黑除恶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收押,劳教人员收容后,要重点管控,在监室安排上要注意避免串供、重新结伙等情况发生。要注意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涉黑、重点涉恶人员的假释、保外就医、提前解除劳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羁押场所,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必须经市公检法机关决定,并及时向市打黑办通报情况。市打黑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监狱、劳教机关,如有异议,由市打黑办召集相关机关会商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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