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运动”的法理反思

作者:张耀杰 来源:律师文摘 发布时间:2009-4-10 17:22:35 点击数:
导读:90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发了“五四运动”。    1920年4月21日,前北大文科学长陈独秀在上海中国公学演讲说:“五四运动”的精神并不限于空泛的“爱国救国”,“直…

90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发了“五四运动”。
  
  1920年4月21日,前北大文科学长陈独秀在上海中国公学演讲说:“五四运动”的精神并不限于空泛的“爱国救国”,“直接行动”和“牺牲精神”才是“五四运动”的“特有精神”。
  
  在此之前的1919年5月18日,北大讲师梁漱溟基于法律常识,对于青年学生火烧交通总长曹汝霖位于赵家楼的私宅、痛打驻日公使章宗祥提出质疑:
  
  “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
  
  同样在提倡牺牲精神,梁漱溟说的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从事爱国活动,陈独秀说的是直接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外从事国民运动。这一点在陈独秀6月11日晚上散发的《北京市民宣言》中,有着更加集中的表现。他并没有公开征求包括北大师生在内的北京市民的意见,就擅自代表北京市民的名义要求免除徐树铮、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段芝贵、王怀庆六人的官职并驱逐出京;要求取消步军统领及警备司令两机关;要求北京保安队改为市民组织。这样的政治表态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砸烂公、检、法一样,在精神上是与“几千年的专制”一脉相承的。陈独秀为此付出的代价是被逮捕之后屈服认罪,并且于83天后保释出狱。
  
  1920年5月4日,胡适、蒋梦麟应《晨报副镌》“五四纪念增刊”的约稿,在《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一文,再一次强调了胡适在《新青年》“易卜生号”中率先提倡的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学术独立、思想自由、人人平等、宽容和谐、以身作则、尽职尽责、遵守法制的现代文化精神,也就是更高层次上的五四精神:“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义的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
  
  从更高层次来反思“五四运动”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学生的放火和打人,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的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常识,反而是以多数压倒少数的“暴民专制”的一种表现。

  (作者:张耀杰,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为《律师文摘》2009年春辑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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