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滞纳金乱象迈出第一步

作者:毕舸 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09-3-31 14:52:56 点击数:
导读:新闻背景: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天价滞纳金”的…

 新闻背景: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

“天价滞纳金”的

 范围不止于交通罚款, 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老百姓要是交晚了都会被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收缴主体和收缴标准较混乱,有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的侵犯公众正当利益,已成舆论曝光与公众投诉之一大乱象。

按照法律界的说法,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它的意义就是对于某些当事人存在故意违约意向,采取拖延乃至拒交各种费用的惩罚性条款,它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

但是,“滞纳金”必须符合合同要约的“有限惩罚原则”,滞纳金必须适度、公正、透明,否则就成了滥罚。在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收费中,首先就不具备自行设定和收取滞纳金的资格。

作为普通消费者,要想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那么平等交易就是一个基准法律原则。但在现实中,有些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很容易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严格约束”,采取高额滞纳金的过度惩罚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打破“滞纳金谁都敢收”的怪圈,政府应有更大作为。笔者建议,对于包括交通罚款在内的行政领域各类滞纳金收费,有关部门应秉承行政许可法精神,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超出审批范围的“滞纳金”收费项目一律砍掉;对于公共事业的滞纳金收费,有关部门应在严格的成本核定下,设立“滞纳金”收费标准,并规定其上限,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尽到更多的提醒告知义务。

有关部门也可积极推行收费听证会,由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对等谈判交流,达成一个公平的滞纳金收费标准。(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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