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刀制”到“水治”

作者:李曙光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09-12-15 14:00:40 点击数:
导读:中国60年法律之治的变迁,实际上是围绕两个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词来展开的,一个是“法制”,(对应的英文是RuleByLaw,)另一个是“法治”(对应的英文是RuleOfLaw)。前者因为“制”是&l…

中国60年法律之治的变迁,实际上是围绕两个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词来展开的,一个是“法制”,(对应的英文是Rule By Law,)另一个是“法治”(对应的英文是Rule Of Law)。前者因为“制”是“刀”字旁,而被称为“刀之制”, 后者因为“治”是“水”字旁而被称为“水之治”。

新中国建国初期,痛恨于国民党政府吏治的无能与腐败,共产党新政府立志建立清明的政府和开放的政治协商制度,并用无产阶级专政手段“铲除”旧社会的毒瘤,因此,”五四”修宪以及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敌对分子成为新中国“法制”的先声。早期的“法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刀把子”,主要用来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与“地富反坏右”分子的不合作。

历史迅速滑向了“文化大革命”,中华民族历史上一场空前的浩劫发生了,“刀之制”演变成“无法无天”,取代“法制”的是家长制、一言堂、个人专制与独断,治理社会的方式随意性非常强,是典型的无法无天,在“文革”当中这种缺乏制度与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的状态导致了一场灾难,随心所欲的“人治”完全替代了有一定程序要求的“法制”,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致死就是这一段历史中最典型的案例。

“文革”以后,中国的新领导者痛定思痛,重新举起了“法制”这个武器,在打到“四人帮”后不久,就迅速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刀把子”法律,为稳定局势与快速恢复生产与社会秩序,从1980年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成为一时之选,1983年,为严厉打击当时猖獗的刑事犯罪,最高法院把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至各省级法院。而“人治与法治”的讨论则把人们对“法制”的期盼带到最高点。历史似乎画了一个圆圈,又回到了起点。

1992年,随着市场经济这一热门词汇的传播,作为“刀把子”的“法制”的局限性就愈来愈明显了,人们希望法律不仅仅意味着警察与监狱,更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治”于是应运而生,“水”字旁法治,其功能不仅仅是用来镇压、打击罪犯,而且其更重要的功能是用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与社会秩序,约束政府行为与建构现代制度文明。法治的状态意味着一切党派、社团组织与个人都统领在法律这个框架之下,受法律的约束。治理国家的基本的方式、手段与途径主要是靠法律,而不是靠个人意志。

“水之治”是希望法律能在处理社会冲突与利益纠纷时能“一碗水端平”;更希望“水银泻地”,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能实现全覆盖。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截至2009年3月,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31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7600多件。这二百件的法律当中80%以上是有关市场经济、依法行政和民生的立法。也就是说,中国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对我国政治进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市场游戏规则的作用,也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可以重复的、有权威的预期。

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虽然在法律的执行上、实施上还有很多问题,但是客观来说还是有非常大的进展。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冲突比较多、利益冲突比较大、纠纷多的情况下,统计显示,从1997年到现在,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诉讼,包括刑事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各市级法院受理审结的诉讼案件是4800多万件。在社会转型期,一个司法机制能够解决几千万件的案件,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应该说司法机构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不过,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下一步的法治之路实际上还面临很多问题。首先面临着的是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现在的立法很多不科学,很多立法互相打架。比如,《物权法》出台了,但只有这部法律提“物权”,《宪法》、《公司法》没有提物权,其它市场经济法律很少提物权,都提的是财产。这使得法律的概念体系不一致或者很模糊。这是科学立法不够的问题。

民主立法也没有完全做到,很多立法还都是政府部门在立法,其他的利益博弈体没有参与进来。比如涉及民营企业的,民营企业不知道;涉及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参与不进来;涉及外资的,外资企业也参与不进来;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一般都参与不进来。立法的公众参与度还较低。所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下一步制定出具体的参与规则来。

不仅要有立法上的推进,在公务员用法、依法执法行政方面也要进行推进。在司法上,就是法院、检察机关等司法机构要在依法裁判、依法监督方面取得推进。司法审判体制也要进行改革,以前一直不提司法“体制”改革,最近几年开始在说司法改革,明确提出来要理顺法院、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比如审判权、监督权的关系。法学界对此有过很多讨论,如法院体系能不能建立双层制的、国家层级和地方层级的法院体系,双层级法院各司其职,以遏止司法不公与司法的地方保护现象。检察机关能不能够让它转为政府的诉讼机关。司法审判中的一些制度,比如像审判委员会的制度能不能改成主审法官制度,现在都是集体负责,实质是淡化个人责任。还比如实践中广泛流行的请示制度,现在好多具体案件动不动就下层法院跑到上一级法院去请示,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给出一个具体的意见。这种请示制度最大的恶果就是把老百姓的上诉权给剥夺了,也淡化了责任关系。

解决老百姓权利贫困的现象,不应通过行政手段,而应该更多的通过法治手段去解决。当社会出现非常复杂的情况时,它的稳定和秩序往往受到挑战。中国现在正处于这个阶段:一方面是世界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是中国自身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节骨眼上。中国这几年的转型,特别是经济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释放出来。而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继续推进改革和发展,这将触及社会各方直接的、深层的利益,这样便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成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选择。实际上,法治应该转化为一种公平分配正义的技术,让老百姓共享正义的分配,这比分享改革成果更重要。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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