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量刑,由此起步

作者:韦洪乾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9-1-21 10:29:44 点击数:
导读:如果离开这个世界是一些罪犯因罪恶而必须付出的代价,统一死刑量刑标准可以让他们走得更加心服口服一位死刑犯临刑前的真情告白。没有冤屈和仇恨,只有忏悔、劝诫和感恩。因为在他看来,自己罪有应得,…

如果离开这个世界是一些罪犯因罪恶而必须付出的代价,统一死刑量刑标准可以让他们走得更加心服口服  

一位死刑犯临刑前的真情告白。没有冤屈和仇恨,只有忏悔、劝诫和感恩。因为在他看来,自己罪有应得,法律对自己的裁决是公正的。图片来源:音卫东的博客

    “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的新闻,我立马就到北京来了。”柯亨清告诉记者说。

    柯亨清是湖北省仙桃市农民,其子柯伟与襄樊市农民李海强二人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湖北宜昌中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去年11月12日,湖北高院裁定维持原判。目前,柯伟的死刑判决,已进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

    1月5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披露了本案的判决情况:去年5月9日,湖北宜昌中院在判决中说:“柯伟、李海强共同预谋犯罪,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共同实施人户抢劫和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现积极,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柯伟、李海强在本案中均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虽然均无前科是初犯,亦不足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判决结果却是,柯伟死刑,李海强死缓。宜昌中院并没有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理由。

    湖北省高院的裁定书说:“柯伟、李海强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两人作案所起作用基本相当,论罪均应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但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判处李海强死缓,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只能维持对李海强的死缓判决。”

    统一量刑,从死刑开始

    

柯亨清是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来京的:2008年12月20日,新华社报道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人法庭审理程序,“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

    “罪行相当,量刑不同,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死刑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中国社科院诉讼法专业博士后郭华告诉记者说,“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年至2008年)中,就明确规定,要“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量刑,之所以要从死刑开始,从技术层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郭华分析说,“一是,死刑的标准相对简单,就一个,要么死,要么不死,不像有期徒刑,空间太大,标准制定起来难度较大。二是,死刑是人命关天,必须严格控制。三是,死刑的量刑标准好统一,好操作。死刑案件虽由三级法院审理(中级、高级、最高),但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是由一个机关来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制定标准后便于操作。”

    死刑是最能体现刑罚特色的刑罚。因为事关被告人生死,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死刑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要求更为严格。“死刑的量刑标准统一了,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就有了参考。”郭华认为,目前,死刑量刑不均衡的现象确实存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如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千万以上的贪官,仍被死缓化,就容易引发公众的疑虑。

    而另一方面,在暴力类犯罪的死刑裁判中,法官裁判这类犯罪,最大的压力却是来自于家属和公众“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复仇情绪,有的被害人亲属甚至放言,“他(被告人)不死,我死”。所以,现在死刑复核的法官,一律不与当事人和律师接触,整个复核过程处于严格保密状态,这也是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而不得已采取的对策。

    另外,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别较大,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制定一个全国性的量刑标准“比较困难”。比如,目前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各省级高级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一个内部掌握的量刑标准。而死刑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死刑复核“如履薄冰”

    “我们国家实行二审终审制,只有对死刑案件,二审之后还要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这表明我国对适用死刑极为慎重,对死刑案件的质量要求很高。我们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也要有效率,但要把公正放在第一位。生命是无比珍贵的,生命权是无比重要的,不能轻易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犯了极其严重的罪行才能依法作出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办理死刑案件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含糊,毕竟死生是大事,人命关天!

    在去年4月北师大举办的一次关于死刑问题的会议上,高贵君发言说,关于死刑适用标准,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近年来媒体上披露的一些死刑冤错案件,对我们震撼很大。我们办理死刑案件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死刑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基本是这样掌握的:如果对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的,在这种情况下,要留有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定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在是否判处死刑上,必须要留有余地,不能适用死刑。所谓“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实际上,公开披露的死刑不核准率是15%,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在事实证据上,还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我们内心确信被告人作案无疑,也要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

    记者在北师大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些顶尖级的刑法专家,譬如赵秉志、虞平、柯恩、卢建平、周道鸾、储槐植等,都在北师大的会议上发言,探讨中国的死刑适用标准。

    在发言中,高贵君还提出,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不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规定的唯一明确的死刑适用条件,但它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全案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即使被告人罪行确实极其严重,还要考虑其他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的话,那么尽管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高贵君举例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适用死刑一定要非常慎重。“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都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相反,我们做一些工作,做一些民事调解,不判死刑,双方达成谅解,可能会化解矛盾。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修复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修复,使社会更加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不判处死刑,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

    今年1月6日,在《人民检察》杂志举办的疑案精解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峰说,我们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总则的规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另外,就是“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具体办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确实有时候是很难把握的。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很好理解,但具体到个案的时候确实很难处理,比如说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影响等。”
死刑案开庭要“审量刑”

    根据现行法律,目前的刑事案件庭审,检察官在起诉中,往往只指控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并指出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往往只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或者彼罪,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展开辩护。至于被告人应当判处多少年刑,检察官一般并不提出量刑建议,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从进行辩护,一切都由法官自行来决定。郭华将此种现象概括为,“只有定罪程序,没有量刑程序”。

    郭华认为,单独的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定罪程序。它可以让控辩双方对量刑展开辩论,不仅有助于法官更为公正地量刑,更有利于制约法官滥用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要“把量刑纳人法庭审理程序”,并首先运用在死刑案件中,就是让控、辩双方就是否适用死刑进行辩论,由于控、辩双方的观点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法官再判处死刑,社会就会较为容易接受与认可,从而防止了目前“矛盾集中在法院”的弊端。“因为现在的死刑判决,不仅没有在法庭上辩论,也没有类似听证会之类的公开展示,而是合议庭、审委会内部讨论的结果,对外界来说,比较神秘。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决心要‘审量刑’的原因。当然,这需要检察院和律师的配合。”一位高级法官告诉记者。

    死刑量刑标准如何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五个刑事审判庭对全国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按顺序排列分别是刑一庭到刑五庭。郭华认为,可以考虑每个刑庭采取分管几个罪名的方式,“按照罪名分工,再加上判例指导,全国就有了统一的死刑量刑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去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要在提高审判质量上下功夫,确保司法公正。”沈德咏提出了“九项措施”来确保司法公正,其中“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则,尽最大努力统一裁判标准”被列为第五项措施。

    郭华认为,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应首先从死刑案件开始。“既然最高人民法院要统一死刑量刑标准,除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典型判例应该在计划之列。按照罪名,由死刑复核法官们具体编撰,用于指导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死刑量刑,既有指导性,又有权威性,因为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判决书中,可以引人判例,增强死刑量刑的公平公正。”郭华说。 (韦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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